立法會圖書館(下稱"圖書館")是一所參考圖書館,供使用者閱覽立法會所有公開會議的紀錄、文件及報告。立法會議員及職員為圖書館的主要服務對象。為方便憲制及議會課題的研究工作,本地大學的教職員、研究人員及研究生可申請圖書館/檔案館使用證,進入圖書館書架區及職員閱讀區,閱覽館藏資料。公眾人士可使用公眾閱覽區及視聽室1閱覽館藏資料。所有使用者均須遵守下列守則︰
- 任何人士須出示通行證、由圖書館發出的圖書館/檔案館使用證及/或向大堂接待處取得的訪客臨時許可證,方可進入圖書館。
- 公眾閱讀區及視聽室1開放予所有使用者。
- 雨傘、雨衣及任何並非在閱覽館藏資料時合理需要使用的物品,應存放在大堂的貯物櫃或圖書館職員指定的地方。
- 使用者應遵守秩序,保持安靜。手提電話、傳呼機及其他響鬧裝置應設定為靜音模式,並且不應撥打電話。
- 使用者在公眾閱讀區或視聽室1可同時取閱最多6項圖書館資料。
- 圖書館內不得進行任何遊戲。
- 圖書館內不得飲食。
- 在圖書館內攝錄、錄音或拍照應事先取得館方批准。
- 個人財物應小心保管,無人看管的個人財物如有遺失,圖書館概不負責。
- 如需影印、複印或複製圖書館資料,必須遵守《版權條例》(第528章)。使用者須承擔因違反《版權條例》而招致的法律後果。
- 圖書館內的影音及資訊科技設備,應用作閱覽館內影音資料。
- 如需使用公眾閱讀區及視聽室1內的電腦,請先預約。
- 使用電腦的人士應遵守"立法會圖書館電腦使用守則"所訂明的各項條款。
- 使用者應小心使用圖書館設施,不得損毀或破壞館內的資料及其結構、固定裝置、傢具或設備的任何部分。
- 圖書館資料如遭損毀,應即時告知圖書館職員。使用者如對圖書館資料造成損毀,須支付費用。在正常情況下,使用者須就每項受損或遺失的資料繳付100元行政費,以及相當於重新添置有關資料所需的款項(如資料可獲補購)或500元(如資料未能補購)。
- 如遺失的資料完好無損地歸還館方,而館方尚未就有關資料進行補購,方會考慮退還費用,惟行政費概不退還。
- 違反上述守則的使用者會被警告。
- 使用者如不理會館方警告,並拒絕服從職員為妥善管理圖書館而向其發出的指示,須離開圖書館。
- 有需要時,上述守則會予以檢討並作出更改。
立法會秘書處
2011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