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的主要職能是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審核及通過財政預算、稅收和公共開支;以及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立法會亦獲授權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並有權彈劾行政長官。
第六屆立法會由70位議員組成,其中35位議員經分區直接選舉產生,其餘35位議員經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立法會主席由立法會議員互選1人出任。
第六屆立法會的選舉已於2016年9月4日舉行。根據《基本法》及《立法會條例》(第542章),除了第一屆立法會,立法會的任期為4年。第六屆立法會的任期由2016年10月1日開始,並原定於2020年9月30日結束。
政府於2020年7月31日宣布,因應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嚴峻,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已決定將原定於2020年9月6日舉行的第七屆立法會換屆選舉推遲一年至2021年9月5日舉行(於2020年7月31日刊憲的2020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20年8月11日決定,2020年9月30日後,第六屆立法會繼續履行職責,不少於一年,直至第七屆立法會任期開始為止。
有關立法會選舉的資料,請瀏覽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管理委員會網頁。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立法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立法會在會期內通常每星期三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廳舉行會議,處理立法會事務,包括:提交附屬法例及其他文件;提交報告及發言;提出質詢、審議法案,以及進行議案辯論。行政長官亦會不時出席立法會的特別會議,向議員發表施政報告及解答議員提出的質詢。立法會所有會議均公開進行,讓市民旁聽。會議過程內容亦以中英文逐字記錄,載於《立法會會議過程正式紀錄》內,亦會進行即時網上廣播。
立法會議員透過委員會制度,履行研究法案、審核及批准公共開支及監察政府施政等重要職能。立法會轄下有3個常設委員會,分別是財務委員會、政府帳目委員會及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內務委員會在有需要時,會成立法案委員會,研究由立法會交付的法案。此外,立法會轄下設有18個事務委員會,定期聽取政府官員的簡報,並監察政府執行政策及措施的成效。
立法會申訴制度是由立法會運作的制度。透過這制度,議員接受並處理市民對政府措施或政策不滿而提出的申訴。申訴制度亦處理市民就政府政策、法例及公眾所關注的其他事項提交的意見書。
每周有7位議員輪流當值,監察申訴制度的運作,並向處理申訴個案的立法會秘書處公共申訴辦事處職員作出指示。同時,議員亦輪流於當值的一周內"值勤",接見已預約的申訴人(包括個別人士及申訴團體),討論其申訴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