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第8章
在立法會會議中的舉止及秩序
導論
發言方式
向主席發言
發言次序
歷史背景
現行做法
插言
提出規程問題
要求澄清
就被誤解的發言部分作解釋
《議事規則》第36(2)條賦予立法會主席的權力
發言時間
一般發言時間
就不擬具立法效力的議案進行辯論的發言時間
官員的發言時間
就每項議題發言多於一次
在全體委員會會議上發言
歷史背景
處理"拉布"的措施
2012年5月結束辯論
在2011-2012年度會期餘下時間處理立法會事務的安排
時間分配命令
議事規則委員會的進一步討論
發言內容
具冒犯性及不適宜在議會使用的言詞
不在發言時的舉止
衣飾
其他行為
橫越會場
閱讀其他材料
不得在議員或官員發言時插言
在會議上展示物件
一般原則
議事規則委員會進行的研究
主席決定為最終決定
《議事規則》所訂的紀律處分
中止發言
收回具冒犯性或不適宜在議會使用的言詞
坐下
因行為極不檢點須立即退席
議員屢次在立法會會議上作出極不檢點行為
將會議規程的適用範圍延伸至委員會
附錄一覽表
8-A
立法會主席就結束《2012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的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合併辯論的裁決
8-B
立法會主席就分配時間處理《2013年撥款條例草案》餘下程序所作的裁決
8-C
立法會主席就分配時間處理《2014年撥款條例草案》餘下程序所作的裁決
8-D
被裁定為在其使用的語境下對議員或出席有關會議的官員具冒犯性及侮辱性的言詞或不適宜在議會使用的言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