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第9章
就政府工作提出的質詢
導論
《基本法》的條文
歷史背景
不可提出質詢的會議
質詢預告
編配質詢時段
登記質詢以取得質詢時段
口頭質詢時段
書面質詢時段
一般原則
編配時段予內容相同的質詢
在預告期屆滿後不得更改質詢
在預告期屆滿後不得將口頭質詢改為書面質詢
質詢的目的與內容
質詢目的
質詢內容
有關質詢內容的規則的本源
採納1997年前立法機關的《會議常規》第18(1)條作為《議事規則》第25(1)條
第25(1)(a)條:不得包括人名或任何並非絕對必需的陳述
第25(1)(b)條:不得包含有關議員所不擬提供根據的陳述
第25(1)(c)條:不得包含議論、推論、意見、指摘或綽號,亦不得使用偏頗、諷刺或冒犯性的措辭
第25(1)(d)條:不得包含多項獨立質詢,或是過於複雜
第25(1)(f)條:不得尋求屬機密性質事宜的資料
第25(1)(g)條:不得論及法庭的判決,亦不得妨害待決的案件
第25(1)(h)條:不得為求取見解、解決抽象法律問題或解答假設論題
第25(1)(i)條:不得為確定報章所刊載,或私營機構或私人所作的聲明是否正確
第25(1)(j)條:不得擬問及行政長官、行政會議成員或立法會議員的品格或行為,亦不得擬問及其他人士在其公職或所參與的公共職務範圍以外的品格或行為
第25(1)(k)條:不得要求提供可取覽的文件所載的資料
第25(1)(l)條:在同一會期內,不可再次提出已獲全面答覆的質詢
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有關的質詢
由立法會主席裁定質詢可否提出
已作預告的質詢
急切質詢
避免預議規則
與政府就質詢進行溝通
撤回質詢
質詢時段的進行方式
提出及答覆口頭質詢的方式
每項口頭質詢的時限
補充質詢
跟進質詢
提出急切質詢
就質詢提供書面答覆

附錄一覽表

9-A
登記立法會質詢—(表格編號CB(3)-16)
9-B
質詢預告—(表格編號CB(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