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透过不拟具立法效力的议案辩论,对公众关注的事项表达意见,或吁请政府采取某些措施。议员亦可动议立法会休会待续议案,以便讨论某项对公众而言有迫切重要性的问题(议事规则第16(2)条)及提出任何有关公共利益的问题(议事规则第16(4)条)。此外,议员可动议有关议事程序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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