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10章
议案
导论
议案的目的
议案的种类
实质议案
附属议案
与处理法案的程序相关的附属议案
辩论中止待续或全体委员会休会待续的议案
议案及修正案的预告规定
根据第1章第35条或其他条例批准附属法例或其他文书的议案
修订受第1章第34条或其他条例规限的附属法例或其他文书的议案
根据第1章第34条或其他条例延展作出修订的审议期的议案
察悉內务委员会有关研究附属法例及其他文书的报告的议案
作出预告的方式
有关议案及修正案的规限
《基本法》第七十四条是否适用于议案
法律及宪制方面的考虑
《2008年雇员再培训条例(修订附表3) (第2号)公告》
《2010年郊野公园(指定)(综合)(修订)令》
由公帑负担的效力
新增而独特的法定职能
政府承担额外开支的法定责任
政府的收入减少
就关乎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事宜发表意见
呼吁市民进行违法作为属不合乎规程
避免预议规则
提出修正案的形式
议案辩论的过程
议员提出辩论以便就关乎公众利益的问题发言
历史背景
1968年前
1968年至1991年
1992年至1997年
1998年7月至今
根据《议事规则》第16条提出的休会辩论
根据《议事规则》第16(2)条动议的议案
根据《议事规则》第16(4)条动议的议案
获委派官员答辩
议案辩论(不拟具立法效力)
辩论时段编配予个别议员
察悉政府咨询文件或委员会报告的议案
察悉內务委员会有关研究提交立法会省览的附属法例或其他文书的报告的议案
其他议案
议案辩论的次序

附录一览表

10-A
立法会会议处理的法案、议案及修正案的预告期规定
10-B
议事规则委员会提交的1998年7月24日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基本法》第七十四条所规定处理议员提出的法律草案的程序及《基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十)项的诠释
10-C
立法会主席就叶刘淑仪议员及李永达议员就修订《2008年雇员再培训条例(修订附表3)(第2号)公告》提出的拟议决议案的裁决
10-D
立法会主席就陈淑庄议员就废除《2010年郊野公园(指定) (综合)(修订)令》提出的拟议决议案的裁决
10-E
立法局主席就李卓人议员提出题为《1995年人民入境(修订) (第2号)条例草案》的议员私人条例草案的裁决
10-F
立法会主席就何秀兰议员就《区议会条例草案》提出的拟议修正案所作的裁决
10-G
立法会主席就李卓人议员就政府根据《肺尘埃沉着病(补偿)条例》(第360章)提出的决议案所动议的拟议修正案所作的裁决
10-H
就不得修正或沒有修正案的议案进行辩论的程序
10-I
就议案的各项修正案分开进行辩论的程序
10-J
就不拟具立法效力的议案进行辩论的程序
10-K
申请辩论时段—(表格编号CB(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