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11章
立法程序
导论
立法会制定及修改法律的职权
法案
法案的分类
公众及私人法案
《基本法》有关政府法案及议员法案的规定
法案的格式
法案的名称
详题
法例制定程式及弁言
简称及生效日期
语文
法案的结构
摘要说明
"私人法案"的保留条文
附属法例、附属法规及附属立法
附属法例的刊登及编号
生效公告
立法前的审议
符合《基本法》第七十四条
《基本法》第七十四条的目的
第七十四条內个别用词的诠释
"涉及"
"公共开支"
"政府运作"
"政府政策"
"政治体制"
立法程序
刊宪及提交法案
政府提交的法案
议员提交的法案
负责法案的议员或官员
条文实质相同的法案
三读程序
首读
二读
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成立法案委员会
法案委员会的轮候制度
法案委员会研究法案
恢复法案二读辩论的预告
恢复法案的二读辩论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 法案付委予全体委员会或专责委员会
全体委员会的程序
向立法会就法案作出报告
法案再付委
三读
法案修正案
法案修正案的预告
法案修正案的格式
规限
与法案及条文的相关性
修正案与已获通过的条文及全体委员会先前所作的决定的一致性
令条文变得不能理解的修正案
全体委员会主席认为琐屑无聊或无意义的修正案
修正案的语文
取决于另一修正案的修正案
具有由公帑负担的效力的修正案
法案的撤回或押后处理
行政长官签署法案及公布法律
附属法例
附属法例的性质
咨询事务委员会
內务委员会的审议
立法会审议附属法例的程序
附属法例的撤回
在会议纪要內须予记录的事项
附录一览表
11-A
立法局主席就李卓人议员对《性别歧视条例(1995年第67号)1996年(生效日期)公告》、《残疾歧视条例(1995年第86号)1996年(生效日期)公告》及《地方法院平等机会规则》提出的修订所作的裁决
11-B
有关就李卓人议员所提出的《劳资关系(代表权、咨询权及集体谈判权)条例草案》立法会主席所作的裁决
11-C
有关就郑家富议员所提出的《1999年雇佣(修订)条例草案》立法会主席所作的裁决
11-D
就提交法案作出预告(表格编号CB(3)-12)
11-E
法案的三读程序
11-F
立法会主席就议员就《2000年建筑物管理(修订)条例》所提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的裁决
11-G
立法会主席就6位议员拟对《2013年拨款条例草案》提出的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所作的裁决
11-H
立法会主席就14位议员拟对《2014年拨款条例草案》提出的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所作的裁决
11-I
立法会主席就17位议员拟对《2015年拨款条例草案》提出的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所作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