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9章
就政府工作提出的质询
导论
《基本法》的条文
历史背景
不可提出质询的会议
质询预告
编配质询时段
登记质询以取得质询时段
口头质询时段
书面质询时段
一般原则
编配时段予內容相同的质询
在预告期届满后不得更改质询
在预告期届满后不得将口头质询改为书面质询
质询的目的与內容
质询目的
质询內容
有关质询內容的规则的本源
采纳1997年前立法机关的《会议常规》第18(1)条作为《议事规则》第25(1)条
第25(1)(a)条:不得包括人名或任何并非绝对必需的陈述
第25(1)(b)条:不得包含有关议员所不拟提供根据的陈述
第25(1)(c)条:不得包含议论、推论、意见、指摘或绰号,亦不得使用偏颇、讽刺或冒犯性的措辞
第25(1)(d)条:不得包含多项独立质询,或是过于复杂
第25(1)(f)条:不得寻求属机密性质事宜的资料
第25(1)(g)条:不得论及法庭的判决,亦不得妨害待决的案件
第25(1)(h)条:不得为求取见解、解决抽象法律问题或解答假设论题
第25(1)(i)条:不得为确定报章所刊载,或私营机构或私人所作的声明是否正确
第25(1)(j)条:不得拟问及行政长官、行政会议成员或立法会议员的品格或行为,亦不得拟问及其他人士在其公职或所参与的公共职务范围以外的品格或行为
第25(1)(k)条:不得要求提供可取览的文件所载的资料
第25(1)(l)条:在同一会期內,不可再次提出已获全面答覆的质询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有关的质询
由立法会主席裁定质询可否提出
已作预告的质询
急切质询
避免预议规则
与政府就质询进行沟通
撤回质询
质询时段的进行方式
提出及答覆口头质询的方式
每项口头质询的时限
补充质询
跟进质询
提出急切质询
就质询提供书面答覆
附录一览表
9-A
登记立法会质询—(表格编号CB(3)-16)
9-B
质询预告—(表格编号CB(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