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E16/15-16

主题: 财经事务金融科技发展


众筹涉及的主要关注事项和全球监管趋势

  • 类型:众筹可根据筹募资金性质,分为4大类。它包括(a)捐献性质,把募集资金作指定的慈善用途;(b)报酬/预售性质,筹款者透过提供商品或服务,作为对投资者投入资金的回报;(c)股权性质,投资者藉购入商业投资的股权,赚取财务回报;及(d)债权性质或点对点网络借贷,亦即资金提供者向借款人提供贷款,以赚取利息。由于首两类众筹主要为公益导向,或不涉及财务回报,所以并不是世界各地的监管焦点。不过,其余两类涉及财务收益及回报,因而受到以证券监管机构为主的更严谨规管。因此,下文将聚焦讨论股权性质众筹和点对点网络借贷性质的众筹。
  • 经济效益:小型企业通常较难获得银行贷款以推展事业,众筹有助这些企业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对于业绩有限的初创企业而言,灵活的网上融资尤为便利。投资者方面,众筹为他们开拓新的投资机遇,当中包括部份高增长企业,并使他们的投资组合更为多元化。
  • 投资者的风险:然而,众筹亦为投资者带来重大的风险,包括平台风险(platform risks),因为作为投资者与筹募资金的企业或个人的财务中介网站,其营办者或会因为流动资金紧绌或管理不善而停止运作。此外尚有违约风险(default risks),因为投资者未能确定发债人/股票发行人的业务能否持续经营,尤其是初创企业的失败率可超逾50%。4注释符号代表据估计,初创企业在开始营运后首5年內倒闭的机会有50%。请参阅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 (2014),第10页。 投资者亦有可能会面对资讯不对称风险(asymmetric information risks),因为他们只能根据发债人/股本发行人所提供的极为有限的资料,作出投资决定。
  • 全球监管趋势:有鉴于此,监管机构现正在促进初创企业发展与保障投资者这两项目标之间,求取适当的平衡。根据2015年底发表的全球调查报告,众筹监管工作仍处于"初始阶段",不过部分监管机构近年已制订若干利便措施以促进这项新兴活动,当中包括美国和英国。5注释符号代表请参阅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在2015年12月就成员机构采取的监管众筹方式发表的调查报告。
  • 本地的发展:香港现时大部分的网上众筹平台,主要为捐献或报酬性质,唯其市场规模未有正式统计。6注释符号代表现时并无关于香港众筹市场规模的可靠估计数据,但部份活跃门戶网站主要进行捐献或报酬性质的众筹活动。请参阅Financial Services Development Council (2016),第17至19页。 股权众筹和点对点网络借贷大体上并不活跃,原因是相关监管颇为严格,涉及的法例包括《证券及期货条例》、《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以及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就投资要约、中介人发牌和业务操守规定方面所订立的其他规例。7注释符号代表请参阅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2014)。 举例而言,假若企业在股权性质众筹平台集资并希望获得豁免发行招股章程的监管要求,其投资者或仅可限于拥有总值最少800万港元的投资组合的专业投资者,或把投资者数目限于不多于50名。至于该等门戶网站的营办者,亦可能需要申请相关的证券牌照,相关申请者须持有最少500万港元的缴足股本。

美国对众筹活动的监管

英国对众筹活动的监管

观察所得

  • 美国和英国的监管机构都透过放宽法例所须符合的要求,以支持众筹活动。然而,两国的监管方式在涵盖范围和复杂程度上,似乎各有不同。以股权性质众筹为例,美国的监管机构制订了新监管制度,而英国的监管机构则微调其证券监管框架,以应对这项新兴活动。
  • 在保障投资者方面,双方皆有共通的监管特点,包括(a)管理平台风险;(b)规定股票发行人/发债人须披露基本业务资料;及(c)为小投资者的相关投资订立额外保障条款。


立法会秘书处
资讯服务部
资料研究组
朱家威
2016年4月20日


附注:

1.根据专门研究众筹业的调查公司Massolution的估计,全球透过众筹所募得的资金,由2011年的约15亿美元(116亿港元)急增至2015年的344亿美元(2,667亿港元)。请参阅Crowdfundinglegalhub.com (2016)。

2.请参阅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于2016年2月发表的《金融科技督导小组报告》。

3.根据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该组织由全世界超过115个证券监管机构组成,并获公认为制定证券业全球准则的组织)的报告,以贷款额计算,美国、中国內地和英国是2013年的全球3大众筹市场,分别占全球市场51%、28% 及17%。本文选定美国和英国为研究对象,因为该两国在最近两年均在监管方面作出改变,并获广泛视为全球监管众筹活动的先行者。

4.据估计,初创企业在开始营运后首5年內倒闭的机会有50%。请参阅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 (2014),第10页。

5.请参阅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在2015年12月就成员机构采取的监管众筹方式发表的调查报告。

6.现时并无关于香港众筹市场规模的可靠估计数据,但部份活跃门戶网站主要进行捐献或报酬性质的众筹活动。请参阅Financial Services Development Council (2016),第17至19页。

7.请参阅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2014)。

8.证券交易委员会在2015年10月公布的最终规则,取消了先前要求投资者最低每年入息须有200,000美元(155万港元)或资产净值须有100万美元(775万港元)的限制。所有美国公民在上述规则于2016年5月16日生效后,可参与众筹投资。

9.证券交易委员会在2008年11月裁定,把点对点网络借贷平台发行的债据视为证券活动。因此,债权性质的众筹须受相关证券规例规管。

10.举例而言,由于点对点网络借贷的放债人一般会发出消费者信贷,所以在美国或需受《据实披露贷款资料法令》、《平等信贷机会法令》、《公平信贷汇报法令》、《电子资金转移法令》及《公平收债手法法令》所规管。

11.2014年3月,英国监管局就其监管网上众筹的方式,发出政策声明及最终规则。该局对自2013年10月开始进行的公众咨询活动所收集到的意见作出回应,并公布由2014年4月1日开始生效的最终规则。

12.简而言之,高资产净值投资者是指每年收入最少有100,000英镑(119万港元)或资产净值最少有250,000英镑(296万港元)的投资者。富经验投资者是指持有书面证明,确认其具备足够知识以了解有关非主流汇集投资项目的投资活动所附带风险的投资者。散戶投资者则是指其余的投资者。

13.以贷款额计算的最低资本规定,为下述各项细项相加的总和:(a)未偿还借出资金总值的首5,000万英镑(5亿9,200万港元)的0.2%;(b)其后的2亿英镑(23亿7,000万港元)未偿还借出资金总值的0.15%;(c)再其后的2亿5,000万英镑(29亿6,000万港元)未偿还借出资金总值的0.1%;及(d)超逾5亿英镑(59亿3,000万港元)未偿还借出资金总值的任何余款的0.05%。


参考资料:

香港

1.Financial Services and the Treasury Bureau. (2015) Reply to a question on regulation of crowdfunding in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on 18 March 2015.

2.Financial Services and the Treasury Bureau. (2016) Report of the Steering Group on Financial Technologies.

3.Financial Services Development Council. (2016) Introducing a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Equity Crowdfunding in Hong Kong.

4.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 (2014) Crowdfunding: An Infant Industry Growing Fast.

5.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 (2015) Crowdfunding: 2015 Survey Responses Report.

6.KPMG. (2015) Making Hong Kong a FinTech Centre: Innovating Business in Asia.

7.Securities and Future Commission. (2014) SFC outlines risks of crowd-funding and potential regulatory issues, 7 May 2014.


美国

8.Crowdfundinglegalhub.com. (2016) Crowdfunding: A look at 2015 and Beyond!

9.Crowdfunding Insider. (2015) US and UK Peer-to-Peer Regulation: Enlightened Touch Vs Square Peg Round Hole.

10.KPMG. (2015) SEC Permits Crowdfunding and Proposes Rules for Regional Securities Offering.

11.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2015) Final Rules to Permit Crowdfunding.


英国

12.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2014) The FCA's regulatory approach to crowdfunding over the internet, and the promotion of non-readily realisable securities by other media - Feedback to CP13/13 and final rules.

13.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2015) A review of the regulatory regime for crowdfunding and the promotion of non-readily realisable securities by other media.

14.Nabarro. (2015) FCA reviews crowdfunding regulation regi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