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界的祖堂
ISE08/2022
祖堂的历史和起源
祖堂的定义
祖堂的数目及相关统计数字
祖堂的规管框架及政府角色
委任祖堂司理
协议出售祖堂地
近期发展
结语
- 祖堂在新界拥有可能具相当发展潜力的土地,因此在促进经济发展及增加房屋所需的土地供应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这与拟议的北部都会区发展息息相关。根据对公开资料的检视及分析,释放祖堂地面临障碍,原因是需要祖堂成员一致同意,以及需要依靠有效委任的司理作为处理土地事宜的唯一合法代表。然而,由于各祖堂的情况及做法或大不相同,个别祖堂可能会面对一些独特的挑战及问题,阻碍其全面释放所持土地的发展潜力。
- 政府已承诺研究修订《新界条例》的可能性,以降低土地出售的门槛,并提供机制处理司理出缺造成的问题,以解决不同持份者所提出的各种问题。虽然建议的细节尚待观察,但有关事态发展毫无疑问将被受关注。
立法会秘书处
资讯服务部
资料研究组
张志辉
2022年3月24日
附注:
- 其他可用作描述祖堂的字词包括祭祖/土地信托及中国传统信托,惟信托一词或不完全等同于普通法下的信托。请参阅Malcom (2012)。
- 请参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2020)。同时,根据一篇报道,2015年至2020年间的祖堂地出售申请宗数为461,其中378宗(82%)获政府批准。然而,期间获批宗数逐年下降(由82宗降至45宗)。请参阅信报财经月刊(2021)。
- 请参阅薜浩然(2019)及Hayes and Ching (1976)。
- 请参阅HCA331/2002第44段。
- 请参阅Selby (1991)、廖书兰(2021)及HCA2071/1966。
- 1898年,时任总督卜力宣告新界居民的商业和土地权益将受保障,而"良好习俗"将不受干涉。请参阅Haydon (1995)。
- 《1900年新界土地法庭条例》宣布,在1898年《展拓香港界址专条》指明期间內,新界所有土地均属英国王室的财产。1899年至1905年间,港英政府进行土地测量,藉以勾划新界的土地界线和土地业权,并引入集体官契制度。在此制度下,过去新界的永久业权土地变成契约官地,而土地持有人即成为官地承租人。请参阅土地注册处(2022a,2022b)、HCA2071/1966及刘智鹏编(2010)。
- 请参阅HCA1763/1967第17段及HCA2071/1966。
- 请参阅HCA2071/1966。
- 因祖堂不被视为法律实体,故不能以其名义提出诉讼。祖堂亦多被称为"非法团组织",而《新界条例》亦豁免合资格的祖堂根据《公司条例》注册。请参阅CACV138/1995及《新界条例》第16条。
- 除家族堂(Family Tong)外,亦有商业及宗教等性质的堂。宗教及商业性质的堂不一定由同一宗族的成员组成。然而,根据《新界条例》,这类堂亦须由司理代表。请参阅Wong (1990)、CACV138/1995及HCA595/2019。就本期《资讯述要》而言,讨论焦点集中于家族堂。
- 举例而言,根据HCA881/2012,文永寿祖在约400至500年前创立,截至2018年有大约600名成员/受益人。
- 请参阅房屋及规划地政局(2004)。该数字较1980年代所呈报的数字高约1 300,而1980年代有期刊文章引述称,当时约有6 000个祖堂,包括3 800个祖和2 100个堂。请参阅Wong (1990)。
- 政府表示沒有编制及拥有有关祖堂地数目、面积和地区分布的最新资料。请参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2020,2021b)。
- 请参阅Wong (1990)及薜浩然(2019)。前者引用1987年由政府官员提供的数字,即6 000英亩(2 400公顷),后者则引用2 790公顷,该数字来自1988年发布的《〈新界条例〉工作小组报告书》("Report of the Working Group on the New Territories Ordinance")。从较宏观的角度来看祖堂地的发展潜力,政府于2021年10月提出的《北部都会区发展策略》能进一步开拓约600公顷房屋及经济发展用地,初步估计从而可增加供应最多186 000个住宅单位及84 000个职位。
- 请参阅《地租(评估及征收)条例》(第515章)第4条。
- 请参阅HCA2071/1966及HCA2336/2004。
- 举例而言,据报政府近期收回的一幅元朗祖地是高密度资助房屋的拟议用地。事实上,一间私人发展商据报亦曾尝试收购该幅祖地作私人住宅发展,但未能获得全体祖成员同意。请参阅香港01(2021a)、文汇报(2021a)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2021a)。
- 《新界条例》是1910年制定的《新界章程条例(1910年34号)》的修订本,旨在综合及修订1899年至1908年间通过的有关管理及规管新界的法律。请参阅土地注册处(2022a)及HCA2071/1966。
- 过往是由地政专员负责《新界条例》列明的职能。
- 《新界条例》第15条列明,如(a)祖堂在取得土地后3个月內并未委出司理并证明该项委任,或(b)在更換司理后3个月內并未证明已委任新司理,政府即可将祖堂所持有的土地重收。
- 请参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2021b)。
- 有关资料由政府在收地过程中获得,惟过往共有多少祖堂被收地则无清晰资料。请参阅附注35。
- 请参阅Wong (1990)。
- 请参阅张少强(2016)及HCA2071/1966。
- 举例而言,请参阅CACV358/2004。在此个案中,堂成员曾决定委任6名司理,或从3房各委任两位司理。每房将各自召开会议选择司理。
- 请参阅Selby (1991)。
- 请参阅CACV358/2004。
- 请参阅Wong (1990)。
- 请参阅CACV358/2004。
- 请参阅葵青区议会(2020)。
- 请参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2021a)。
- 请参阅香港商报(2018)。
- 举例而言,请参阅CACV358/2004及HCA1763/1967。
- 截至2021年9月27日,由于司理出缺(涉及49个祖堂)及祖堂成员反对司理收取补偿金(涉及21个祖堂),共涉及70个祖堂,约7亿6,000万港元补偿金仍由政府保管。请参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2021b)。
- 有关资料来自一法庭判案书。该判案书引述当时內地的最高法院大理院的一项裁决。请参阅HCA331/2002。至于何谓"必要",现时祖堂或会有不同诠释。请参阅Wong (1990)。
- 请参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2021b)。
- 一份广为引用的1986年高等法院判案书指出,"即使如此,从表面上看,在新界仍须获得全体成员的一致同意,除非当地习俗或《新界条例》另有规定。" 请参阅HCMP865/1982。
- 根据Halsbury Laws of Hong Kong [285-063],若有成员居于海外,司理或会被要求联络该等成员,并亦寻求他们的同意。
- 请参阅香港01(2021)。事实上,根据HCMP 865/1982,在某些情况下,基于当地习俗,一致同意原则的适用可能会有所不同。在这案件审讯中,法庭检视了中国传统法律专家的意见。专家引用了20世纪初內地法庭裁决,当中包括祖传土地出售在以下情况下仍然有效的个案:(a)有既定当地习俗或宗族章程条文,允许联合代表宗族全体成员的房长一致做出决定;或(b)在房长联合召集的会议上,由多数宗族成员作出决定。
- 请参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2021b)及大公报(2020)。
- 请参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2021b)。
- 例如,乡议局工作小组成员据报曾建议参考《公司条例》或《建筑物管理条例》,改善祖堂管理。请参阅东网(2021)。
- 请参阅施永青(2021b)及文汇报(202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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