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敦最低住屋面积的规管措施

ISE09/2022
主题:发展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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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单位面积的近期政策发展
伦敦最低住屋面积的规管措施
结语
立法会秘书处
资讯服务部
资料研究组
刘絜文
2022年3月24日

附注:
  1. 按一般理解,"纳米单位"为实用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单位。请参阅差饷物业估价署(不同年份)。
  2. 2016年至2021年间,纳米单位的议题在立法会会议上讨论过6次、财经事务委员会讨论过2次、发展事务委员会讨论过1次,并在一个财务委员会特别会议上讨论过。最近,在2021年7月14日至15日的立法会会议上,议员就"改革房屋政策,解决住屋问题"进行议案辩论,该议案促请政府制订人均居住面积指标,以及落实其他有关住屋的建议。一名议员更动议修正案,建议订定单位的最小面积。请参阅立法会(2021)。
  3. Appolloni et al. (2021)及Sheridan et al. (2014)。
  4. 香港和新加坡的数字是中位数,其他是平均数。请参阅Clay (2017)、OECD (2018)、Statistics of Tokyo (2019)、Greater London Authority (2020)、Statistics Singapore (2021)及台北市主计处(2021)。
  5. 香港浸会大会(Hong Kong Baptist University) (2017)、Sing et al. (2020)及本土研究社(2020)。
  6. 2021年和2022年的数字是估计数字。请参阅JLL (2022)及信报(2022)。
  7. 可申请九成按揭的楼价上限,于2019年10月已上调至800万港元,而最近于2022年2月更进一步上调至1,000万港元。
  8. 在2010-2011年度财政预算案中,政府宣布会在选定用地的卖地条款中订明单位的最低数目及单位的面积限制,以期增加中小型住宅的供应。自2014年年底至今,政府沒有拍卖过这类用地。请参阅明报(2021)。
  9. 规划署(2021b)。
  10. 立法会(2021)。
  11. 以4人公共房屋单位为例,居住空间增加20%后,面积会由约37.2平方米增至约44.6平方米。请参阅发展局(2021a)。
  12. 政府解释,设定26平方米下限,是参考了观塘港人首次置业先导项目的23平方米单位实用面积下限。前者稍大,是因为私营项目被视为处于置业阶梯更高位置。请参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2021)及发展局(Development Bureau) (2021a-c)。
  13.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2022)。
  14. 近年来,新建纳米单位较大部分来自私人重建项目。就26平方米以下的单位而言,过去4年该比率高达69%。请参阅本土研究社(2020)、团结香港基金(2018)及明报(2022)。
  15.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2021)。
  16. 刘励超(2022)。
  17. 《伦敦规划》是伦敦巿政府制订的法定空间发展策略,阐述未来20-25年的经济、环境、房屋、交通和社会发展框架,对负责就规划申请作出决定的地方当局具有约束力。请参阅Greater London Authority (2021c)。
  18. 该项研究由一家房屋顾问公司进行,研究课题包括居住面积趋势、其他地方引入最低家居空间标准的经验、持份者的意见、对可行实施机制的评估,以及成本/效益分析。请参阅HATC (2006)。
  19. 订立最低家居面积的过程曾于2008年因政府更替而短暂中断,但此举措仍获新政府广泛支持,故最终得以完成。请参阅Park (2017)。
  20. 当时,英国沒有全国性的居住空间标准。最重要的国家标准是在1961年采纳的(最低面积为29.7平方米),而且只适用于公共房屋,但就连这项标准也在1980年被时任首相戴卓尔夫人以节约成本为由废除了。不过,继伦敦订定标准后,英国政府在2015年推出相若的"全国适用空间标准",但地方政府可选择是否采用。请参阅HATC (2006)及Park (2017)。
  21. 《标准》最初在2011年只涵盖最多可住6人的4房住宅,但在2016年和2021年,涵盖范围扩大至最多可住8人的6房住宅,与2015年推出的"全国适用空间标准"一致。请参阅Greater London Authority (2011,2016,2021c)。
  22. Greater London Authority (2021c)。
  23. HATC (2006) and Greater London Authority (2021c)。
  24. Greater London Authority (2012)。
  25. HATC (2006)。
  26. HATC (2006) and Greater London Authority (2021c)。
  27. Greater London Authority (2020)。
  28. Centre for Cities (2020)。
  29. Greater London Authority (2021a)。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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