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 通過會議紀要
(下午2時30分至2時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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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1444/02-03號文件 (於2003年3月12日隨立法會CB(2)1445/02-03號文件發出)
| - | 2003年2月14日會議的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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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條例草案第I部 -- 刑事法律程序中配偶的作證資格及可否予以強迫作證
(下午2時35分至3時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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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1446/02-03(01)號文件 (隨文附上)
| - | 政府當局對2003年2月14日會議上所提事項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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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條例草案第II部 -- 在刑事法律程序中使用電視直播聯繫
(下午3時15分至3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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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1446/02-03(02)號文件 (隨文附上)
| - | 政府當局對2003年2月14日會議上所提事項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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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1446/02-03(03)號文件 (隨文附上)
| - | 布思義先生代表香港大律師公會於2003年3月10日發出的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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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逐項審議條例草案的條文
(下午3時45分至4時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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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3)632/01-02號文件 (於2002年5月17日發出)
| - | 條例草案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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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1169/02-03(02)號文件 (於2003年2月13日發出)
| - | 標明有關修訂的條例草案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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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前發出的其他相關文件列載於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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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其他事項
(下午4時25分至4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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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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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 911/00/1C / LP 911/00/2C (於2002年11月27日發出)
| - |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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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LS99/01-02號文件 (於2002年5月30日隨立法會CB(2)2119/01-02號文件發出)
| - | 法律事務部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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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CB(2)1167/02-03(01)號文件 (於2003年2月13日發出)
| - | 立法會秘書處就"有關配偶的作證資格及可否予以強迫作證與藉電視直播聯繫錄取海外證人證據的建議"擬備的背景資料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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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部 -- 刑事法律程序中配偶的作證資格及可否予以強迫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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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CB(2)1167/02-03(03)號文件 (於2003年2月13日發出)
| - | 助理法律顧問於2003年2月10日就條例草案第I部致政府當局的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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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CB(2)1199/02-03(01)號文件 (於2003年2月17日發出)
| - | 《2002年證據(雜項修訂)條例草案》與《1990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中有關刑事法律程序中配偶的作證資格及可否予以強迫作證問題的條文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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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I部 -- 在刑事法律程序中使用電視直播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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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CB(2)1168/02-03(01)號文件 (於2003年2月13日發出)
| - | 《1998年證據(話音及音像聯繫)法令》(澳洲新南威爾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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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CB(2)1168/02-03(02)號文件 (於2003年2月13日發出)
| - | 《1958年證據法令》摘錄(澳洲維多利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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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CB(2)1168/02-03(03)號文件 (於2003年2月13日發出)
| - | 《1906年證據法令》摘錄(西澳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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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CB(2)1168/02-03(04)號文件 (於2003年2月13日發出)
| - | 《1987年刑事事宜相互協助法令》摘錄(澳洲聯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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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CB(2)1168/02-03(05)號文件 (於2003年2月13日發出)
| - | 《1988年刑事審訊法令》摘錄(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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