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事務委員會

檢討有關搜查及檢取新聞材料的
現行法定條文小組委員會

日期:2005年5月10日(星期二)
時間:下午4時30分
地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室B

議 程

I.與政府當局舉行會議
(下午4時30分至6時25分)

立法會CB(2)1455/04-05(01)號文件
(隨附於後)

-政府當局就2005年3月8日會議上所提事項作出的回應

立法會CB(2)1455/04-05(02)號文件
(英文本隨附於後,中文本容後奉上)

-香港大律師公會提交的意見書

立法會CB(2)1300/04-05(01)號文件
(於2005年4月18日發出)

-香港律師會提交的意見書

立法會CB(2)1010/04-05(03)號文件
(於2005年3月7日發出)

-《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XII部

立法會CB(2)689/04-05(03)號文件
(於2005年3月7日隨立法會1010/04-05號文件再次發出)

-政府當局就2005年4月12日會議上所提事項作出的回應

立法會CB(2)992/04-05(01)號文件
(於2005年3月2日發出)

-政府當局對涂謹申議員建議的事項的初步回應

(有關《1995年釋義及通則(修訂)條例草案》的背景資料已於2005年3月16日隨立法會CB(2)1084/04-05號文件再次發出。保安事務委員會2004年11月2日及29日會議的文件已於2005年3月10日隨立法會CB(2)1051/04-05號文件再次發出。先前發出的有關文件一覽載於附錄。)

II.下次會議日期
(下午6時25分至6時30分)

立法會秘書處
議會事務部2
2005年5月4日

附錄

先前發出的背景資料

有關《1995年釋義及通則(修訂)條例草案》的背景資料
(於2005年3月16日隨立法會CB(2)1084/04-05號文件再次發出)

(a)保安科於1995年6月21日發出的立法局參考資料摘要(檔號:SBCR 7/2801/77);

(b)研究《1995年釋義及通則(修訂)條例草案》的法案委員會於1995年7月3日、6日及12日舉行的各次會議的紀要(立法局94-95年度第HB1126、1225及1262號文件)(只備英文本);

(c)研究《1995年釋義及通則(修訂)條例草案》的法案委員會的報告(立法局94-95年度第HB1184號文件);及

(d)1995年7月26日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的摘錄 恢復《1995年釋義及通則(修訂)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立法會CB(2)1084/04-05(01)號文件)。

保安事務委員會2004年11月2日及29日會議的文件
(於2005年3月10日隨立法會CB(2)1051/04-05號文件再次發出)

(a)廉政公署所提交而題為"獲取及執行涉及新聞材料的搜查令"的文件(立法會CB(2)111/04-05(03)號文件);

(b)保安局所提交而題為"《1995年釋義及通則(修訂)條例草案》 保護新聞材料"的文件(立法會CB(2)111/04-05(04)號文件);

(c)律政司所提交而題為"有關搜查及檢取新聞材料權力的比較研究"的文件(立法會CB(2)111/04-05(05)號文件);

(d)事務委員會法律顧問所擬備而題為"最近就廉政公署搜查及檢取新聞材料的權力所作出的判決"的文件(立法會LS14/04-05號文件);

(e)律政司所提供有關美國、比利時及盧森堡關於保護新聞材料的法例/法例草案的資料(立法會CB(2)270/04-05(01)號文件);

(f)香港記者協會提交的意見書(立法會CB(2)111/04-05(06)號文件);及

(g)政府當局就香港記者協會提交的意見書作出的回應(立法會CB(2)270/04-05(02)號文件)。

法會秘書處
議會事務部2
2005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