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
则
广 管 局 定 期 检 讨 业 务 守 则 的 条 文 , 并 修 改 及 废 除 一 些 过 时 的 条 文
。 广 管 局 亦 会 制 订 新 条 文 , 让 持 牌 机 构 能 以 更 灵 活 的 方 式 提 供 服 务
, 例 如 让 本 地 收 费 电 视 节 目 服 务 持 牌 机 构 选 择 以 频 道 节 目 分 类 标 记
的 方 式 , 在 一 些 外 购 作 直 接 转 播 的 频 道 播 放 劝 谕 信 息 。 定 期 检 讨 条
文 的 目 的 , 是 在 不 损 害 观 众 利 益 的 情 况 下 , 减 少 对 持 牌 机 构 不 必 要
的 规 管 。 年 內 , 广 管 局 通 过 下 列 的 守 则 修 订 。
放 宽 收 费 电 视 节 目 服 务 有 关 提 供 劝 谕 信 息 的 规 定
为
方 便 观 众 在 选 择 节 目 时 能 掌 握 充 分 的 资 料 , 《 电 视 通 用 业 务 守 则 ─
节 目 标 准 》 规 定 , 任 何 本 地 收 费 电 视 节 目 若 含 有 不 适 合 儿 童 观 看 或
使 观 众 感 到 不 安 的 材 料 , 应 在 节 目 开 始 时 附 有 劝 谕 字 句 , 并 须 对 有
问 题 的 內 容 加 以 声 明 。 本 地 收 费 电 视 节 目 服 务 持 牌 机 构 要 求 广 管 局
检 讨 有 关 的 条 文 , 因 为 对 透 过 人 造 卫 星 直 接 转 播 的 频 道 而 言 , 很 难
遵 守 有 关 的 规 定 。
广 管 局 慎 重 考 虑 有 关 事 宜 后 , 决 定 为 持 牌 机 构 提 供 另 一 个 方 法 , 让
它 们 得 以 遵 守 现 行 规 定 。 持 牌 机 构 可 在 外 购 作 直 接 转 播 的 专 题 频 道
內 ( 播 放 电 影 及 剧 集 的 频 道 除 外 ) , 每 小 时 在 荧 幕 上 显 示 该 频 道 性
质 的 图 标 至 少 四 秒 , 以 代 替 在 每 个 含 有 问 题 內 容 的 节 目 附 上 劝 喻 字
句 或 声 明 。 对 于 播 放 电 影 及 剧 集 的 频 道 , 守 则 保 留 要 求 每 个 剧 集 及
电 影 节 目 须 显 示 分 类 的 规 定 , 因 为 这 些 节 目 內 容 形 式 不 同 , 难 以 为
整 个 频 道 作 出 单 一 的 分 类 。 广 管 局 给 予 持 牌 机 构 宽 限 期 , 直 至 2006
年 3 月 9 日 , 让 它 们 得 以 遵 守 新 的 规 定 。
删 除 限 制 播 放 宣 传 节 目 的 条 文
广 管 局 在 《 电 视 通 用 业 务 守 则 ─ 节 目 标 准 》 內 订 明 , 禁 止 在 商 业 电
视 服 务 中 重 播 宣 传 节 目 。 由 于 广 管 局 认 为 播 放 宣 传 节 目 的 次 数 应 由
市 场 因 素 决 定 , 因 此 删 除 相 关 的 限 制 。
放 宽 有 关 描 绘 人 伦 关 系 的 规 定
《 电 视 通 用 业 务 守 则 - 节 目 标 准 》 及 《 电 台 业 务 守 则 - 节 目 标 准 》
均 有 条 文 规 定 持 牌 机 构 在 节 目 中 描 绘 人 伦 关 系 时 , 必 须 尊 重 婚 姻 的
神 圣 和 家 庭 的 重 要 性 。 由 于 守 则 內 其 他 条 文 已 订 明 , 持 牌 机 构 必 须
审 慎 处 理 描 绘 家 庭 及 其 他 重 要 的 人 伦 关 系 素 材 , 因 此 广 管 局 决 定 删
除 这 项 特 定 条 文 。 此 项 放 宽 并 非 有 意 废 弃 家 庭 的 观 念 , 而 是 让 制 作
人 及 创 作 人 有 更 大 灵 活 度 , 在 节 目 內 描 绘 不 同 形 式 的 人 伦 关 系 、 社
会 价 值 和 文 化 。
基 于 法 例 修 改 而 相 应 修 订 有 关 物 业 广 告 的 条 文
基 于 《 证 券 及 期 货 条 例 》 ( 第 571 章 ) 的 制 定 , 广 管 局 相 应 修 订 守
则 有 关 在 电 视 及 电 台 播 放 物 业 广 告 的 条 文 。 上 述 修 订 容 许 播 放 有 关
邀 请 市 民 参 与 某 些 物 业 投 资 协 议 或 计 划 的 广 告 , 惟 须 取 得 证 券 及 期
货 事 务 监 察 委 员 会 的 认 可 或 获 豁 免 受 《 证 券 及 期 货 条 例 》 管 限 。
删 除 重 播 广 告 的 限 制
现 行 于 《 电 视 通 用 业 务 守 则 — 广 告 标 准 》 中 有 关 禁 止 在 本 地 免 费 电
视 节 目 服 务 接 连 重 播 相 同 广 告 的 条 文 , 是 广 管 局 于 1989 年 因 应 市 民
投 诉 收 看 接 连 重 播 的 相 同 广 告 而 感 到 滋 扰 而 引 进 。 广 管 局 认 为 该 条
文 已 不 合 时 宜 , 因 为 广 告 的 编 排 应 由 市 场 因 素 决 定 , 条 文 应 以 撤 销
, 以 免 除 对 持 牌 机 构 作 不 必 要 的 规 管 , 以 及 鼓 励 持 牌 机 构 在 竞 爭 环
境 下 自 我 约 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