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 選舉主席(如有需要)
(下午2時30分至2時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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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與香港大律師公會及政府當局舉行會議
(下午2時35分至4時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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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2567/04-05(01)號文件
(英文本於2005年9月12日發出,中文本於2005年9月29日隨立法會CB(2)2642/04-05號文件發出)
| - | 政府當局就香港大律師公會提交的意見書作出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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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1455/04-05(02)號文件
(英文本於2005年5月4日發出,中文本於2005年7月18日隨立法會CB(2)2303/04-05號文件發出)
| - | 香港大律師公會提交的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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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2567/04-05(02)號文件
(英文本於2005年9月12日發出,中文本於2005年9月29日隨立法會CB(2)2642/04-05號文件發出)
| - | 政府當局就委員在小組委員會2005年5月10日會議席上提出的事項作出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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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LS4/05-06號文件
(於2005年10月18日發出)
| - | 法律事務部擬備,題為"現行法例中有關'損害'('prejudice')一詞的不同程度的規定"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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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2668/04-05號文件
(於2005年10月3日發出)
| - | 有關審議《1995年釋義及通則條例(修訂)條例草案》的法案委員會是否知悉不可就原訟法庭法官發出搜查令的決定進行司法覆核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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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1010/04-05(03)號文件
(於2005年3月7日發出)
| - | 《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XII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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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689/04-05(03)號文件
(於2005年3月7日隨立法會1010/04-05號文件再次發出)
| - | 涂謹申議員建議在檢討有關搜查及檢取新聞材料的現行法定條文時處理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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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前發出的有關文件一覽載於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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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下次會議日期
(下午4時25分至4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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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1995年釋義及通則(修訂)條例草案》的背景資料
(於2005年3月16日隨立法會CB(2)1084/04-05號文件再次發出)
(a) | 保安科於1995年6月21日發出的立法局參考資料摘要(檔號:SBCR 7/280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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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研究《1995年釋義及通則(修訂)條例草案》的法案委員會於1995年7月3日、6日及12日舉行的各次會議的紀要(立法局94-95年度第HB1126、1225及1262號文件)(只備英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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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研究《1995年釋義及通則(修訂)條例草案》的法案委員會的報告(立法局94-95年度第HB1184號文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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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1995年7月26日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的摘錄 - 恢復《1995年釋義及通則(修訂)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立法會CB(2)1084/04-05(01)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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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事務委員會2004年11月2日及29日會議的文件
(於2005年3月10日隨立法會CB(2)1051/04-05號文件再次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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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當局提供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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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CB(2)1455/04-05(01)號文件
(於2005年5月4日發出)
| - | 政府當局就2005年3月8日會議上所提事項作出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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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CB(2)992/04-05(01)號文件
(於2005年3月2日發出)
| - | 政府當局對涂謹申議員建議的事項的初步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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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CB(2)1538/04-05(01)號文件
(於2005年5月11日發出) (只備英文本)
| - | 有關R v Leeds Crown Court Ex parte Switalski 一案的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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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獲的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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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CB(2)1300/04-05(01)號文件
(於2005年4月18日發出)
| - | 香港律師會提交的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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