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3/14-17

立法會

議程

2014年2月12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2月13日星期四及2月14日星期五每天上午9時正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2013年《1995年飛航(香港)令》(修訂附表16)令〉(生效日期)公吿》15/2014
2.《〈2013年危險品(航空托運)(安全)規例(修訂附表)令〉(生效日期)公吿》16/2014

其他文件

第73號-政府帳目委員會就審計署署長2012-2013年度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帳目審計結果及第六十一號衡工量值式審計結果報告書提交的報告書
(2014年2月 - 政府帳目委員會第六十一號報告書)
(由政府帳目委員會主席石禮謙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II.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1. 陳鑑林議員問:


有不少僱主表示,由於往返香港國際機場和其他地區的路程遙遠和交通不便,他們長期聘請不到足夠員工在機場工作,而該情況不只嚴重影響機場的各項服務,並削弱香港作為航空樞紐的競爭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年在機場工作的人數是多少;現時在機場工作的人數,以及該數目相對於機場啟用時的數目的增幅是多少;

    (二)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年抵港航班延誤著陸和離港航班延誤起飛的數目和百分比分別為何,以及每年有多少宗延誤個案是與地勤或其他輔助人員人手不足有關的;

    (三)政府及機場管理局有否了解有關公司聘請員工在機場工作方面遇到的困難;若有,有何具體對策,以確保機場的運作暢順,包括會否向在機場工作的員工提供特別的交通服務,以吸引更多大嶼山以外地區的居民前往機場工作;及

    (四)鑒於東涌目前的人口僅逾8萬,根據當局的估計,當機場第三條跑道的建造工程完成時,在東涌居住及工作的人口會分別是多少,以及新增工作人口能否應付機場擴建後的額外勞動力需求?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2. 何俊賢議員問:


《食物業規例》(第132章,附屬法例X)第6條規定,"所有經營食物業的人,須時刻作出安排,使在業務運作中所使用或可能使用的一切家具、物品、設備及用具保持清潔,不受有害物質沾染,維修妥善及無裂縫或缺口"。然而,最近有市民向本人投訴,指稱有不少食肆的食具不衞生(例如竹製蒸籠發霉或有蟑螂屍體藏身其中),危害市民健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當局共接獲多少宗食肆食具不潔的投訴;當局採取的跟進行動的詳情(包括巡查該等食肆的次數、化驗食具的次數、提出檢控的數目),以及有關人士被判處的刑罰為何;當局有否備存關於食具衞生的投訴及檢控個案的分類數字;如有,詳情為何;

    (二)過去3年,當局接獲多少宗關於食肆竹製蒸籠不潔的投訴,以及就該等投訴採取執法行動的次數和詳情為何;當局就該類食具所訂的衞生標準為何、有何措施確保食肆遵守該等衞生標準,以及有否評估現時食肆竹製蒸籠的衞生情況;及

    (三)鑒於有意見認為,現時香港市民對食肆的衞生越趨重視,當局會否檢討現時規管食肆食具衞生的法例,並加強執法行動,以確保食具的衞生水平合乎市民的要求;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3. 黃國健議員問:


政府在今年的《施政報告》提出展開策略性計劃,以籌備在啟德發展區設立一所新的急症醫院("新醫院")。據報當局有意提高新醫院選址土地的地積比率以增加病床數目,並將伊利沙伯醫院("伊院")現有的全部醫療服務轉移至新醫院。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策略性計劃會否包括就轉移伊院的醫療服務的事宜進行研究及公眾諮詢;如會,詳情為何,以及有關的初步構思、時間表及預算開支為何;預計新醫院將於何時落成及投入服務;

    (二)新醫院將會提供多少張病床,以及該數目是否按已提高的地積比率計算所得;如是,詳情為何;新醫院的病床數目與伊院現時的病床數目如何比較,以及是否足以應付附近地區未來新增人口帶來的額外醫療服務需求;

    (三)新醫院選址土地的面積為何;當局有否評估,該用地有否足夠空間供未來擴建之用;如有評估,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在醫療服務轉移至新醫院後,伊院現址土地將會作何用途,以及會否繼續用於提供公營醫療服務;當局有否評估伊院停止在現址提供醫療服務會對附近的另一急症醫院 - 廣華醫院的服務需求造成甚麼影響;如有評估,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4. 劉慧卿議員問:


按現時行政會議("行會")成員申報利益的制度,如行會所審議的事項涉及行會成員本人的利益,則該成員須在行會討論有關項目前作出申報。行政長官會根據所申報的利益,決定有關成員可參與討論有關事項或必須避席。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 (一)2012年7月至今,行會成員就行會審議的事項申報利益的次數、相關的會議日期,以及他們申報的利益所涉範疇為何;

    (二)2012年7月至今,行會成員在行會會議期間避席的次數,相關的會議日期,以及他們涉及的利益衝突的範疇為何;及

    (三)會否考慮定期公布各行會成員就行會審議的事項申報利益和避席的詳細資料,包括行會成員的姓名和所涉利益,以供公眾監察;若會,將於何時實施;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務司司長

5. 王國興議員問:


據報,去年12月25日,一位巴士站長在東涌逸東邨公共交通總站("逸東邨總站")內一個臨時搭建的站長室工作期間,懷疑因長時間暴露於寒風中而病發猝死。關於巴士總站內的設施,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逸東邨總站的巴士路線數目和巴士流量的規劃上限為何;該總站現時的巴士路線數目和最高巴士流量為何;

    (二)鑒於現時以逸東邨總站為終點站的各條巴士路線分別由3間專營巴士公司營運,但該總站內只有兩間站長室,以致有一間巴士公司的站長多年來只能在臨時搭建的站長室內工作,當局有否計劃在該總站內加建一間站長室;若有計劃,詳情及興建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有否就改善各巴士總站內的設施定期與專營巴士公司及相關工會的代表溝通,並回應有關員工的訴求;

    (四)當局根據甚麽規劃標準和準則,決定巴士總站可容納的巴士路線數目和巴士流量,以及在總站內設置多少個站長室;及

    (五)運輸署在規劃巴士總站時,發展局、規劃署、房屋署等相關的決策局和部門如何參與評估巴士總站所在社區的未來人口趨勢和巴士服務需求,以確保總站內預留足夠空間供設置各種設施(包括站長室)之用?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6. 黃毓民議員問:


《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訂明:"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其中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定居的人數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徵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2003至2013年,當局每年簽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留權證明書"的數目,以及平均每天有多少名持附貼有該證明書的《前往港澳通行證》的內地居民來港定居;及

    (二)過去5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有否根據上述的條文就批准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定居的人數徵求香港特區政府的意見;如有,中央於何時徵求意見、香港特區政府提供了甚麼意見,以及當中獲得和不獲中央採納的意見分別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7. 葉國謙議員問:


有關注團體指出,雖然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聲稱轄下680個戶外兒童遊樂場中,約七成設有共融遊樂設施,供傷健兒童一同享用("共融遊樂場"),但其實當中大部分設施並不"共融"。例如西環西安里兒童遊樂場只有一般的滑梯及搖搖馬,而沒有適合殘障兒童玩耍的設施。此外,西環李陞街遊樂場其中一個入口設有金屬柱,令輪椅使用者無法進入。亦有居於元朗的自閉症兒童家長指出,走遍康文署設於元朗的兒童遊樂場,連一個氹氹轉也找不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根據哪些準則界定兒童遊樂場是否共融遊樂場;會否考慮檢討該等準則,並重新制訂共融遊樂場的定義;

    (二)會否全面檢視並提升現有共融遊樂場內的設施;及

    (三)現時共融遊樂場的分布情況為何;當局會否考慮在每一區設置該類遊樂場?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8. 郭榮鏗議員問:
(譯文)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29條訂明,任何人參與將另一人帶入或帶出香港,目的在於賣淫,即屬干犯販運他人進入或離開香港罪。近日發生的嚴重和令人震驚的虐待外籍家庭傭工案件,引起各界關注到該條文所涵蓋的範圍過於狹窄,因其只囿制目的在於賣淫的販運人口活動。與此對比,《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下的《巴勒莫議定書》則把販運人口活動界定為目的在於剝削而進行的有關活動,而剝削的方式可以是"利用他人賣淫、性剝削、強迫勞動、奴役或類似的做法、切除器官或其他形式的剝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會否參考《巴勒莫議定書》,並檢討和修訂上述有關販運人口的條文;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二)會否檢討並改革執法當局就販運人口所採取的調查手法及檢控政策;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9. 何秀蘭議員問:


根據政府於去年11月提交本會工務小組委員會的討論文件,醫院管理局("醫管局")現正管理42間公立醫院/醫療機構、48間專科門診診所及73間普通科門診診所,合共約300座建築物,而當中超過56%的建築物已落成逾30年,更有部分超過85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醫管局有否就上述建築物進行整體的維修、保育及重建事宜進行整體性的評估;如有,評估結果及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醫管局有否就該等建築物的維修、保育及重建事宜制訂整體政策;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二)上述的建築物當中,現時被評為一級、二級及三級歷史建築的建築物的名稱分別為何,以及是否知悉,醫管局就該等歷史建築每年每幢預算的維修或翻新費用的詳情分別為何(按評級以表格逐一列出)?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0. 吳亮星議員問:


法律援助署("法援署")在2012-2013年度提供的法律援助("法援")服務的實際開支,較上財政年度上升11%。當局曾經表示,法援經費主要以需求為主導,若在某財政年度經費超出核准撥款,他們將按《公共財政條例》(第2章)的相關條文尋求增撥款項,以確保合資格的法援申請不會被拒。有意見指出,該做法等同法援開支不設上限。此外,法援署署長可以透過署內的律師代表法援受助人行事,署長或受助人也可另選大律師/律師作為代表。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91章),署長須備存大律師名冊及律師名冊("名冊"),記錄所有願意就法援個案進行調查、作出報告及提供意見,並代表受助人行事的大律師/律師。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會否參照英國的有關制度,就每年的法援服務支出設定上限,以確保公共資源調配得宜和用得其所;

    (二)鑒於當受助人不自行揀選而由法援署署長指派名冊上的大律師/律師為其代表時,法援署會考慮名冊上的大律師/律師的經驗、專長及案件類別和複雜程度揀選律師,法援署按甚麽具體的程序和準則從符合該等條件的大律師/律師中,揀選最合適的人選;及

    (三)過去5年,以公帑支付訟費的法援個案中,最高訟費的100宗個案的詳情(包括案件類別及法援署支付的訟費金額),以及獲法援署指派處理最多民事或刑事案件的首10位大律師和律師分別獲法援署支付的訟費金額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11. 譚耀宗議員問:


近日,有不少屯門區居民向我反映,自屯門公路重建及改善工程("工程")在2008年動工以來,有關路段經常發生交通意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評估自工程動工以來,在屯門公路上發生的交通意外的成因與工程有多大關係;若有評估,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去年11月30日發生一宗事故,有逾50輛車輛在駛經屯門公路一個施工中的路段時,遭橋面伸縮縫駁位的一顆外露螺絲割破輪胎,當局有否針對工程可能導致交通意外的風險因素,採取相應的預防及補救措施,以期減少交通意外;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路政署及其他政府部門有否每日向道路使用者(包括巴士司機和其他駕駛者)及運輸業人士,發布因工程施工而實施的改道、收窄路面及限制車速等措施的資訊;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2. 范國威議員問:


據報,非本地孕婦在公立醫院分娩後欠交醫療費用的總額去年超過1,000萬元。該金額較前年上升逾七成,並佔醫院管理局("醫管局")去年醫療費用呆壞帳撥備的兩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年上述個案的宗數和欠款總額,並按公立醫院列出分項數字;當中有多少宗個案涉及配偶為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內地孕婦,以及欠款總額為何;

    (二)是否知悉,醫管局現時向非本地孕婦追收欠款的程序;過去5年,醫管局每年就多少宗個案採取追收行動,以及當中全數收回欠款的個案數目及款項總額為何;醫管局有否檢討追收行動在某些個案成功但在另一些個案失敗的原因;

    (三)是否知悉,醫管局有否分析欠款的非本地孕婦的特徵(包括原居地及分娩前在香港逗留的日數等);如有,結論為何,以及會否利用有關的分析結果制訂機制,密切監察有較大機會欠款的非本地孕婦;如否,原因為何;

    (四)是否知悉,醫管局現時有何措施防止非本地孕婦欠款,以及會否推出新措施;如會,詳情及實施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五)鑒於有市民建議政府訂立法例,規定欠款的非本地孕婦再次入境時,須即時付清欠款(包括利息)並繳交相同金額的罰款,否則予以檢控或拒絕入境,當局有否評估該建議是否可行,以及會否採納該建議;如不會採納,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3. 陳家洛議員問:


政府自2011年起撥款資助香港足球總會("足總")推行為期3年的鳳凰計劃,以支持足總改革及落實長遠發展計劃。然而,近日發生懷疑有人操控香港甲組足球聯賽結果的事件。關於香港足球運動的發展,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鳳凰計劃下各個工作項目至今的開支總額分別是多少;該計劃的目標及工作計劃目前的落實情況如何;當局和足總有沒有就尚未達標的工作項目訂立跟進計劃;若有,詳情是甚麼;若沒有,會不會立即訂立跟進計劃;若會訂立,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

    (二)鳳凰計劃在本年9月結束後,當局和足總會不會對該計劃進行全面的檢討;若不會,原因是甚麼;若會,檢討的具體計劃和時間表是甚麼,以及會不會公開檢討報告;若不會公開,原因是甚麼;

    (三)鳳凰計劃結束後,當局會不會繼續投放資源和採取具體措施,支援香港足球運動的發展;若會,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

    (四)會不會因應最近發生的懷疑操控足球賽果事件,調整支援足球運動發展的政策;若會,具體的調整方向和有關政策的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當局和足總會不會採取措施,加強各持份者對香港足球運動發展的信心;若會,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及

    (五)鑒於據報當局曾經提出舉辦"特首杯"足球賽,該計劃是否已擱置;若是,原因是甚麼;若否,預期該項比賽對香港足球運動的發展有何裨益,以及現時籌備該項賽事的進展是甚麼?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14. 謝偉俊議員問:


政府統計處於2013年11月出版的《主題性住戶統計調查第53號報告書》中推算,全港約有33 700名15歲及以上人士在統計前12個月內曾接受脊醫診治,而受訪者當中約七成人認為脊醫診治有效。此外,有關的美國統計數字顯示,腰背痛是病人尋求醫療服務最常見原因的第二位(第一位是一般感冒)。有脊醫組織指出,雖然自《脊醫註冊條例》(第428章)於1993年生效以來,脊醫的執業資格及操守已受到規管,而脊醫服務對腰背痛及因脊骨神經問題引致的痛症的療效顯著,但公共醫療體系至今仍將該專業摒諸門外。該組織認為,此舉既浪費現有脊醫人才,亦令公立醫院的其他醫療專業人手短缺問題加劇,以及增加了有關病人的候診時間。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過去3年,每年因腰背痛及脊骨神經問題所引致的痛症而往公共醫療體系求診的人次;有關病人獲轉介到哪些專科診所跟進、他們的平均輪候時間,以及有關專科的人手數字為何;

    (二)是否知悉,現時本港有多少名註冊脊醫;當中有多少人在公立醫院工作;當局在2012年進行的醫護人力規劃及專業發展策略檢討,有否硏究:(i)將脊醫服務納入公共醫療體系的可行性及利弊,以及(ii)有系統地吸納脊醫、增加脊醫的數目及成立脊醫專科,能否更有效益及省時地為患者治療上述痛症、減省不必要的輪候和轉介時間及醫生的工作量;如有研究,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以及可否立刻展開硏究;及

    (三)鑒於本人得悉有本地大學將在2015年開始開辦脊醫的相關課程,政府是否知悉醫院管理局有否研究把有關課程的畢業生納入公共醫療體系;如有研究,安排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5. 林大輝議員問:


政府於去年12月4日發表《二零一七年行政長官及二零一六年立法會產生辦法諮詢文件》,正式開展為期5個月的公眾諮詢。行政長官在上月發表的《施政報告》中表示,政府"堅決按照《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相關解釋和決定,廣泛徵詢公眾意見,實踐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的目標......政府將全面歸納及整理收集到的意見,依循政制發展'五步曲'開展工作"。關於政制發展,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就泛民主派人士提出的公民提名方案是否違反《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相關解釋和決定,尋求法律意見;若有,意見為何;若意見為是,詳情為何;若意見為否,理據為何;

    (二)有否與提倡公民提名方案的組織或政黨商討該方案的合憲性及可如何操作;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根據政府的分析,落實泛民主派人士提出的"三軌提名"方案(即2017年行政長官選舉的候選人資格可透過公民提名、政黨提名及提名委員會提名3個途徑任何一個取得),是否(i)有利於社會各階層、各界別、各方面的均衡參與,(ii)有利於行政主導體制的有效運行,(iii)有利於保持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以及(iv)符合提名委員會須有廣泛代表性的規定;若是,詳情為何;若否,理據為何;

    (四)有否與提倡三軌提名方案的組織或人士商討該方案的合憲性及可行性;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五)鑒於《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政府有否研究在甚麼情況下或應以甚麼準則決定,行政長官應通過選舉抑或協商產生;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六)鑒於《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訂明,"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政府有否就下述用語的定義或相關評估準則尋求法律意見:(i)"實際情況"、(ii)"循序漸進"、(iii)"廣泛代表性"及(iv)"民主程序";若有,意見為何;

    (七)鑒於有政黨及團體多次表示,行政長官普選候選人的提名方式必須屬"無篩選"才算是"真普選",政府有否研究該說法與政府對"真普選"的理解是否一致;若研究結果為是,詳情為何;若研究結果為否,理據為何;

    (八)鑒於前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及現任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早前指出,在香港實施的普選制度應達到保留香港的"精英政治"和保障工商界利益這兩個目標,政府推動政制發展時有否採用該等目標;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九)政府官員至今共出席了多少次有關政制發展的諮詢活動(包括公開論壇和閉門會議),以及參與的人數為何(以表按活動種類列出);

    (十)會否在諮詢期的餘下時間內加強公眾諮詢工作(特別是針對青少年和學界的諮詢工作);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十一)政府在進行下一階段的諮詢時,會否邀請泛民主派人士就政制發展方案進行公開辯論;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16. 葛珮帆議員問:


據報,醫院管理局("醫管局")最新公布的《手術成效監察及改善計劃》報告顯示,威爾斯親王醫院("威院")在緊急手術方面的表現被評為遜色,有關病人的實際死亡率高於預期死亡率。醫管局的分析結果顯示,上述情況可能與在威院接受緊急手術後病人入住深切治療科病房的比例偏低有關,影響該等病人手術後的護理。報道又指出,有外科醫生認為威院深切治療科運用病床的情況不理想,並曾聽聞有威院病人因未獲深切治療而死亡。他們亦認為該報告提出增設外科加護病床的建議對解決病床不足的作用十分有限。然而,威院第二期重建工程計劃("重建計劃")卻曠日持久,因為有關的技術研究要到今年第三季才展開,而撥款申請最快在明年7月才提交政府的資源分配工作會議。關於威院的醫療服務,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有醫護人員反映意見,威院有不少部門的病床住用率一直偏高(尤其是住用率曾高達130%的內科病房),但威院的重建計劃卻開展無期,政府是否知悉,醫管局會否因應威院病房長期爆滿,採取措施務求有關研究可於今年第二季展開,以便趕及在今年7月提交撥款申請;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是否知悉,醫管局會否採取其他措施盡快展開重建工程,以解決威院病床長期不足的問題;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有醫護人員指出,威院的人手及病床數目緊張已影響醫療服務的質素,因此該院應加強醫護人手並同時增加病床數目,是否知悉醫管局有否評估威院的長遠醫療服務需求;若有,詳情為何,以及醫管局會否採取具體的措施,確保威院適當地協調人力資源及設施發展兩方面的規劃,務求互相配合以應付醫療服務需求的增長;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7. 梁國雄議員問:


據悉,中介公司除了須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申領職業介紹所牌照外,亦須獲印度尼西亞("印尼")駐港總領事館發出經營許可證明("許可證"),才可從印尼安排家庭傭工("印傭")來港工作。據報,印傭中介公司當中不足三成持有許可證("持證中介")。因此,有一些持證中介以批出特許經營權方式,讓無證中介以其分行名義經營。此外,本人收到不少印傭及其僱主的投訴,指稱有不少印傭中介公司要求印傭交出護照由他們保管。此外,有中介公司向印傭收取相當於他們6至9個月工資的手續費或培訓費,並要求無力支付費用的印傭向與其有聯繫的本港財務公司,以年利率40厘的高息借取貸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本港有多少間印傭中介公司持有商業登記證;

    (二)是否知悉,現時本港有多少間持證中介;

    (三)過去5年,有多少間持證中介提出的商業登記申請中所載的東主/合夥人的姓名,與該公司提出的分行登記申請所載的東主/合夥人的姓名不一致;

    (四)就持證中介以批出特許經營權方式,協助無證中介經營,政府有否措施加以規管;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如何;

    (五)有否措施杜絕持證中介協助無證中介申請印傭或經營的做法;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如何;

    (六)印傭中介公司要求印傭交出護照由它們保管是否違法;若是,違反甚麼法例及有關罪行的罰則為何;若否,有否評估中介公司的這做法是否合情和合理;

    (七)有否措施杜絕中介公司以手續費或培訓費名義向外傭收取高昂費用的做法;若有,詳情為何;若否,政府是否對該做法置之不理;

    (八)現行制度下有否措施確保印傭中介公司照顧印傭在港受聘期間的權益;若有,詳情為何,以及有否評估最近的印傭懷疑被虐事件是否顯示該等措施無效;若沒有該等措施,如何加強保障印傭的權益;

    (九)有否措施杜絕本港一些財務公司在印傭來港前向他們提供貸款並將有關款項轉交其他人(例如當地的中介公司等)的做法;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如何;及

    (十)有否措施杜絕一些欠下香港財務公司債項的印傭來港工作的情況,以避免其僱主受到牽連而被追債人滋擾;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如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8. 麥美娟議員問:


土木工程拓展署現正分階段發展全長約104公里,貫穿新界東及新界西(包括馬鞍山、沙田、大埔、粉嶺、上水、元朗、屯門及荃灣等地)的單車徑網絡。然而,有市民指出,當局沒有在港島及九龍規劃類似的單車徑網絡,窒礙市民在市區踏單車作康樂或短途代步用途。就發展單車徑網絡,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各區議會分區內的單車徑的總長度及位置分別為何;

    (二)過去3年,各區議會有否向當局建議在有關的區議會分區內增設單車徑;如有,建議的詳情及當局有否採納;如沒有採納,原因為何;

    (三)現時在啟德新發展區、荃灣、將軍澳市中心南部、梅窩北部、中環及港島東等地點的海濱闢設單車徑的工程進度為何,並按地點列出分項資料;

    (四)過去3年,有否研究在港島及九龍(包括海濱,第(三)提及的地點除外)增設單車徑是否可行;如有,研究的結果為何;如研究結果為可行,何時落實;如沒有研究,原因為何;及

    (五)會否改進單車友善政策(包括鼓勵公共交通營辦商實施便利乘客攜帶單車上車/上船的措施及重新考慮發展大型公共出租單車服務),以推動單車作為交通工具的功能;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9. 石禮謙議員問:


有建造業人士指出,建造業議會("議會")過去數年每年獲得數億元的收入(包括徵款及政府撥款),然而議會提供的課程只培訓學員成為半熟練技工,而未有為人力需求殷切的工種培訓足夠的半熟練技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議會在2013年內培訓了多少名半熟練技工,並按工種列出分項數字;

    (二)是否知悉,去年議會如何運用所得收入;當局有何措施確保議會有效運用收入,包括針對建造業的人力需求狀況,為業界適時培訓足夠的工人;

    (三)鑒於當局計劃提交條例草案,修訂《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第583章),包括明確說明議會可自主運用根據該條例及《建造業議會條例》(第587章)徵收的款項,用以執行其在該兩條例的各項職能,令資源的運用更有效率,現時妨礙議會運用該等款項的癥結所在為何(並逐一列出),以及擬議修訂可如何改善其運用資源及執行職能的效率;

    (四)鑒於香港建造商會在去年年底進行的一項調查的結果顯示,現時本港欠缺超過1萬名熟練技工,而據報發展局亦曾向勞工顧問委員會表示,未來4年,建造業每年將會短缺約2萬名熟練工人,當局有否新措施解決建造業人手緊張的問題;如有,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五)鑒於有意見指建造業的熟練技工大多數由承建商自行訓練,當局有否評估議會應否貼近市場需要,提供全面培訓熟練技工的課程?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20. 郭偉强議員問:


據報,上月西區的食水供應因地下食水管爆裂而暫停5小時,估計至少有4萬名居民及眾多食肆受到影響。關於防止水管爆裂及處理該等事件,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收到關於上述事件的投訴;如有,投訴的宗數及其主要內容為何;當局如何跟進該等投訴;

    (二)當局一般透過甚麼途徑向受影響地區的居民和食肆發布食水供應暫停的消息;

    (三)2013年1月至今並按區議會分區劃分,每宗食水管爆裂事件的詳情,包括(i)爆裂水管的位置、(ii)食水供應因而暫停多久,以及(iii)有關水管的使用年期;當中有多少宗事件涉及使用年期少於30年的水管;及

    (四)鑒於水務署於2000年展開水管更換及修復計劃,分階段更換和修復老化水管,現時各區議會分區內尚未施工的水管的總長度分別為何,以及有關的施工時間表為何;當局會否在該計劃於2015年完成後,逐步更換及修復使用年期較短(例如少於30年)的水管;現時有否定期為該等水管進行維修保養;如有,涉及的人手及開支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21. 蔣麗芸議員問:


有市民向本人反映,政府接連推出多項計劃以協助舊樓業主檢驗樓宇及進行修葺工程,反映本港舊樓保養欠佳的問題嚴重,當中不少樓宇甚至需要重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本港樓齡將會於未來10年超過40年而樓高三層或以上的樓宇數目為何,並按區議會分區以表一列出分項資料;

    表一
    區議會分區樓宇數目
    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
    深水埗          
    油尖旺          
    九龍城          
    觀塘          
    黃大仙          
    西貢          
    南區          
    中西區          
    東區          
    灣仔          
    沙田          
    大埔          
    北區          
    荃灣          
    屯門          
    元朗          
    葵涌          
    離島          

    (二)過去3年,當局有否定期巡查樓齡超過40年的樓宇,以確定這些樓宇的結構是否安全;如有,當局相隔多久巡查一次;當局有否根據巡查結果把有關樓宇進行評級(第I級:需要進行緊急維修、第II級:有較明顯欠妥之處、第III級:只有輕微欠妥之處及第IV級:沒有明顯欠妥之處);現已巡查的樓宇數目為何,並按樓宇評級及區議會分區以表二列出分項資料;

    表二
    區議會分區樓宇評級
    第I級第II級第III級第IV級
    深水埗    
    油尖旺    
    九龍城    
    觀塘    
    黃大仙    
    西貢    
    南區    
    中西區    
    東區    
    灣仔    
    沙田    
    大埔    
    北區    
    荃灣    
    屯門    
    元朗    
    葵涌    
    離島    

    (三)是否知悉,過去5年,市區重建局("市建局")否決了多少宗根據需求主導重建項目先導計劃提出的申請,以及否決有關申請的理據為何,並按樓宇名稱以表三列出分項資料;

    表三
    樓宇名稱否決理據
      
      
      

    (四)是否知悉,市建局在過去5年內完成的項目的盈利/虧損狀況;當局有否檢討部分項目虧損的原因,以及制訂補救措施,並以表四列出有關資料;

    表四
    項目名稱盈利/虧損虧損原因
    (如適用者)
    補救措施
    (如適用者)
        
        
        

    (五)會否採取措施加快舊樓重建項目的進度;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六)有否考慮徵集面積較大的舊區土地進行市區重建項目,以避免在面積細小的地盤建造高聳的建築物(俗稱"刀片樓"、"牙籤樓");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22. 陳志全議員問:


由2002年起,醫院管理局("醫管局")推行防止長者自殺計劃,透過老人精神科速治診所,為有自殺傾向的長者提供跨專業的綜合服務。該計劃採用兩層服務模式,第一層服務依賴前線員工(包括醫護人員、社工及志願機構同工)盡早察覺和識別有自殺傾向的長者,並轉介他們到第二層服務,由精神科醫生為他們提供專科治療。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 (一)過去5年,有多少名長者在自殺前曾與第一層服務的前線員工接觸,但沒有被轉介至第二層服務;

    (二)過去10年,該計劃每年向多少名有自殺傾向的長者提供服務,以及分別有多少名長者在接受治療後放棄自殺念頭和最終自殺(按下表列出);及

    年份接受服務的人數放棄自殺念頭的人數最終自殺的人數
    2013   
    2012   
    2011   
    2010   
    2009   
    2008   
    2007   
    2006   
    2005   
    2004   

    (三)過去5年,醫管局有否定期檢討及改善該計劃;如有,詳情為何;如沒有,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III. 議員議案



1.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何秀蘭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4年1月22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空氣污染管制(船用輕質柴油)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4年第2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4年3月19日的會議。

2.致謝議案

梁君彥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感謝行政長官發表施政報告。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馮檢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但對於施政報告藥石亂投,分配資源不均,包括未有訂立滅貧目標、忽略中產的需要、開發土地捨易取難、堅拒有效使用空置軍事用地和預留發展丁屋的土地、欠缺整全舊公共屋邨重建計劃,還魯莽引入'補地價仲裁先導計劃'向地產商輸送利益,以及盲目提升整體住宅用地地積比率,影響市民生活質素;而行政長官未有履行選舉承諾,包括撤銷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下的對沖機制、制訂標準工時和落實15年免費教育等;以及施政報告隱惡揚善,未有糾正施政上的偏頗和遺漏,例如對社會撕裂和嚴重分化置若罔聞,拒絕就施政查找不足,亦未有承諾爭取達致名副其實普及而平等和無篩選的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選舉,本會深表遺憾"。

(ii)單仲偕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但對施政報告未能提出具體措施維護人權、自由、民主、法治及廉潔等核心價值表示遺憾;本會促請政府當局理順行政立法關係,體現特區政府對立法會負責,以及提出一個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所載'普及而平等'選舉權原則的行政長官選舉和立法會選舉的政改方案,以建立一個無政治篩選的選舉制度,讓不同政見人士均可參選"。

(iii)何秀蘭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同時,正當香港貪腐復甦,言論空間收窄,施政報告並無承諾肅貪倡廉,維護新聞言論自由等核心價值,更沒有顯示決心落實真普選,本會深表遺憾"。

(iv)張國柱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但對於施政報告並無提出長遠社會福利規劃,本會深表遺憾,並要求政府落實長遠及全面的社會福利規劃、重推社會福利白皮書、取消整筆撥款津助制度並回復舊有實報實銷的撥款制度、恢復受資助的社會福利服務機構員工與政府員工'同工同酬'及相同的年資認可制度,以及為該等機構重新設定人手編制"。

(v)李卓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但對於行政長官未有兌現競選政綱'逐步降低強積金戶口內僱主累積供款權益用作抵銷僱員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的比例'的承諾,本會表示遺憾,並促請政府盡快提交有關法案,務求在本屆立法會任期內完成立法工作"。

就李卓人議員修正案提出的修正案
黃國健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但"之後刪除"對於",並以"敦促"代替;在"兌現"之前刪除"未有";及在"承諾,"之後刪除"本會表示遺憾,"。

(vi)張超雄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但對於施政報告中沒有訂立具體滅貧目標,而行政長官亦表明不可能滅貧,顯示政府沒有誠意及決心滅貧;施政報告提出的低收入在職家庭津貼工時要求過高,亦沒有為長者及殘疾人士發放額外津貼;以及施政報告沒有正視越來越嚴重的'劏房'問題,所交代的公共租住房屋興建進度亦沒有明顯加快,而行政長官在施政報告中拒絕制訂租金管制及租住權保障措施,令不少市民仍居住於惡劣環境中,本會深表遺憾"。

出席的政府官員載於附錄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