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5/16-23

立法會

議程

2016年4月27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2016年商船(防止油類污染)(修訂)規例》47/2016
2.《2016年商船(本地船隻)(投保額)(修訂)公告》48/2016

其他文件

1.第84號-資歷架構基金
由2014年7月3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間的財務報表
(由教育局局長提交)

2.第85號-研究基金
截至2015年8月31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
(由教育局局長提交)

3.第86號-僱員補償保險徵款管理局
2014/2015年報
(由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提交)

4.第87號-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
2014-2015年報
(由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提交)

5.第88號-職業性失聰補償管理局
2014/2015年報
(由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提交)

6.第89號-肺塵埃沉着病補償基金委員會
2014年報
(由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提交)

7.第90號-肺塵埃沉着病特惠基金
二零一四至一五年度年報
(由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提交)

8.《啟德郵輪碼頭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陳鑑林議員提交)

II.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1. 陳偉業議員問:


在2009年5月13日的立法會會議上,政府回覆本人有關遏止內地漁船非法進入香港水域捕魚的質詢時表示,現行法例已有效打擊有關非法捕魚活動,而有關部門會繼續嚴格執法,並會加強與內地當局的溝通和合作,以打擊該等非法活動。然而,近日本人接獲不少市民投訴,他們指稱內地漁船非法進入香港水域(特別是大嶼山以南一帶)捕魚的情況近年仍然嚴重並有惡化趨勢。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去年在大嶼山以南水域(包括大小鴉洲、坪洲及長洲一帶)巡邏的水警的人手編制;

    (二)過去7年,每年截獲涉嫌非法捕魚的內地漁船數目和所涉內地漁民人數,以及因非法捕魚而被檢控及定罪的人數分別為何;及

    (三)2009年至今,當局有否撥出較以往為多的資源,打擊上述的非法捕魚活動;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會否考慮增撥用於執法的資源、改善現行的檢控機制、提高有關罰則,或採取其他措施,以進一步遏止該等活動,從而保障本地漁民的權益,以及保護本港的海洋生態;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2. 葛珮帆議員問:


由於近年西貢人口不斷增加,連接西貢和東九龍及將軍澳的主要道路―西貢公路的若干路段經常出現交通擠塞。此外,西貢被譽為香港後花園,而每逢假日有不少市民及遊客前往西貢遊玩,所引致的高交通流量令西貢的交通基建設施不勝負荷。另一方面,近年有很多市民及遊客乘搭觀光船從西貢往中國香港世界地質公園遊覽,以致西貢內海的觀光船停泊位不敷應用。關於紓緩西貢的陸路交通擠塞,以及改善西貢供觀光船停泊的設施,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西貢公路第一期改善工程現正進行,當局有否實施臨時交通措施,減少該項工程對西貢居民的影響;如有,詳情及實施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有西貢區議員向本人反映,現時清水灣道及新清水灣道經常出現交通擠塞,他們因此建議(i)把新清水灣道近順利邨的路段由三線擴闊為四線行車、(ii)興建一條雙線雙向並橫跨清水灣道,由彩雲邨豐盛街至新清水灣道的行車天橋,以及(iii)在新清水灣道近聖約瑟英文中學的路段興建一條連接至龍翔道、太子道及觀塘道的行車天橋,以紓緩有關地區的交通擠塞,當局會否採納該等建議;如會,詳情及實施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以及當局會採取哪些改善措施,紓緩有關地區的交通擠塞;

    (三)會否重新規劃並增加西貢內海的觀光船停泊位的數目;如會,詳情及實施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會否考慮為觀光船提供配套設施,例如在岸邊設置水龍頭、汽油站及滅火裝置等;如會,詳情及實施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3. 莫乃光議員問:


立法會資訊科技界功能界別("資訊科技界別")選民的登記資格是基於《立法會條例》(第542章)中訂明的團體("訂明團體")的指定會員身份。根據第542章的第3(2A)及(2B)條,訂明團體的章程如有涉及以下事宜的修訂或替代,必須經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局長")的書面批准:(a) 該團體的宗旨、(b) 取得該團體的成員或會員身份的準則及條件,或(c) 該團體的成員或會員在該團體的大會上表決的資格,但局長作出此項批准的權力只可為界定有關功能界別的組成的目的而行使。另一方面,近日據報有一個資訊科技界別的訂明團體與某非訂明團體推行會籍互換計劃,藉此避開選民登記的一些限制,以及令該非訂明團體的會員可獲該界別的選民資格。有意見認為,現時除了訂明團體自行審核其會員的專業資格及學歷外,並無任何機制監管訂明團體的會籍事宜,令資訊科技界別的選民資格欠缺透明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資訊科技界別已登記的選民人數為何;是否知悉,該界別的各個訂明團體中,現時有多少個與非訂明團體推行互換會籍的安排;

    (二)過去4年,有否查核資訊科技界別的訂明團體管理會籍的情況,以確保其會員符合第542章對該界別選民資格的規定;

    (三)過去4年,廉政公署在探訪及顧問服務計劃下曾向哪些資訊科技界別的訂明團體就會籍管理提供意見;

    (四)過去4年,當局接獲多少宗涉及資訊科技界別的訂明團體與非訂明團體互換會籍的投訴,以及有關跟進工作為何;有否研究(i)透過該等安排獲取訂明團體會籍的人士,是否持有認可專業資歷,以及(ii)如果他們沒有認可資歷但在立法會該界別選舉中投票是否違法;

    (五)有否評估上述會籍互換安排有否違反第542章第3(2A)及(2B)條的規定;

    (六)有否統計在過去4年,資訊科技界別的訂明團體中,哪些團體推行上述會籍互換安排,以及當中有多少個團體曾獲局長書面批准推行有關的會籍互換安排,以及有關詳情為何;

    (七)當局獲悉訂明團體的會員資格有所變更後,會否就該團體的會員登記作有關界別選民的資格進行檢討;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八)有否計劃針對上述會籍互換安排,檢討第542章的有關規定,以制訂措施(例如設立監管制度及作出主動抽查)堵塞有關漏洞,以確保本年的立法會選舉及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的公正性;如有計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4. 梁繼昌議員問:


近日,有傳媒公開巴拿馬一間律師行的大量機密文件("巴拿馬文件"),揭露全球各地有不少政要、公職人員及名人在避稅天堂開設離岸公司,可能涉及隱瞞資產、逃稅、洗黑錢等非法活動。該等文件又顯示,香港在全球城市當中擁有最多提供成立離岸公司服務的中介機構,因此被喻為"頭號秘密離岸金融服務中心"。有關情況令人憂慮本港中介機構有否大規模協助客戶成立離岸公司,以進行上述非法活動,以及該等活動會否破壞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由香港警務處及香港海關人員組成的聯合財富情報組("情報組")每年(i)接獲可疑交易舉報的宗數,以及(ii)查明多少宗該等舉報屬實,並按所涉行業/界別表列分項數目;

    (二)情報組及其轄下4個數據分析小隊的人手編制分別為何,以及小隊成員平均每人每月處理多少宗可疑交易報告;該組各類人員去年超時工作的情況為何;

    (三)有否評估情報組現時的人手及其他資源是否足夠,以及有否計劃全面檢討該組的架構和職能,以加強打擊上述非法活動;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是否知悉,本港現時有多少間專門提供成立離岸公司服務的中介機構;當局現時有何法例及政策規管該等中介機構經營業務;過去3年,有否就對涉嫌違法的中介機構採取執法行動;如有,詳情為何;及

    (五)有否計劃根據巴拿馬文件披露的資料,主動調查本港中介機構有否作出違法行為,並向本地及國際社會公開調查結果;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5. 陳克勤議員問:


根據立法會秘書處發表的《香港公共圖書館的挑戰》研究報告,雖然公共圖書館("圖書館")的登記讀者人數近年持續上升,但圖書館使用情況在過去10年面對下行壓力(例如親身到訪圖書館的總人次在2012至2014年期間下跌3%)。出現該情況的原因包括使用互聯網搜尋資訊和在線閱讀越趨普及(但圖書館的電子借閱量卻在2011至2014年間下跌7%),以及圖書館館藏資料有限。香港去年的圖書館人均館藏量只有1.9項,是全球已發展地方的平均值的三分之二及低於國際指標。館藏量在全港各區的分布亦不平均。在住戶月入中位數較低的地區(包括觀塘、深水埗、葵青、屯門和元朗),人均館藏量往往較小。此外,圖書館電子書館藏的增長頗為緩慢,電子書只佔2014年整體館藏量的1.7%,而其借閱量亦僅佔整體借閱量的0.3%。相反地,新加坡的電子書館藏量在5年內急增近3倍至2014年的350萬冊,該數目幾乎是香港相關數字的18倍。關於改善圖書館的使用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每年(i)圖書館的到訪人次、(ii)參考資料查詢次數、(iii)借出書籍數量、(iv)借出多媒體資料數目,以及(v)電子書借閱量為何(以表列出);

    (二)會否檢討及調整全港18區圖書館的館藏量,以確保各區的圖書館人均藏書量相若;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有否計劃投放更多資源購置電子書,並把圖書館資料數碼化;若然,預計開支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鑒於據悉新加坡當局為有需要人士提供閱讀裝置,例如電子閱讀器和平板電腦,而借用時間最長為3星期,當局在檢視圖書館服務時,會否考慮參考有關做法,以提高公眾對借閱電子書籍的興趣;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五)會否改善圖書館現有的"多媒體資訊"流動應用程式,以方便市民可隨時隨地透過手提裝置瀏覽或觀看圖書館的電子書、圖像及影音資料;

    (六)鑒於本人得悉,由於本地圖書館的約82 000冊中文電子書以學術書籍為主,所以其平均借出率在過去3年持續減少,當局會否考慮購置其他種類的電子書,例如小說及其他類別的消閒讀物和自我增值書籍,以吸引市民借閱;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七)會否加強宣傳及公眾教育工作,宣傳圖書館館藏及電子書借閱服務,以推廣讀書風氣;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6. 馮檢基議員問:


有金融科技業人士指出,互聯網上的群眾集資活動近年在世界各地大行其道,但在香港的發展卻非常緩慢。本地的群眾集資活動規模既小亦不涉股本投資,而且大多只屬藝術文化及慈善團體的籌款活動。該等人士認為出現上述情況的主要原因是香港的監管當局對群眾集資活動取態保守,未有適時檢討及修改相關法例,以配合相關科技和集資模式的創新。相反地,美國、英國、台灣等司法管轄區均已就群眾集資活動訂立專門法例。例如,在美國,募集股本的群眾集資活動在符合若干保障投資者的規定下,可獲豁免遵守相關證券法例的規定;在英國,企業獲准透過群眾集資平台,向符合若干財務狀況的散戶投資者集資;在台灣,當局於去年中立法准許進行募集股本的群眾集資,使台灣成為全球第七個可進行該等活動的司法管轄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就應如何規管募集股本的群眾集資活動進行研究;若有,研究的結果為何;當局會否參考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做法,訂立法例和放寬相關要求,以促進募集股本的群眾集資活動在本港發展;

    (二)有否檢討現時的金融監管制度能否配合金融科技的發展;有否探討如何在保障投資者與促進金融科技發展之間取得平衡;若有探討,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當局在去年成立金融科技督導小組,就發展及推動香港成為金融科技中心向政府作出建議,而該督導小組已於今年2月發表報告,督導小組在制訂相關建議時,有否借鑒其他司法管轄區推動金融科技發展的經驗;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7. 何秀蘭議員問:


據報,某公立醫院內科專科門診診所的新症可供預約日期一般最早為2017年年底,而個別專科的新症預約甚至已排期至2018年5月。此情況反映各內科專科門診診所的人手短缺問題嚴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 (一)(i)公立醫院各內科專科的專科醫生現有人數,以及過去3年每年該等類別人員的(ii)離職人數和(iii)入職人數分別為何;過去3年每年該等專科門診診所的新症病人當中,在首次獲得診治前因有關疾病而(iv)前往急症室求醫及(v)離世的人數分別為何(按下表列出);及

    內科
    專科
    (i) (ii) (iii) (iv) (v)
    2013 2014 2015 2013 2014 2015 2013 2014 2015 2013 2014 2015
    心臟科               
    內分泌科               
    腸胃科               
    老人科               
    腎科               
    腦神經科               
    呼吸科               
    血液科               
    風濕科               
    總數               

    (二)醫院管理局有何新措施縮短各內科專科門診診所的新症預約輪候時間,令有關病人可盡早獲得診治?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8. 張宇人議員問:


為保障食物安全,食物環境衞生署已擬備規管網上售賣限制出售食物的許可證("許可證"),由今年2月22日起供食物業界申請。有食物業人士向本人反映,他們希望當局在規管網上售賣限制出售食物的同時,能盡量方便營商並加快處理許可證的申請,讓經營者可以盡快開展經營網上售賣食物的業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每年當局向在網上售賣(i)由未領有食物製造廠牌照的家庭工作坊製造的食物或(ii)未按法例領有進口許可證而進口的食物的人士,提出口頭警告及檢控的個案宗數分別為何;

    (二)自今年2月22日至今,當局收到多少宗許可證申請;當中已獲批和被拒的申請宗數分別為何,以及部分申請被拒絕的原因(以表列出);

    (三)自今年2月22日至今,當局向未領有許可證而在網上售賣限制出售食物的人士提出的口頭警告及檢控個案宗數分別為何;及

    (四)當局如何進行宣傳和公眾教育,令巿民明白規管網上售賣限制出售食物的新措施,以及如何辨識網上銷售商是否已領有有關的食物業牌照或許可證?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9. 葉劉淑儀議員問:


有市民指出,本港的更生服務一向完善,有效幫助釋囚更生,減低他們再次犯罪("重犯")的機會,令社會更加安全,亦有助於減少懲教署的工作量及有關的公共開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10年香港重犯率的數據及其趨勢為何;

    (二)是否知悉,本港的重犯率與鄰近先進國家的重犯率如何比較;

    (三)當局現時採取甚麼措施降低重犯率;及

    (四)當局會否公開重犯率統計數據,供學術機構進行長期追蹤研究之用;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10. 李國麟議員問:


現行法例訂明矯視性隱形眼鏡屬醫療儀器,並須由合資格的註冊專業人員(包括視光師及眼科醫生)驗配及按處方供應。然而,非矯視性隱形眼鏡(例如俗稱"大眼仔"的裝飾用隱形眼鏡)的銷售和驗配,卻不受規管。有視光師指出,為免對眼睛造成傷害,市民配戴矯視性或非矯視性隱形眼鏡前均應接受專業人員檢查眼睛健康狀況及眼球弧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當局有否研究非註冊專業人員向市民供應矯視性隱形眼鏡的情況(包括在實體店及網上商店供應);若有,所知個案宗數為何;有否向相關違例人士提出檢控;若有,個案宗數為何;

    (二)當局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年市民因配戴非矯視性隱形眼鏡而患上眼疾後,向醫院管理局轄下診所求診的個案宗數,以及當中有多少宗所涉隱形眼鏡並非由註冊專業人員按處方供應;若不知悉,當局會否考慮收集該類個案的數字;

    (三)鑒於衞生署所聘就擬議立法規管醫療儀器對業界影響進行研究的顧問公司在其提交的《衞生署立法規管醫療儀器的營商環境影響評估終期報告書摘要》中建議,在零售層面驗配非矯視性的裝飾用隱形眼鏡應受規管(例如強制只准由註冊視光師處方),以確保驗配的隱形眼鏡適合使用者,當局會否採納有關建議;若會,實施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當局會否加強宣傳及公眾教育工作,令市民明白不當配戴非矯視性隱形眼鏡的風險;若會,有關工作的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1. 葉國謙議員問:


據報,香港天文台預測今年香港的降雨量較往年為多;土力工程處亦預測今年山泥傾瀉事故宗數會相應地增加,因此該處會進行工程,以加強斜坡抵禦特大暴雨的能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在政府及私人土地上的人造斜坡和天然山坡的數目分別為何;政府會否因應上述預測,在今年雨季來臨前全面檢測該等斜坡是否穩固,以保障巿民的生命安全;若會,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在2014年有一棵大樹從羅便臣道一個私人屋苑內的斜坡塌下行人路,壓死一名途經的孕婦,政府會否在今年雨季來臨前,針對人流多又貼近斜坡的公共地方(例如巴士站及公共小巴站)採取有關的預防措施,以保障公眾安全;若否,原因為何;若會,對於私人土地上的斜坡旁的地方,除了去信提醒有關私人土地擁有人其責任外,政府採取甚麼其他措施,而對於政府土地上的人造斜坡及天然山坡旁的地方,政府又會採取甚麼措施;及

    (三)有否統計現時全港有多少個非法傾倒泥頭造成的危險斜坡;若有,當中有多少個斜坡有倒塌危險;政府會否對該等斜坡面層噴上草籽,以植被鞏固斜坡;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發展局局長

12. 梁美芬議員問:


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於2014年2月宣布,免費為轄下所有公屋單位及租者置其屋計劃屋未出售的租住單位,以拉繩式晾衣架更換單位外牆的插筒式晾衣裝置(俗稱"三支香晾衣架")。政府在今年2月3日回覆本會議員質詢時表示,在涉及的162個屋邨中,只有14個屋邨已完成更換工程。另一方面,據報香港房屋協會("房協")拆除轄下屋邨部分單位外牆的插筒式晾衣裝置,但其後沒有為有關單位安裝新晾衣架,亦不容許有關租戶自費安裝。該等租戶因此只能使用露台上廚房及廁所之間的天花晾衣架晾衣物,以致該等衣物容易沾有油煙味。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房委會進行的更換晾衣裝置工程的最新進度,包括分別(i)已完成工程、(ii)正在進行工程、(iii)已批出工程合約並正籌備動工,以及(iv)仍未就工程進行招標的屋邨名稱和數目,以及第(ii)至(iv)項各自的施工時間表;

    (二)鑒於當局表示新晾衣架有3年保養期,而承辦商除了須在施工前抽樣測試新晾衣架,在施工期間亦須進行第二次測試以確保質素,但據報部分已安裝新晾衣架的公屋單位的租戶投訴指新晾衣架的尼龍繩容易損壞,當局有否跟進承辦商第二次測試的結果;如有,詳情為何;

    (三)房委會會否(i)考慮改良新晾衣架的設計、(ii)免費為租戶更換有問題的新晾衣架,以及(iii)為尚未進行更換晾衣裝置工程的單位安裝質素更佳的新晾衣架;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政府會否考慮建議房協跟隨房委會的做法,在轄下所有租住單位的外牆安裝拉繩式晾衣架(不論該處的插筒式晾衣裝置是否已拆除);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3. 葉建源議員問:


根據《教育條例》(第279章)第40AF條第(3)(c)、(4)及(5)款,法團校董會聘請教師出任《資助則例》(包括《小學資助則例》、《中學資助則例》、《特殊學校資助則例》及已成立法團校董會的資助學校適用的《資助學校資助則例》)規定的職員編制("編制")內的教席,須依據《資助則例》所訂的服務條款及條件進行。根據終審法院於高翰儒訴鳳溪第一中學2001年管理委員會一案(FACV 8/2011)的判決,學校如欲解僱編制內老師,不能單以僱傭合約屆滿或給予他們通知期的方式,而必須按照《資助則例》的程序處理。此外,《資助則例》沒有訂明學校可採用有時限合約聘用教師填補編制內教席。然而,近年有不少資助學校以有時限合約聘用教師出任編制內的常額教席("常額教席合約教師")。根據當局提供的資料,本學年有超過1 200名常額教席合約教師,而他們的平均服務年資為2.1年,當中最長為10年。有常額教席合約教師指出,每年需續約令他們缺乏職業保障,嚴重窒礙他們的專業發展,亦令教師梯隊青黃不接。他們又指出,根據《小學資助則例》第56條及《資助學校資助則例》第13.2(k)(iv)條,教師一經受聘,首兩年為試用期,隨後可在同一學校繼續受聘,而學校如欲解僱他們(不論是否已過試用期),不能只以僱傭合約屆滿為由終止聘用,而必須按既定程序處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資助學校自何時起聘用常額教席合約教師;

    (二)現時服務年資為5至10年的常額教席合約教師的人數為何;是否知悉資助學校(i)長期以有時限合約聘用該等教師,以及(ii)多年來仍未轉聘他們為長期僱用教師的原因分別為何(按中學和小學分別列出該等資料);

    (三)過去5年,在僱傭合約屆滿後不獲續約或遭校方給予通知期/代通知金後解僱的小學及中學常額教席合約教師人數分別為何;是否知悉該等教師不獲續約/遭解僱的原因為何;有否評估(i)學校採取此做法的法律依據為何,以及(ii)該做法有否違反《基本法》、《教育條例》、《僱傭條例》(第57章)、《資助則例》及普通法的有關規定;

    (四)過去3年,教育局有否檢討常額教席合約教師的職業保障是否足夠;若有,詳情為何;

    (五)鑒於教育局一直准許資助學校聘用常額教席合約教師,該局有否檢視有關的聘用及解僱方式有否違反相關法例及《資助則例》的有關規定;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教育局會否作出檢視;如會,將於何時完成及公布有關的檢視結果;

    (六)鑒於《小學資助則例》(1994年版)及《中學資助則例》(1994年版)訂明,已過兩年試用期的教師會獲學校長期僱用,而學校終止聘用該等教師須按特定程序進行,教育局訂定該等條文的原意為何;

    (七)有否評估第(六)項所述已通過試用期的編制內教師的僱傭合約是否屬於長期合約及無須每年重訂;如有評估而結果為是,而鑒於1994年的《小學資助則例》及《中學資助則例》包含有關長期聘用及無需每年重訂的條文,為何自2005年起,各版本的《資助學校則例》均沒有包含該等條文;教育局基於哪些政策考慮決定《資助學校則例》不包含該等條文;該局會否考慮把該等條文納入該則例;如會,具體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八)有否評估教育局准許學校聘用常額教席合約教師有否違背設立常額教席的原意;教育局基於甚麼原因改變下述安排:編制內教師一經受聘,首兩年為試用期,隨後可在同一學校繼續受聘;

    (九)教育局有否計劃要求資助學校轉聘常額教席合約教師為長期僱用教師;如有,將在何時完成有關工作;如否,原因為何;及

    (十)鑒於教育局屢屢更改《資助則例》,令新聘教師的僱傭合約與舊有教師的僱傭合約在內容上出現差異,同時改變了教師的法律處境和待遇,教育局日後修訂《資助則例》前,會否廣泛諮詢前線教師;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教育局局長

14. 郭家麒議員問:


現時,有不少器官衰竭病人正輪候移植遺體器官以續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截至2016年4月,輪候移植各類遺體器官的病人數目分別為何,以及他們平均分別已輪候了多久;

    (二)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年輪候移植遺體器官期間逝世的病人數目;

    (三)過去5年,每年新簽署器官捐贈證的市民數目;

    (四)過去5年,當局以何渠道推廣器官捐贈及有關的開支為何;當局推廣器官捐贈時遇上的困難為何;當局有否定期檢討各宣傳渠道的成效;及

    (五)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年有否本港居民因在外地接受的器官移植手術出現後遺症而向本港的公立醫院求醫;若有,人數及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5. 鄧家彪議員問:


有北區居民向本人反映,儘管政府近月已採取若干措施以加強打擊水貨活動,但該區的水貨活動依然猖獗,以致居民的日常生活受到滋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當局在出入境管制方面採取的打擊水貨活動措施的詳情為何;

    (二)過去3年,每年因涉嫌從事水貨活動而被當局拘捕及檢控的內地居民人數分別為何,並按他們所持入境證件類別及所涉罪行列出分項數字;

    (三)鑒於自去年4月起,深圳戶籍居民不再獲發一年多次赴港個人遊簽注(俗稱"一簽多行")(已發出的簽注不受影響並會在一年內陸續到期),而只可獲發一周一次個人遊簽注(俗稱"一周一行"),過去3個月,持這兩類簽注入境的內地居民的人數及其佔內地訪客總數的百分比分別為何;當局有否評估上述措施對紓緩水貨問題的成效;

    (四)過去3年,每月(i)被列入入境事務處的《懷疑水貨客監察名單》的人數,(ii)當局向名單上人士進行入境訊問的次數,以及(iii)名單上人士被拒入境的人次,並按出入境管制站列出分項數字;

    (五)過去3年,每年的水貨活動黑點的地點數目和位置,以及有關部門每月在該等黑點採取執法行動的次數和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的數目;食物環境衞生署現時安排在黑點附近街道平均每日進行的街道清潔次數;

    (六)過去3年,每年警方就水貨活動相關的違例泊車及上落貨物引致交通阻塞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的數目分別為何;警方有否採取其他執法行動(例如鎖車),以打擊水貨活動;

    (七)過去3年,每月當局(i)為打擊水貨活動而巡查工業大廈的次數,以及(ii)就違反許可用途的工廈單位的業主發出警告信的數目,和(iii)將有關警告信送交土地註冊處註冊(俗稱"釘契")的個案宗數,並按違規情況列出分項數字;

    (八)是否知悉擬議在落馬洲管制站附近設立邊境購物中心的籌備工作的進展為何;當局有否就落實此項目提供協助,以及有否就如何減低該項目對該區居民日常生活和交通造成的影響制訂計劃;如有,詳情為何;及

    (九)政府去年有否就打擊水貨活動召開跨部門會議;如有,會議次數和派員出席的政府部門為何,以及該等會議就檢討各項打擊水貨活動措施的成效所得結論為何;如沒有召開有關會議,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16. 陳家洛議員問:


根據《香港藝術發展局條例》(第472章),除3名官方成員外,香港藝術發展局("藝發局")的主席、副主席及不超過22名其他成員,均由行政長官委任,任期不超過3年。在該22名成員中,行政長官可委任最多10名由指明藝術範疇提名的人士。當局正進行新一屆藝發局藝術範疇代表提名推選活動("提名活動")。鑒於上屆提名活動的機制和程序引起廣泛爭議,有不少藝術界人士認為當局應改善新一屆提名活動的機制和程序。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過去3屆每屆的提名活動中,每個藝術範疇的登記選民數目;

    (二)鑒於民政事務局("民政局")曾於本年初就檢討提名活動的機制和安排向本會提交文件,民政局和藝發局跟進該份文件所載工作的最新進展是甚麼;對於未有或未完成跟進的工作,當局有沒有具體的完成時間表;民政局和藝發局會否在新一屆提名活動完成後重新檢討有關的機制和運作;若會,具體的檢討內容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

    (三)鑒於民政局經招標程序委聘新一屆提名活動的代理,該局共接獲多少份標書;新一屆提名活動涉及的預算開支為何,並按主要的開支項目列出分項數字;及

    (四)政府和藝發局將如何鼓勵合資格的人士登記成為提名活動的選民,以及積極參與提名活動;有關工作的詳情是甚麼?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17. 劉慧卿議員問:


關於外判公共服務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當局一直強調外判公共服務以成本效益為本,但當局回覆本人於本年3月2日的書面質詢時表示,沒有備存各政府部門因外判清潔和保安服務而節省的公共開支的資料,當局在沒有備存該等資料的情況下,如何判斷外判公共服務是否具成本效益的做法;

    (二)過去3年,公務員與職務相若的非公務員合約員工及外判員工的工資中位數如何比較(按職務列出分項資料);及

    (三)鑒於有評論認為,公共服務承辦商為壓低成本以期取得服務合約,一般不會給予外判工人水平較法定最低工資率優厚的工資,而政府作為大量基層工人的最終僱主,間接壓低他們的工資,加劇在職貧窮問題,當局會否考慮改變以"價低者得"原則批出外判公共服務合約的做法,以提高基層工人的生活水平?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III. 政府法案



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2016年撥款條例草案》

:財政司司長

全體委員會處理
《2016年撥款條例草案》預算總目的修正案

毛孟靜議員、陳偉業議員、陳志全議員、劉慧卿議員、涂謹申議員、何俊仁議員、黃碧雲議員、范國威議員、黃毓民議員、張國柱議員、張超雄議員、梁國雄議員、李卓人議員、何秀蘭議員、葉建源議員及郭家麒議員動議載於附錄的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該等修正案並已於2016年4月19日隨立法會CB(3) 532/15-16號文件發出)

(《2016年撥款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辯論及表決安排 (於2016年4月19日隨立法會CB(3) 536/15-16號文件發出))

出席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其他政府官員

: 政務司司長
律政司司長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保安局局長
教育局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環境局局長
發展局局長
創新及科技局局長
民政事務局局長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
環境局副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副局長
教育局副局長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
發展局副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
創新及科技局副局長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1.《2016年香港教育學院(修訂)條例草案》

:教育局局長

2.《2015年東區海底隧道法例(修訂)條例草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6年4月13日
隨立法會CB(3) 515/15-16號文件發出)

3.《2016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4.《2015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


(i)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6年3月14日
隨立法會CB(3) 461/15-16號文件發出)

(ii)譚耀宗議員、黃毓民議員及鄧家彪議員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6年3月15日
隨立法會CB(3) 472/15-16號文件發出)

(《2015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6年3月17日隨立法會CB(3) 483/15-16(01)號文件發出))

5.《物業管理服務條例草案》

:民政事務局局長

民政事務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6年1月29日
隨立法會CB(3) 345/15-16號文件發出)

(《物業管理服務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6年3月1日隨立法會CB(3) 435/15-16(01)號文件發出))

6.《2015年華人永遠墳場(修訂)條例草案》

:民政事務局局長

民政事務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6年4月13日
隨立法會CB(3) 512/15-16號文件發出)

7.《2015年稅務(修訂)(第4號)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6年4月13日
隨立法會CB(3) 516/15-16號文件發出)

8.《2015年促進循環再造及妥善處置(產品容器)(修訂)條例草案》

:環境局局長

環境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6年4月13日
隨立法會CB(3) 514/15-16號文件發出)

9.《2015年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修訂)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6年4月13日
隨立法會CB(3) 513/15-16號文件發出)

10.《2015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11.《2016年司法機構(五天工作周)(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政務司司長

12.《2015年截取通訊及監察(修訂)條例草案》

:保安局局長

(i)保安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6年3月3日
隨立法會CB(3) 439/15-16號文件發出)

(ii)涂謹申議員及黃毓民議員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6年3月22日
隨立法會CB(3) 487/15-16號文件發出)

13.《啟德郵輪碼頭條例草案》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6年4月22日
隨立法會CB(3) 543/15-16號文件發出)

IV. 政府議案



1.根據《道路交通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將已藉2011年第54號法律公告延展至2016年6月20日的、及《公共小巴(數目限定)公告》(第374章,附屬法例K)指明的可獲登記為公共小巴的車輛數目的限制的有效期,再延展至2021年6月20日。

2.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於2015年9月22日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第5條批予城巴有限公司(Citybus Limited)的、以2015年第7692號政府公告於憲報刊登的專營權,在其整段有效期內,不受該條例第27、28、29及31條的規限。

3.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於2015年9月22日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第5條批予新大嶼山巴士(1973)有限公司(New Lantao Bus Company (1973) Limited)的、以2015年第7693號政府公告於憲報刊登的專營權,在其整段有效期內,不受該條例第27、28、29及31條的規限。

4.根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保安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批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2016年2月16日作出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瑞典)令》。

(該令載於附錄I,並已於2016年4月14日
隨立法會CB(3) 518/15-16號文件發出)

5.根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保安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批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2016年2月16日作出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阿根廷)令》。

(該令載於附錄II,並已於2016年4月14日
隨立法會CB(3) 518/15-16號文件發出)

V. 議員就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提出的議案



1.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的議案

梁君彥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於2015年12月16日提交省覽有關下列附屬法例及文書的內務委員會第8/15-16號報告:

項目編號附屬法例或文書的名稱

(1)《普查及統計(2016年人口普查)令》(2015年第208號法律公告)

(2)《指明牌照分配排放限額第五份技術備忘錄》 (2015年第43期憲報第5號特別副刊)。

出席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項目編號(1))
環境局局長(項目編號(2))


2.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的議案

梁君彥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於2016年1月6日提交省覽有關下列附屬法例及文書的內務委員會第9/15-16號報告:

項目編號附屬法例或文書的名稱

(1)《2015年立法會條例(修訂附表5)令》(2015年第225號法律公告)

(2)《2015年選舉開支最高限額(立法會選舉)(修訂)規例》(2015年第226號法律公告)。

出席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VI. 議員法案



首讀

《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合併)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合併)條例草案》

:吳亮星議員

出席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2014年香港九龍塘基督教中華宣道會法團(修訂)條例草案》

:梁美芬議員

VII. 議員議案



1.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的議案

黃毓民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委任一個專責委員會,以調查2016年2月8日晚上至2月9日清晨的旺角警民衝突造成多人受傷的事件及其他相關事宜;而該委員會在執行其職務時獲授權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第9(2)條行使該條例第9(1)條所賦予的權力。

出席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2.積極研究成立中產事務委員會

張宇人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要求政府積極研究成立中產事務委員會。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易志明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中產向來是維繫社會穩定和推動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但近年外圍經濟環境隱憂長存、香港產業發展嚴重傾斜、房屋供不應求、貧富兩極化及政治爭拗無日無之,令中產面對住屋、稅務、教育及醫療等問題,以及形成中產向下流動的趨勢;政府一貫對中產的支援只是提供退稅、增加免稅額、寬免差餉或提供電費補貼等一次性紓困措施,但這些措施對中產只屬杯水車薪,實際上沒有紓解他們的困境;此外,由於現時沒有明確的中產定義,而政府亦沒有定期提供針對中產的統計數據及資料,因此若當局或民間組織以該些資料制訂支援中產的政策或措施,往往會令有關政策或措施失焦、偏頗及流於表面;就此,";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從針對性及更高層次的角度全面檢討與中產相關的政策或措施,以紓緩中產面對的種種問題,以及鞏固中產的力量,以重新推動經濟發展及強化整體社會向上流動的動力;有關措施應包括:定義(一) 為中產訂立一個清晰和明確的定義,並就該定義定期公布相關的統計數據;產業發展(二) 採取多管齊下方式促進本港的產業多元化發展,以增加更多不同行業及專業的中、高層職位和創業機會;(三) 進一步加強區域經濟發展,以融入內地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圈,讓中產專業人士在境內或境外有更多及更好的事業發展機會;住屋(四) 加快覓地拓展新發展區、善用岩洞及在維港以外作適量填海,以全方位增加住宅土地的供應量;以及增加未來10年房屋計劃及住宅土地供求的透明度,並每5年就有關計劃作出中期策略檢討和相應調整;(五) 積極研究開拓綠化地帶及'棕地'作興建住宅用途;(六) 為邊緣中產設立租金免稅額;稅務(七) 調減薪俸稅,特別要擴闊薪俸稅稅階和調低邊際稅率,以着力減輕邊緣中產的負擔;(八) 放寬供養父母或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的限制,由須居於同一單位內,放寬至居於同一屋苑亦符合資格;教育(九) 設立子女教育免稅額,以減輕中產家庭的子女教育開支的負擔;(十) 大幅提高薪俸稅個人進修開支扣除額及持續進修基金受惠金額;醫療(十一) 提供醫療保險供款扣稅額;及(十二) 提供健康檢查扣稅額,以鼓勵中產定期進行檢查"。

(ii)單仲偕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鑒於政府多年來漠視中產的需要,";在"研究"之後刪除"成立";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事務委員會",並以"關注的事項,包括:(一) 調高各項免稅額,包括個人基本免稅額、已婚人士免稅額及供養父母免稅額,並擴闊薪俸稅稅階及取消薪俸稅的標準稅率,讓市民按邊際稅率交稅,減輕中產的稅務負擔;(二) 重設夾心階層住屋計劃,以增加中產的置業機會;(三) 增加有薪產假及侍產假的日數,以及設立彈性上下班時間,以完善家庭友善政策及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的文化;(四) 檢討官立及津貼學校的教學質素,並增撥資源予該些學校,以採納直接資助計劃學校的教學模式及國際文憑課程的優點,讓中產家庭的子女能享優質教育;(五) 維護本地的核心價值及打擊貪污腐敗,以重建廉潔公平的社會,為中產提供公平競爭的環境;及(六) 以公開、公平及公正的方式,制訂具備平等提名權、選舉權及被選權的普選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方案,以便為推進民主凝聚共識,從而增強中產對香港的歸屬感"代替。

(iii)張華峰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中產是香港社會的中流砥柱,卻要承受日益沉重的生活和財政負擔,以及面對向下流動的壓力;就此,";在"政府"之後刪除"積極研究",並以"盡快"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以制訂恆常和具針對性的政策措施,從而紓緩中產的生活和財政負擔,並為中產提供更多向上流動機會和發展空間"。

(iv)郭家麒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鑒於近年政府協助中產的措施乏善可陳,以致中產無法解決生活困難;就此,";在"政府"之後刪除"積極研究",並以"盡快"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其職能包括研究下列事項:(一) 立即於閒置政府土地興建資助房屋,以及增加資助出售房屋的數目,以便為中產提供置業階梯,並讓中產以合理價錢購買自住單位;(二) 盡快落實15年免費教育,並加強直接資助計劃學校的監管,以確保該些學校的學費訂於合理水平,從而減輕中產家庭的子女教育開支的負擔;(三) 不應以薪金為基礎的方式界定標準工時的適用範圍,以確保中產有更多閒暇享受生活;及(四) 加強規管私營醫院、提升公營醫院的服務質素、增撥土地興建私營醫院,以及立即取消藥物名冊制度,以減輕中產的醫療負擔"。

(v)李慧琼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鑒於中產是社會的中流砥柱,";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以照顧中產的利益和回應他們不同的訴求,並創造更多向上流動的機會以擴大中產人口比例,令社會可以持續、穩定及和諧發展"。

出席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


3.重塑香港旅遊業形象

姚思榮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根據2015年11月政府公布的《二零一五年第三季經濟報告》,訪港旅遊業在2015年第三季進一步放緩,整體訪港旅客人次較去年同期下跌6.4%,是自2009年第三季以來首次錄得跌幅;報告亦指出,旅遊服務輸出(涵蓋旅客在購物、餐飲、住宿及娛樂等方面的消費)第三季實質下跌5.6%,而酒店實際平均房租亦較去年同期下跌13.1%;由於旅客購物消費佔零售業銷貨價值相當比重(在2014年約佔42%),在訪港旅遊業進一步放緩下,本港今年零售業總銷貨價值已連續下跌7個月,是過去6年最長跌勢;這情況亦將會進一步影響香港的經濟和就業;就此,本會促請政府認真檢討訪港旅客人次下跌的原因,並制訂相應措施和增撥資源,以重塑旅遊業的正面形象,避免訪港旅客人次持續下跌,以致影響香港的經濟發展。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鄧家彪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根據"之前加上"一直以來,旅遊業為酒店、飲食及運輸等行業帶來大量中、基層的就業機會;然而,";在"資源"之後加上",扭轉現時本港旅遊業發展只重量不重質的情況";在"形象,"之後刪除"避免訪港旅客人次持續下跌,以致影響",並以"使旅遊業健康發展,藉此創造更多就業機會,推動"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有關措施應包括:(一) 盡快成立旅遊業監管局,統一監管旅行代理商、領隊及導遊;(二) 採取果斷措施打擊旅遊業界使用'零/負/低團費'及強迫購物等不當經營手法,並加強對訪港旅客宣傳防範該等不當經營手法和投訴渠道;以及研究規定內地訪港旅行團在每天行程中定點購物行程所佔的比例和時間;(三) 制訂整體旅遊業發展策略,除促進旅客在零售方面的消費外,亦應加強發展體驗式旅遊,包括本地深度遊、文化遊及生態遊,以吸引更多不同類型的旅客(包括高消費力、年輕或過夜的旅客)訪港;(四) 推動發展例如民宿、創意市集及夜市等旅遊配套設施及景點,並修訂現有法例以支持和配合該等發展;(五) 改善部分離島,例如蒲台島及東平洲等地區的基礎設施(包括供水及供電設施)和交通聯繫,以把握當地豐富的旅遊資源,發展新的旅遊景點,並惠及當地居民的經濟發展;(六) 改善現有景點的硬件配套設施和加強向旅遊業界及公眾推廣'好客文化',從而提升本港旅遊品質;及(七) 密切留意訪港旅客人數的變化及旅客攜帶免税商品進入內地售賣的活動(俗稱'水貨活動')情況,並與內地當局共同持續打擊水貨活動,適時制訂恰當措施,以正本清源及減少內地旅客與本港市民之間不必要的矛盾"。

(ii)潘兆平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根據"之前加上"鑒於香港旅遊業及相關行業聘用超過20萬名僱員,佔本港整體就業人數約7.6%,若旅遊業的發展持續收縮,20多萬名僱員的生計將直接受到影響;然而,";在"制訂"之後加上"有效的";及在"資源,以"之後加上"強化香港旅遊業議會所發出的業界指引的約束力,確保旅遊業前線員工的權益得到保障,並盡快成立旅遊業監管局,以平衡旅遊業經營者與從業員的權益,以及"。

(iii)范國威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根據"之前加上"政府於2015-16年度的財政預算案中向香港旅遊發展局額外撥款8,000萬元,以加強對旅遊業的推廣,但";及在"資源,"之後加上"以發展更多元化的旅遊模式,包括具本土特色的文化遊和生態遊等,廣迎四方客,以及加強打擊大陸旅行社'零/負團費'及'影子團友'等'劏客'行為,"。

(iv)謝偉俊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根據"之前加上"旅遊業及相關行業對本港經濟極其重要,惟";在"原因,"之後加上"設旅遊局整合各旅遊相關部門及機構,";及在"措施"之後刪除"和增撥資源",並以",研究有效運用資源和整體規劃、執行及監管"代替。

(v)陳克勤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根據"之前加上"香港旅遊業正面對挑戰;";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在制訂促進旅遊業發展的措施時,政府應着重提高香港社會接待旅客的能力,包括增加旅遊景點和改善交通等配套設施,並充分考慮香港的實際情況,避免影響市民的日常生活;同時,政府應盡快成立旅遊業監管局,以優化旅遊業的監管制度,以及加強執法,以打擊欺騙旅客的不良商戶"。

(vi)莫乃光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跌勢;"之後加上"加上本港缺乏舉辦大型會議的設施,落後於其他亞洲競爭對手,";及在"形象,"之後加上"以及加快擴建香港會議展覽中心和規劃新的會議設施,以提升香港舉辦會議的能力,吸引更多高增值的商務旅客,"。

(vii)單仲偕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原因,"之後加上"以及盡快成立旅遊業監管局,以加強監管本地旅行代理商、領隊及導遊,";及在"資源,以"之後加上"加強國際市場推廣及"。

(viii)林健鋒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措施"之後刪除"和增撥資源",並以",包括考慮重新審視內地旅客入境安排及政策和紓緩內地旅客的情緒,以期可在短期內令訪港旅客人次止跌回升;長遠而言,政府亦應制訂全面發展旅遊業的策略及藍圖,並加強力度發展不同的旅遊設施及景點"代替;及在"避免"之後刪除"訪港旅客人次持續下跌",並以"香港持續流失訪港旅客"代替。

(ix)張超雄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避免訪港旅客人次持續下跌,以致影響香港的經濟發展",並以";有關的措施包括:按照香港接待旅客的實際承載力,監管訪港旅客人次,以便有規劃地吸引不同國家的旅客訪港,推動旅遊業的可持續發展;以及規管攜帶免稅商品進入內地售賣的活動(俗稱'水貨活動'),避免大量水貨活動影響香港市民的生活質素"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員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局長


4.根據《議事規則》第16(4)條動議的立法會休會待續議案

毛孟靜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現即休會待續,以就下述事項進行辯論:銅鑼灣書店股東及主管相繼'被失蹤'事件。

出席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