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委員會會議議程

2019年2月22日(星期五)
下午2時30分至7時正舉行

金錢利益 : 請參閱立法會議事規則第83A條及84條有關披露金錢利益及在有直接金錢利益的情況下表決的規則。

文件編號事項
1.FCR(2018-19)84 工務小組委員會在2019年1月30日所提出的建議

(PWSC(2018-19)35#註釋符號代表有委員要求財務委員會討論和分開表決的項目。-2019-20年度基本工程儲備基金的整體撥款)

(這項目請各委員通過工務小組委員會在2019年1月30日會議上所提出的建議。)

(出席人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秘書長(庫務)3/財經事務及庫務局首席助理秘書長(庫務)(工務)/發展局副秘書長(規劃及地政)1/發展局總助理秘書長(工務)1/食物及衞生局首席助理秘書長(衞生)3/地政總署助理署長(專業事務3)/建築署署長/建築署助理署長(物業事務)/漁農自然護理署首席獸醫師/渠務署副署長/土木工程拓展署署長/環境保護署首席環境保護主任(廢物管理政策)/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環境基建)/路政署副署長/路政署主要工程管理處副處長(1)/民政事務總署助理署長(2)/民政事務總署總工程師(工程)/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秘書處副秘書長(1)/教育局總屋宇保養測量師(校舍保養管理)/教育局高級屋宇保養測量師(校舍保養管理)3/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津貼)/社會福利署總行政主任(策劃)1/水務署署長/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總系統經理(項目及資源管理)/運輸及房屋局總土木工程師(工務計劃))

(發展事務委員會已在2018年11月27日的會議上討論此項目,當局已向事務委員會提交補充資料文件CB(1)317/18-19(01))

(資料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已在2018年11月12日的會議上討論此項目,當局已向事務委員會提交補充資料文件CB(4)289/18-19(01)))

(交通事務委員會已在2018年11月16日的會議上討論此項目,當局已向事務委員會提交補充資料文件CB(4)406/18-19(01))

(當局已向小組委員會提交基本工程儲備基金整體撥款分目項下擬支用2019-2020年度撥款的項目一覽表((PWSC45/18-19(01))(2018年12月5日發出))

(工務小組委員會曾在2019年1月16日21日30日的會議上討論此項目,當局已向小組委員會提交補充資料文件PWSC94/18-19(04)PWSC99/18-19(01)PWSC99/18-19(09))及PWSC129/18-19(01))

(陳淑莊議員於2018年12月13日提出的書面問題(PWSC55/18-19(01))及政府當局於2019年1月8日及9日提交的資料文件(PWSC71/18-19(01))及(PWSC72/18-19(01)))

(區諾軒議員於2018年12月18日提出的書面問題(PWSC57/18-19(01))及政府當局於2019年1月9日提交的資料文件(PWSC74/18-19(01)))

(朱凱廸議員於2019年1月11日提出的書面問題(PWSC78/18-19(02))及政府當局於2019年1月16日提交的資料文件(PWSC87/18-19(01)))

(朱凱廸議員於2019年1月11日提出的第二批書面問題(PWSC78/18-19(03))及政府當局於2019年1月16日提交的資料文件(PWSC87/18-19(02)))

(朱凱廸議員於2019年1月11日提出的第三批書面問題(PWSC78/18-19(04))及政府當局於2019年1月15日提交的資料文件(PWSC85/18-19(01))及PWSC86/18-19(01)))

(區諾軒議員於2019年1月14日提出的第二批書面問題(PWSC81/18-19(01))及政府當局於2019年1月15日提交的資料文件(PWSC86/18-19(02)))

(朱凱廸議員於2019年1月16日提出的第四批書面問題(PWSC87/18-19(03))及政府當局於2019年1月22日提交的資料文件(PWSC95/18-19(01)))

(朱凱廸議員於2019年1月16日提出的第五批書面問題(PWSC87/18-19(04))及政府當局於2019年1月29日提交的資料文件(PWSC99/18-19(08)))

(朱凱廸議員於2019年1月16日提出的第六批書面問題(PWSC87/18-19(05))及政府當局於2019年1月29日提交的資料文件(PWSC99/18-19(04)))

(張超雄議員於2019年1月16日提出的書面問題(PWSC87/18-19(06))及政府當局於2019年1月18日及29日提交的資料文件(PWSC92/18-19(01))、(PWSC94/18-19(01))、(PWSC94/18-19(02))及(PWSC99/18-19(06)))

(區諾軒議員於2019年1月17日提出的第三批書面問題(PWSC91/18-19(01))及政府當局於2019年1月18日提交的資料文件(PWSC94/18-19(03)))

(譚文豪議員於2019年1月18日提出的書面問題(PWSC94/18-19(05))及政府當局於2019年1月29日提交的資料文件(PWSC99/18-19(03)))

(區諾軒議員於2019年1月18日提出的第四批書面問題(PWSC94/18-19(06))及政府當局於2019年1月30日提交的資料文件(PWSC102/18-19(01)))

(張超雄議員於2019年1月22日提出的第二批書面問題(PWSC95/18-19(02))及政府當局於2019年1月29日提交的資料文件(PWSC99/18-19(07)))

(楊岳橋議員於2019年1月22日提出的書面問題(PWSC95/18-19(03))及政府當局於2019年1月29日提交的資料文件(PWSC99/18-19(05))及(PWSC132/18-19(01)))

(朱凱廸議員於2019年1月22日提出的第七批書面問題(PWSC95/18-19(04))及政府當局於2019年1月29日及2月21日提交的資料文件(PWSC99/18-19(02))及(PWSC131/18-19(01))

(區諾軒議員於2019年1月22日提出的第五批書面問題(PWSC95/18-19(05))及政府當局於2019年1月30日提交的資料文件(PWSC102/18-19(02)))

(陳志全議員於2019年1月22日提出的書面問題(PWSC95/18-19(06))及政府當局於2019年1月29日提交的資料文件(PWSC99/18-19(05))及(PWSC132/18-19(01)))

(區諾軒議員於2019年1月29日提出的第六批書面問題(PWSC98/18-19(01))及政府當局於2019年2月19日提交的資料文件(PWSC124/18-19(01)))

(區諾軒議員於2019年1月29日提出的第七批書面問題(PWSC98/18-19(02))及政府當局於2019年2月20日提交的資料文件(PWSC129/18-19(02)))

(朱凱廸議員於2019年1月29日提出的第八批書面問題(PWSC101/18-19(01))及政府當局於2019年2月20日提交的資料文件(PWSC120/18-19(01)))

(周浩鼎議員於2019年1月30日提出的書面問題(PWSC103/18-19(01))及政府當局於2019年2月21日提交的資料文件(PWSC130/18-19(01)))

2.FCR(2018-19)85 工務小組委員會在2019年1月30日所提出的建議

(PWSC(2018-19)36#註釋符號代表有委員要求財務委員會討論和分開表決的項目。-821CL油塘欣榮街公營房屋發展之工地平整及基礎設施工程)

(這項目請各委員通過工務小組委員會在2019年1月30日會議上所提出的建議。)

(出席人員:運輸及房屋局總土木工程師(工務計劃)/房屋署總建築師(發展及標準策劃)/房屋署總土木工程師(1)/土木工程拓展署土木工程處副處長(工程及環境管理)/土木工程拓展署總工程師(專責事務(工程)))

(房屋事務委員會已在2018年12月3日的會議上討論此項目)

(工務小組委員會曾在2019年1月30日的會議上討論此項目。當局已向小組委員會提交補充資料文件(PWSC125/18-19(01)))

3.FCR(2018-19)86 基本工程儲備基金
總目710-電腦化計劃
政府統計處
新分目「2021年人口普查的資訊科技設備和服務」

(這項目請各委員批准一筆為數202,680,000元的新承擔額,用以購置資訊科技設備和僱用相關服務,以進行2021年人口普查。)

(出席人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首席助理秘書長(財經事務)(保險及退休計劃)/政府統計處處長/政府統計處副處長/政府統計處助理處長(社會統計)/政府統計處高級統計師(資訊科技)1)

(財經事務委員會已在2019年1月7日的會議上討論此項目)

4.FCR(2018-19)53@註釋符號代表2017-18年度立法會會期內及2018年10月12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註釋符號代表重新提交的文件。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在2018年6月6日所提出的建議

(EC(2016-17)26#註釋符號代表有委員要求財務委員會討論和分開表決的項目。-把律政司法律政策科的1 個副首席政府律師編外職位(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2點)轉為常額職位,以負責與政制及選舉事務有關的必要職務)

(這項目請各委員通過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在2018年6月6日會議上所提出的建議。)

(出席人員:律政司政務專員/律政司法律政策專員/律政司副法律政策專員(憲制事務))

(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已在2016年12月19日的會議上討論此項目)

(^註釋符號代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於2017年7月14日作出裁決,宣布梁國雄、羅冠聰、姚松炎及劉小麗自2016年10月12日起被取消就職立法會議員的資格,並已離任立法會議員的職位,無權以立法會議員身分行事。 羅冠聰於2017年4月20日提出的書面問題(ESC87/16-17(01))及政府當局於2017年4月21日提交的資料文件ESC90/16-17(01))

(朱凱廸議員於2017年6月15日提出的書面問題(ESC126/16-17(04))及政府當局於2017年6月30日提交的資料文件ESC140/16-17(01))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曾在2018年6月4日6日的會議上討論此項目。當局已向小組委員會提交補充資料文件ESC152/17-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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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委員要求財務委員會討論和分開表決的項目。

@ 2017-18年度立法會會期內及2018年10月12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

* 重新提交的文件。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於2017年7月14日作出裁決,宣布梁國雄、羅冠聰、姚松炎及劉小麗自2016年10月12日起被取消就職立法會議員的資格,並已離任立法會議員的職位,無權以立法會議員身分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