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會議 (會議議程) 2023年6月21日

立法會

議程

2023年6月21日星期三上午11時

I. 
提交本會省覽的文件
提交本會省覽的2項附屬法例及8份其他文件載於附錄1

II. 
質詢
議員提出22項質詢(6項口頭質詢及16項書面質詢) 
提出口頭質詢的議員
負責答覆的官員 
1.李惟宏議員 
(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2.馬逢國議員 
(在地區推動康樂及文化活動)

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
3.陳仲尼議員 
(加強規管私人樓宇的建築工程)

發展局局長
4.黃國議員 
(改善基層家庭和打工仔的收入)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5.梁文廣議員 
(通過手機短訊行騙的案件)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6.嚴剛議員 
(提供北部都會區土地供企業率先開發)

發展局局長
創新科技及工業局副局長

22項質詢的內容、提出質詢的議員及負責答覆的官員載於附錄2 

III. 
政府法案
二讀(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及三讀
1.:政務司司長

修正案動議人
:政務司司長
(修正案載於2023年6月19日發出的立法會CB(3)518/2023(02)號文件)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23年6月19日發出的立法會CB(3)519/2023(01)號文件)
2.:政務司副司長
3.: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4.:運輸及物流局局長

修正案動議人
:林哲玄議員
(修正案載於2023年6月16日發出的立法會CB(3)506/2023(01)號文件)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23年6月19日發出的立法會CB(3)516/2023(01)號文件)

IV. 
議員法案
二讀(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及三讀
《2023年嶺南大學(修訂)條例草案》:劉智鵬議員
修正案動議人
:劉智鵬議員
(修正案載於2023年6月16日發出的立法會CB(3)507/2023(01)號文件) 
(此事項將沒有官員出席)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23年6月19日發出的立法會CB(3)517/2023(01)號文件)

V. 
議員議案
1."推動釋放潛在勞動力"議案

動議人:周小松議員

議案措辭:附錄3

4位修正案動議人
:
顏汶羽議員、蘇長荣議員、梁子穎議員及郭偉强議員
(修正案載於2023年6月16日發出的立法會CB(3)514/2023號文件)

出席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
2.
"解決的士行車安全及保費加價問題"議案

動議人:陳健波議員

議案措辭:附錄4

3位修正案動議人
:
易志明議員、陳紹雄議員及陳恒鑌議員
(修正案載於2023年6月16日發出的立法會CB(3)515/2023號文件)

出席官員:運輸及物流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
運輸及物流局副局長


立法會秘書


附錄1
2023年6月21日的立法會會議

提交本會省覽的文件
附屬法例法律公告編號
1.《2023年宣布增加退休金公告》2023年第97號
2.《2023年孤寡撫恤金(增加)公告》2023年第98號

其他文件
3.僱員再培訓局
2021-22年度年報(包括財務報表及獨立核數師報告)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提交)
4.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2022-23年報(包括財務報表及獨立核數師報告)

(財政司司長提交)
5. 投資者及理財教育委員會
2022-23年報(包括財務報表及獨立核數師報告)

(財政司司長提交)
6.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15/2023號報告
(內務委員會主席李慧琼議員提交)
7.《家事訴訟程序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法案委員會主席周浩鼎議員提交)
8.《2023年印花税(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法案委員會主席黃俊碩議員提交)
9.《2023年進出口(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法案委員會主席易志明議員提交)
10.《2023年嶺南大學(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振英議員提交)


附錄2
於2023年6月21日的立法會會議提出的22項質詢



主題

負責答覆的官員 
口頭質詢
1李惟宏議員
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2馬逢國議員
在地區推動康樂及文化活動
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
3陳仲尼議員
加強規管私人樓宇的建築工程
發展局局長
4黃國議員
改善基層家庭和打工仔的收入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5梁文廣議員
通過手機短訊行騙的案件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6嚴剛議員
提供北部都會區土地供企業率先開發
發展局局長
創新科技及工業局副局長
書面質詢
7周小松議員
保障私營泳池泳客的安全
環境及生態局局長
8陳恒鑌議員
推動粵港澳大灣區標準的發展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9陳月明議員
港鐵東鐵綫過境車程的收費
運輸及物流局局長
10李慧琼議員
打擊詐騙罪案
保安局局長
11姚柏良議員
打擊經營無牌酒店或賓館
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
12鄧飛議員
改善市民的精神健康
醫務衞生局局長
13陳穎欣議員
公營牙科服務
醫務衞生局局長
14譚岳衡議員
發展綠色科技
環境及生態局局長
15謝偉俊議員
私人房屋的管理費
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
16狄志遠議員
支援聽障人士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7邵家輝議員
視光師的人手
醫務衞生局局長
18梁熙議員
邨管諮委會解散後的管理措施
房屋局局長
19陸頌雄議員
現金津貼試行計劃
房屋局局長
20管浩鳴議員
支援單親家庭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21容海恩議員
領養兒童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22江玉歡議員
涉及土地和建築物案件的審理
政務司司長



第1項質詢
(口頭答覆)

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

李惟宏議員問:
近期,中央發布《關於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意見》,提出30條金融改革創新措施(下稱"前海金融30條"),支持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下稱"前海合作區")發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鑒於業界廣泛關注前海金融30條,期待相關政策帶來發展機遇,當局會否針對相關行業或公司有序推出優先項目和方案;
(二)
鑒於前海金融30條涉及多項政策措施,政府將如何作出跨部門協作、統籌與內地有關部門溝通及商討,並盡早公布有關的具體落實細節和時間表,以便不同企業能夠為在前海合作區發展做好事前準備;及
(三)
政府會否提供誘因,吸引更多金融及專業服務相關的企業參與有關發展,從而發揮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優勢,為國家發展做好內循環和外循環角色?


第2項質詢
(口頭答覆)

在地區推動康樂及文化活動

馬逢國議員問:
有意見認為,區議會應更積極地履行推動康樂及文化活動的職能,因此,在完善地區治理架構後,政府應進一步調動民間和地區團體的積極性,鼓勵它們舉辦更多具地區特色的活動,以豐富市民的文娛康樂生活,藉此增加市民對社區的歸屬感,以及營造地區文化特色。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在完善地區治理架構後,當局有何計劃鼓勵各地區團體舉辦更多具地區特色的文化及康樂活動,讓區議會更積極地履行推動康樂及文化活動的職能;
(二)
當局會否考慮委任一些具文化及體育背景的人士加入區議會,讓區議會更好地發揮推動康樂及文化活動的職能;及
(三)
當局會否考慮在各區設立一名文體活動統籌專員,專責推動及統籌當區的文體活動及演出,並且鼓勵地區團體舉辦更多具地區特色的文體活動?


第3項質詢
(口頭答覆)

加強規管私人樓宇的建築工程

陳仲尼議員問:
據報,將軍澳一個私人屋苑單位的部分結構牆(俗稱"主力牆")懷疑被拆除,有關改動可能影響大廈結構安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鑒於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涉及私人樓宇拆除主力牆的工程,均需向屋宇署申請,過去3年,該署分別接獲、批准及拒絕多少宗有關申請,以及拒絕該等申請的原因為何;分別有多少人因進行有關工程前無提交申請而被捕、檢控及定罪;
(二)
鑒於上述事件是因有"睇樓"網站上載有關影片後被網民發現而曝光,但私人樓宇屬私人地方,當局如何發現及打擊於私人樓宇進行的違例建築工程,以及會否加強網上巡查及執法工作;及
(三)
鑒於有意見認為,香港並無就室內設計行業設立強制性的發牌及註冊制度,因此未能確保室內設計方案符合建築物安全的規定,當局會否考慮為該行業設立發牌及註冊制度,以提升有關工程的安全水平和該行業的專業形象;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第4項質詢
(口頭答覆)

改善基層家庭和打工仔的收入

黃國議員問:
國家主席去年7月1日的重要講話指出,"讓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市民,讓每位市民都堅信,只要辛勤工作,就完全能夠改變自己和家人的生活"。行政長官在《2022年施政報告》亦強調"為市民謀幸福"。然而,據悉基層家庭和打工仔的收入長期偏低,在2002至2021年,按十等分組別劃分的家庭住户每月收入中位數和從事經濟活動的家庭住户每月收入中位數,最低四成家庭和最低兩成打工仔的收入增幅均跑輸通脹。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如何落實國家主席囑託,並兌現《施政報告》的施政方向,以及會否就相關工作訂立關鍵績效指標,讓基層市民和勞工有更大的獲得感及幸福感;
(二)
會否以"生活工資"作為政府外判員工的收入底線,讓他們得享體面的生活;及
(三)
鑒於最低工資委員會正研究如何優化法定最低工資水平的檢討機制,政府會否考慮將"生活工資"作為釐定法定最低工資水平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讓基層勞工能過上有尊嚴的生活?


第5項質詢
(口頭答覆)

通過手機短訊行騙的案件

梁文廣議員問:
據報,儘管政府已實施電話智能卡實名登記制,但仍有不少海外詐騙分子通過冒充各種零售商店和電訊公司發出真假難辨的手機短訊,盜取市民信用卡或網上銀行資料,導致市民蒙受損失。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鑒於部分釣魚手機短訊來自海外,政府會否考慮參考境外來電提示方式,為來自海外的手機短訊加上提示,以提高市民的警覺性,防範騙案;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
會否盡快推出短訊發放人登記制度或其他手機短訊認證制度,為有信譽的機構所發出的手機短訊提供特殊認證,以提高手機短訊的識別度;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
鑒於通過手機短訊進行詐騙的案件大多涉及信用卡資料被盜用,政府有否計劃就網上銀行及流動支付服務的保安問題加強宣傳,並引入新的保障措施,以防範網絡詐騙;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第6項質詢
(口頭答覆)

提供北部都會區土地供企業率先開發

嚴剛議員問:
有意見認為,參考內地及海外區域產業開發的成功經驗,政府吸引重點企業的一個有效手段,是以優惠的條件,在盡量短的時間內向重點企業提供土地,促使這些企業率先開發,帶動區域經濟快速發展。因此,土地供應政策是政府吸引重點企業落户的有效措施之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預計今年內可以從北部都會區的發展範圍收回多少土地,包括棕地和私人土地,用於新的規劃和發展;及
(二)
鑒於據悉,政府在新田科技城的開發中,將考慮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批地方式,包括直接批予合適企業,有否研究,對於北部都會區內各區域的開發,是否也能採取類似模式批地,例如為合資格企業或企業聯合體在指定地塊簡化申請用地流程,並對其以優惠的價格批地,以期起到引領開發的作用?


第7項質詢
(書面答覆)

保障私營泳池泳客的安全

周小松議員問:
根據《泳池規例》(第132CA章),凡屬人工建造作游泳之用而公眾可進入的水池,或任何會社、機構、協會或其他組織所經營的人工建造作游泳之用的水池,均須向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申領泳池牌照。關於保障私營泳池泳客的安全,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10年,每年(i)持泳池牌照的私營泳池數目、(ii)‍新申請泳池牌照的私營泳池數目,以及(iii)續期申請泳池牌照的私營泳池數目,並按區議會分區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二)
根據泳池牌照的持牌條件,在向泳客開放的所有時間須有不少於(i)2名、(ii)3名、(iii)4名、(iv)5名、(v)6名、(vi)7名及(vii)8名合資格救生員在場當值的持牌泳池的分別數目;
(三)
過去10年,每年食環署(i)巡查持泳池牌照私營泳池的次數及(ii)接獲該等泳池通報的意外數目;及
(四)
是否知悉,(i)過去10年每年香港拯溺總會頒發的泳池救生章和沙灘救生章的分別數目,以及(ii)現時持有由該會頒發的有效泳池救生章、沙灘救生章及其他更高級別拯溺證章的分項人數?


第8項質詢
(書面答覆)

推動粵港澳大灣區標準的發展

陳恒鑌議員問:
據報,粵港澳三地當局早前簽署關於共同促進粵港澳大灣區標準("灣區標準")發展的合作備忘錄,有關的灣區標準清單涵蓋中醫藥及物流等25個領域共110個項目。有意見認為,備忘錄的簽署是粵港澳大灣區("大灣區")"軟聯通"的一部分,有助促進大灣區各城市之間的商品流通及融合發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當局有否成立專責組織處理灣區標準的事宜;如有,其職能、組成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
政府於訂立灣區標準的角色為何;業界可否主動建議就某類商品或服務訂立灣區標準;如可,主責政府部門及手續為何,以及有否為有關工作制訂服務承諾;如不可,原因為何;及
(三)
鑒於廣東省已簡化在香港註冊傳統外用中成藥在大灣區內地城市註冊的審批流程,當局有否計劃透過有關的灣區標準,協助業界向內地當局爭取簡化在香港註冊傳統內服藥物在內地註冊的審批流程;如有,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9項質詢
(書面答覆)

港鐵東鐵綫過境車程的收費

陳月明議員問:
據悉,羅湖管制站和落馬洲支線管制站是本港出入境人次最多的兩個陸路口岸。與港鐵東鐵綫過境車程(即來回上水站及羅湖站/落馬洲站)的票價相比,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例如專營巴士或小巴)同樣車程的票價則較為低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東鐵綫過境車程所採用的票價結構的理據為何;
(二)
是否知悉,過去10年,每年香港鐵路有限公司就東鐵綫過境車程的票務收入為何(以表列出);
(三)
會否因應香港與深圳共建深港口岸經濟帶以促進人流往來的倡議,檢討東鐵綫過境車程的票價結構和票價的合理性;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
會否考慮為跨境學童、跨境工作人士等每日需要往返香港及深圳的人士推出更多便利跨境交通的政策或措施,以減低他們的車費開支;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10項質詢
(書面答覆)

打擊詐騙罪案

李慧琼議員問:
據報,香港詐騙案件數字近年升幅顯著。根據民主建港協進聯盟一項問卷調查,有超過三成受訪者稱每星期收到5個或以上疑似詐騙信息,亦有超過一成受訪者稱曾經受騙而蒙受損失。有意見認為,詐騙案件數字持續大幅增加,反映現行措施不足以抵擋越趨嚴重的騙徒攻勢。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5年,每年涉嫌詐騙而被拘捕、檢控和定罪的人數分別為何,以及被定罪人士的判罰為何,並按詐騙案件的性質列出分項資料;
(二)
是否知悉,香港金融管理局會否與銀行商討,簡化凍結可疑交易款項的程序,以及更積極審查涉嫌詐騙的可疑帳户;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
鑒於據悉,警方設立了不同專責小組針對性地處理各類騙案,警方會否邀請銀行業界代表加入該等專責小組,以優化辨識可疑帳户的程序,藉此提高阻截騙徒行騙的機會;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
會否就電話智能卡實名登記制度制訂更嚴謹的規定和指引,以堵塞目前不法之徒可利用虛假身份證資料為大量電話卡進行登記的漏洞;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五)
會否加強與內地及海外執法機構進行情報交流,以掌握詐騙案件的最新形勢及在有需要時聯手採取執法行動;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六)
會否因應近年詐騙案件的頻密性、組織性及嚴重性,搜集足夠資料向司法機構反映,以便法庭考慮加刑因素以至頒布判刑指引,從而收阻嚇作用;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七)
鑒於政府於本年3月15日回覆本會議員質詢時表示,警方計劃再次籌辦"防騙月",有關工作的進展及詳情為何?


第11項質詢
(書面答覆)

打擊經營無牌酒店或賓館

姚柏良議員問:
根據《旅館業條例》(第349章),經營或管理無牌酒店或賓館均屬刑事罪行。據報,有人於新冠疫情期間出租遊艇作"海上賓館"用途,亦有旅館業人士反映,自今年2月初香港與內地全面通關後,有無牌酒店或賓館營運者透過網上平台接受客房預訂。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6個月,每月當局接獲有關無牌酒店或賓館的投訴宗數,當中有多少人分別被檢控及定罪;
(二)
過去6個月,每月當局就懷疑經營無牌酒店或賓館所採取的執法行動的以下資料:(i)巡查次數、(ii)巡查地區,以及(iii)以"放蛇"方式搜集證據的次數;
(三)
鑒於根據第349章第5(1)條,任何人如經營、開設、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控制任何屬酒店或賓館的處所,而該處所沒有有效牌照,該人即屬犯罪,該條文是否適用於在香港水域作住宿用途的遊樂船隻;如是,詳情為何;及
(四)
政府有何具體計劃加強打擊無牌酒店或賓館,並為第349章進行更多宣傳推廣,以加強阻嚇力?


第12項質詢
(書面答覆)

改善市民的精神健康

鄧飛議員問:
有調查發現,自2018年起,香港市民的精神健康持續5年處於不合格水平。此外,據報近月本港接連發生多宗自殺或懷疑自殺個案,涉及不同年齡及階層的人士。有意見認為,政府及有關當局應盡快檢視改善市民精神健康的策略,並加強各項措施和支援服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2022年至今,(i)被裁定為自殺死亡的個案宗數,並按死者所屬年齡組別、性別及自殺原因列出分項數字,以及(ii)本港的自殺率與亞洲鄰近地區的比較為何;
(二)
是否知悉,現時提供防止自殺及精神健康支援服務的政府部門及民間機構分別為何;
(三)
政府會否針對第(一)項所述個案中自殺率較高的群組,加強相關措施或支援服務,以減低其自殺機會;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
有否評估,在社會全面復常下,市民對精神健康服務的需求是否有所增加;若有評估而結果為是,政府會否增撥資源以增加相關服務及人手?


第13項質詢
(書面答覆)

公營牙科服務

陳穎欣議員問:
近日有調查顯示,有七成受訪者患有不同程度的牙齒疾病,亦有近六成受訪者因經濟問題而沒有主動求診。另一方面,現時全港設有39間政府牙科診所,當中只有11間診所提供免費緊急牙科治療(俗稱"牙科街症")服務,加上服務名額有限,市民普遍未能得到公營牙科服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會否計劃在其餘28間政府牙科診所提供牙科街症服務,以達致"區區有牙科",從而回應市民對公營牙科服務的急切訴求;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
會否計劃設立"牙科醫療券",透過公私營合作模式,將對公營牙科服務的需求分流到私營市場;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
會否研究將長者醫療券計劃的使用範圍擴大至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的牙科服務,以減輕市民對本港公營牙科服務需求的壓力;及
(四)
鑒於政府早前指出,會研究引入非本地培訓牙醫,以紓緩牙醫人手短缺問題,並計劃在本年內向本會提交立法建議,相關工作的進度為何?


第14項質詢
(書面答覆)

發展綠色科技

譚岳衡議員問:
有意見指出,政府致力鞏固和提升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大力發展綠色金融、打造香港成為科創中心,以及提升科創行業在經濟產業結構中的比重,其中綠色科技產業極具發展潛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評估,在綠色科技產業的領域中,香港有哪些行業具有領先優勢,以及屬後續重點發力的行業為何;
(二)
有哪些具體舉措,在財務方面支持綠色科技發展;及
(三)
鑒於有意見認為,政府應該藉高等教育院校及科研機構作為技術提供方、香港科學園作為孵化綠色科技企業的主體、香港的大型企業作為綠色科技的使用者,以及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作為香港發展綠色科技的重要合作方,構建一個生態體系去推動綠色科技的發展,政府就此有哪些措施和規劃?


第15項質詢
(書面答覆)

私人房屋的管理費

謝偉俊議員問:
據悉,投訴物業管理公司("物管公司")服務欠佳及收費過高個案時有發生。根據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研究報告,過去11年,消委會共接獲近700宗關於物業管理的投訴,當中近五成受訪業主認為管理費金額過高,亦有兩成多業主認為管理費不合理。此外,有市民批評,物管公司收費高、權力大(例如在新冠疫情期間,某藍籌屋苑的物管公司既領取政府"保就業"計劃的津貼,又大幅調高管理費近一成),小業主面對物管公司年年大幅調高管理費,礙於《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規管物管公司上調管理費規限過於寬鬆,亦苦無對策,加上大型屋苑發展商多為旗下屋苑大業主,即使計及所有小業主業權份數,亦不足以更換物管公司(有部分藍籌屋苑的公契更訂明日後選用哪間物管公司),情況有如"眼白白年年被發展商的物管公司搶錢"。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統計,在全港大型私人屋苑中,有多少個屋苑物管公司為有關屋苑發展商的關聯公司;如有,詳情為何;
(二)
有否了解,過去5年,全港大型私人屋苑物管公司上調管理費的平均增幅為何;
(三)
鑒於第344章有關條文訂明,只要管理費加幅不多於五成,便無須經管理委員會或法團召開業主大會決議批准,當局會否考慮修訂第344章以下調有關門檻,保障小業主權益;及
(四)
對於類似上述大型藍籌屋苑發展商在公契內訂明由其子公司的物管公司負責管理該屋苑,而小業主難以集齊足夠業權份數,修改公契並更換發展商的物管公司,有業主形容此情況如同強制光顧,政府有否研究上述情況是否違反競爭原則,以及會否要求競爭事務委員會介入調查?


第16項質詢
(書面答覆)

支援聽障人士

狄志遠議員問:
根據政府統計處的數字,在2020年全港有246 200人聽覺有困難。關於支援聽障人士,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5年,每年(i)全港聾人/弱聽人士的人數、(ii)他們使用各政府部門服務的分別人數、(iii)他們使用各政府部門服務時需要手語翻譯員服務的次數,以及(iv)每次使用手語翻譯員服務的平均時間;
(二)
過去5年,每年聾人使用香港警務處992緊急短訊求助服務的人數、每次由報案到警員到場的平均所需時間,以及該等人士到警署報案時輪候手語翻譯員服務的平均時間分別為何;
(三)
鑒於警方於2017年接受傳媒訪問時表示,會研究992緊急短訊求助服務處理相片及影片的可行性,現時相關工作的進度為何;
(四)
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年司法機構備存的手語傳譯員名單中的人數,以及聾人/弱聽人士在司法程序中需要使用手語傳譯服務的個案宗數;該等資料會否開放予公眾閱覽;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
鑒於有意見認為,現時教育局推行的融合教育,在聾人/弱聽人士學習手語方面缺乏支援,政府會否加強對聾人/弱聽人士,以及健聽人士的手語教育;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六)
鑒於據悉,現時官方未有統一的手語系統,政府會否推行官方手語系統;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七)
政府就支援聾人/弱聽人士所推行的最新及未來的政策的詳情為何?


第17項質詢
(書面答覆)

視光師的人手

邵家輝議員問:
有眼鏡店的經營者反映,本港視光師不足以致出現招聘困難,影響其店鋪的日常營運和發展,故建議引入粵港澳大灣區("大灣區")內地城市的視光師,以分擔視光師部分基本工作(例如只限於驗眼的屈光檢查工作)。另一方面,政府於今年5月公布擴大"人才清單",把涵蓋的專業由原有的13項增加至51項,當中包括視光師。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本港現時有多少名註冊視光師,以及當中有多少名受僱於眼鏡店並從事前線視光師工作;
(二)
有否評估,未來5年,每年視光師的供求情況;
(三)
鑒於在其他地區接受視光師相關專業培訓的人士,須向視光師管理委員會申請註冊才可在本港從事視光師的工作,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年分別有多少名在其他地區接受培訓的人士提出申請和獲准成為註冊視光師(按受訓地區列出);及
(四)
有否評估,擴大人才清單如何有助引入大灣區內地城市以至整個內地的視光師;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18項質詢
(書面答覆)

邨管諮委會解散後的管理措施

梁熙議員問:
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在轄下公共屋邨成立的屋邨管理諮詢委員會("邨管諮委會")在去年停止運作前負責運用房委會的撥款,以進行邨內小型改善工程及改善邨內環境。有意見指出,全港邨管諮委會停止運作後,由屋邨的房屋事務經理決定如何使用有關撥款,未必能反映居民意願及切合所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全港邨管諮委會解散及停止運作後,房委會撥款給各公共屋邨的金額及機制有否改變;
(二)
全港各個公共屋邨的邨管諮委會解散時,其可運用的撥款餘額,以及解散後至今,該餘額連同新撥款的金額分別為何,並按區議會分區及公共屋邨列出分項資料;
(三)
鑒於房委會表示,公共屋邨的房屋事務經理在財政年度初擬定使用屋邨撥款建議時,會透過不同溝通渠道收集及考慮租户的意見,包括擴展傳統和電子方式的溝通途徑,至今共有多少個屋邨已經設立電子方式的意見表達途徑;
(四)
自本年1月至今,各公共屋邨的房屋事務經理從不同溝通途徑分別收到多少項居民對撥款、邨內小型改善工程,以及改善邨內環境的意見,並按區議會分區及公共屋邨列出分項數字;
(五)
鑒於過去邨管諮委會可根據居民意見,就屋邨的外判保安或清潔承辦商的表現評分,以決定是否與承辦商續約或更換承辦商,在邨管諮委會解散後,政府如何確保居民可參與有關決定及表達意見;及
(六)
鑒於有意見認為,過去邨管諮委會可鼓勵居民參與屋邨管理及向房屋署反映意見,以協助改善屋邨的管理工作,政府會否考慮以其他途徑重新組成邨管諮委會,讓公共屋邨居民可更投入交流屋邨管理事務方面的意見?


第19項質詢
(書面答覆)

現金津貼試行計劃

陸頌雄議員問:
政府於2021年6月底推出為期3年的現金津貼試行計劃("試行計劃"),向合資格人士提供現金津貼("該津貼"),以紓緩基層家庭因長時間輪候公共租住房屋("公屋")期間面對的生活困難。另一方面,有調查發現,預計近75%的試行計劃申請者於兩年後可能仍未能遷入公屋,另現時約有10萬名輪候公屋未滿3年的非長者單身人士未能受惠於試行計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自試行計劃推行至今,每年的受惠人數,以及試行計劃申請者輪候公屋的時間為何;受惠人士當中,有多少人被終止該津貼卻仍未獲編配公屋單位;
(二)
會否考慮按通脹提高該津貼的金額,並延長試行計劃提供津貼的時間(例如向申請者發放該津貼直至其遷入公屋為止);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
會否考慮將試行計劃的受惠對象擴闊至現正輪候公屋的非長者單身人士;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
鑒於有意見指出,試行計劃是唯一針對解決劏房租户住屋壓力的經濟援助措施,但一些住户因不符合申請條件而被拒於門外,淪為非公屋、非綜援的低收入住户(俗稱"N無住户"),政府會否在不影響試行計劃實施的情況下,重推向N無住户提供的一次過生活津貼;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20項質詢
(書面答覆)

支援單親家庭

管浩鳴議員問:
據悉,本港近年的離婚率不斷攀升,單親家庭數目亦急增,其面對的困難也越來越多。另一方面,自政府於2004年停止向5間由非政府機構營辦的單親中心發放資助後,單親家庭所需服務由社會福利署轄下"綜合家庭服務中心"("服務中心")及"共享親職支援中心"("支援中心")提供。然而,有關注單親家庭的團體向本人反映,服務中心及支援中心所提供的服務均缺乏針對性及持續性,未能切合單親家庭的需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5年,每年全港單親家庭及其子女的數目為何;
(二)
過去5年,每年每間服務中心及支援中心的以下資料:(i)處理的單親人士求助個案數目(按新個案及舊個案列出分項數字)、(ii)該等求助個案的平均處理時間、(iii)人手編制,以及(iv)平均每名社工處理的個案數目(按活躍個案及完成處理的個案列出分項數字);
(三)
會否定期檢討服務中心及支援中心的營運情況及人手編制,並考慮適時增撥資源加強人手;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
鑒於有意見指出,近年拖欠贍養費的情況持續惡化,被拖欠贍養費的單親人士投訴無門,而政府於本年2‍月22日回覆本會議員質詢時表示,正考慮"香港離婚狀況進一步研究"報告中有關設立專責單位協助執行贍養費支援計劃及執行法院命令收回贍養費的建議,有關工作的進展為何;
(五)
會否考慮重新資助非政府機構開設單親中心;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六)
會否考慮加強對單親兒童照顧者的支援,例如優先考慮為單親家庭提供兒童託管服務,以及為單親全職家庭照顧者提供可維持生活的現金支援或津貼等;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第21項質詢
(書面答覆)

領養兒童

容海恩議員問:
關於領養兒童,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鑒於據悉,成為寄養家長和領養家長申請的審批準則有所不同,有關詳情為何;政府基於甚麼準則決定為有需要的兒童提供寄養服務或領養服務;
(二)
鑒於有意見反映,若正等待領養兒童的家庭中有外籍家庭成員,將較容易和較快成功領養兒童,(i)現時正等待領養兒童的家庭數目、(ii)現時領養家庭中有外籍家庭成員的家庭數目,以及(iii)有否了解有關現象的成因;及
(三)
會否考慮和研究在寄養家長申請領養有關兒童後,社會福利署無需暫停該等家長提供原有的寄養服務;如會,有關要求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22項質詢
(書面答覆)

涉及土地和建築物案件的審理

江玉歡議員問:
有不少市民反映,土地審裁處案件由排期至聆訊的輪候時間過長,一些案件的輪候時間更需9個月,與土地審裁處所訂的服務承諾存在較大差距。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5年,每年土地審裁處審理的案件的以下資料:(i)類別、(ii)數目,以及(iii)由排期至聆訊的平均輪候時間(以表列出);
(二)
鑒於建築物管理調解統籌主任辦事處會將一些個案轉介調解員處理,當局有否統計,調解服務使用者就其個案的滿意程度為何;
(三)
有否統計,現時全港專責處理土地租契,以及與房地產有關爭議的律師人數為何;當局有否計劃針對該範疇為業界制訂相應的培訓計劃;及
(四)
有否評估,土地審裁處現時的人手是否足夠應對其日益增加的工作量;當局有否計劃透過增聘人手或資源調配,以加快審理案件的速度,從而縮短市民由排期至聆訊的輪候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