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因裁判官条例草案
会议议程
日期 : |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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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上午十时四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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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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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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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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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某人在受警方看管时死亡的个案
(立法局CB(2)688/96-97(01)号文件──
当局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日发出的函件)
|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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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裁判官如决定不就死亡个案举行研讯,应赋
权死者家属索取死亡报告
(立法局CB(2)688/96-97(02)号文件──
当局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日发出的各封函件。)
|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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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赋权死者家属聘用病理学家为死者进行第二次
尸体剖验
(立法局CB(2)688/96-97(03)号文件──
当局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日发出的函件。)
| 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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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理学家的定义
(立法局CB(2)688/96-97号文件──
当局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日发出的函件。)
| V.
|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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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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