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草案委员会



死因裁判官条例草案
会议议程

日期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时间:上午十时四十五分

会议纪要

项目 事目
I. 调查某人在受警方看管时死亡的个案
(立法局CB(2)688/96-97(01)号文件──
当局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日发出的函件)
II. 死因裁判官如决定不就死亡个案举行研讯,应赋
权死者家属索取死亡报告
(立法局CB(2)688/96-97(02)号文件── 当局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日发出的各封函件。)
III. 应赋权死者家属聘用病理学家为死者进行第二次
尸体剖验
(立法局CB(2)688/96-97(03)号文件──
当局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日发出的函件。)
IV. 病理学家的定义
(立法局CB(2)688/96-97号文件──
当局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日发出的函件。)
V. 其他事项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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