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法律服务立法(杂项修订)条例草案
会议议程
日期: | 一九九七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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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下午四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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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纪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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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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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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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下列事项与香港律师会举行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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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费委员会的成员组合(草案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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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规定买方须缴付卖方的费用的条文定
为无效的建议(草案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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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人享有与并非公证人的人缔结合伙
业务的权利(草案第14条)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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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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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次会议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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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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