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草案委员会


1996年法律服务立法(杂项修订)条例草案

会议议程

日期:一九九七年三月四日
时间:下午四时三十分
会议纪要

项目 事项
I. 就下列事项与香港律师会举行会议:

  1. 事务费委员会的成员组合(草案第17条);

  2. 将规定买方须缴付卖方的费用的条文定
    为无效的建议(草案第18条);

  3. 公证人享有与并非公证人的人缔结合伙
    业务的权利(草案第14条)
II. 其他事项
III. 下次会议日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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