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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法律服务立法(杂项修订)条例草案
会议议程
日期: | 一九九七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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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下午十二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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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纪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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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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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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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就下列议题进行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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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非法定的定额收费(草案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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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费委员会(草案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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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物业转易工作的定额收费(草案第20条及
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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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规定物业买方须支付卖方法律费用的合
约条文(草案第18条)
有关的讨论文件计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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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律政专员于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九日致条例
草案委员会个别委员的函件,随函附上三份
有关废除物业转易定额收费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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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律政专员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二日致个别委
员的函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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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局CB(2)857/96-97、CB(2)1083/96-97、
CB(2)1414/96-97、CB(2)1699/96-97、
CB(2)1718/96-97、CB(2)1741/96-97(01)、
CB(2)1741/96-97(03)、CB(2)1947/96-97及
CB(2)1967/96-97(02)号文件。
有关的意见书计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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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师会致个别委员的立场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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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局CB(2)256/96-97号文件;立法局
CB(2)355/96-97号文件附录1至2;立法局
CB(2)361/96-97、CB(2)363/96-97、
CB(2)368/96-97、CB(2)373/96-97及
CB(2)384/96-97号文件;立法局CB(2)580/96-97
号文件,随附行动委员会就事务费委员
会提出拟议改变的有关意见书;立法局
CB(2)613/96-97、CB(2)653/96-97、
CB(2)762/96-97、CB(2)826/96-97、
CB(2)827/96-97、CB(2)838/96-97、
CB(2)845/96-97、CB(2)858/96-97、
CB(2)863/96-97、CB(2)868/96-97、
CB(2)874/96-97、CB(2)1062/96-97、
CB(2)1073/96-97、CB(2)1078/96-97、
CB(2)1087/96-97、CB(2)1308/96-97、
CB(2)1408/96-97、CB(2)1664/96-97及
CB(2)1967/96-97(01)号文件。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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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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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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