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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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就下列议题进行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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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物业转易工作的定额收费(草案第20
条及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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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规定物业买方须支付卖方法律费用
的合约条文(草案第18条)
有关的讨论文件计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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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律政专员于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九日致
条例草案委员会个别委员的函件,随函
附上三份有关废除物业转易定额收费的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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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律政专员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二日致个
别委员的函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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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局CB(2)1083/96-97、
CB(2)1414/96-97、CB(2)1699/96-97、
CB(2)1718/96-97、CB(2)1741/96-97(03)、
CB(2)1967/96-97(02)、CB(2)2173/96-97
及CB(2)2199/96-97号文件。
有关的意见书计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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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师会致个别委员的立场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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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局CB(2)256/96-97号文件;立法局
CB(2)355/96-97号文件附录1至2;立法局
CB(2)361/96-97、CB(2)363/96-97、
CB(2)368/96-97、CB(2)373/96-97、
CB(2)384/96-97、CB(2)613/96-97、
CB(2)762/96-97、CB(2)826/96-97、
CB(2)827/96-97、CB(2)838/96-97、
CB(2)845/96-97、CB(2)858/96-97、
CB(2)863/96-97、CB(2)868/96-97、
CB(2)874/96-97、CB(2)1062/96-97、
CB(2)1073/96-97、CB(2)1078/96-97、
CB(2)1087/96-97、CB(2)1308/96-97、
CB(2)1408/96-97、CB(2)1664/96-97及
CB(2)1967/96-97(01)号文件。
II.
|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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