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草案委员会


1996年法律服务立法(杂项修订)条例草案

会议议程

日期: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九日
时间:下午二时三十分
会议纪要

项目 事项
I. 与当局及香港律师会举行会议
(下午二时三十分至三时三十分)

    续议事项

  1. 草案第2条增订有关律师法团的第IIAA部
    (立法局CB(2)218/96-97、CB(2)243/96-97、
    CB(2)259/96-97、CB(2)427/96-97及
    CB(2)454/96-97号文件)

  2. 草案第5条增订有关外国律师法团的第39BA条
    (立法局CB(2)219/96-97及CB(2)428/96-97号文件)

    新增议项

    ─草案第14及15条分别增订第43B及
    49A条,就法律公证人及律师订立多元合
    伙业务作出规定
    (立法局CB(2)221/96-97号文件)

II. 与行动委员会举行会议(由徐嘉慎律师事务所转达)
(下午三时三十分至四时三十分) ──多元合伙业务
(立法局CB(2)453/96-97号文件)
III. 其他事项
(下午四时三十分)
IV. 下次会议的日期和目的──于一九九六年
十一月二十五日与行动委员会就条例草案
其他条文举行会议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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