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草案委员会


1996年法律服务立法(杂项修订)条例草案

会议议程

日期: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时间:下午十二时三十分
会议纪要

项目 事项
I. 议员就下列议题进行讨论 ──

  1. 律师委托人帐戶的利息(草案第7条)

    有关的意见书计为

    - 消费者委员会提交的意见书
    (立法局CB(2)361/96-97号文件)

    - 香港服务业联盟提交的意见书
    (立法局CB(2)363/96-97号文件)

    - 香港地产行政学会提交的意见书
    (立法局CB(2)384/96-97号文件)

    - 香港律师会致个别委员的立场书

    有关的讨论文件计为

    - 副律政专员/律政司办公室一九九七年
    四月四日的函件
    (立法局CB(2)1741/96-97(01)号文件)

    - 《法律服务咨询文件》及《法律务报告
    书》中有关律师委托人帐戶利息的摘录
    (立法局CB(2)1741/96-97(04)号文件)

    - 副律政专员/律政司办公室一九九七年
    四月十四日的函件
    (立法局CB(2)1844/96-97号文件)

    - 香港律师会对副律政专员一九九七年四月
    十四日函件的回应 ── 将于稍后发出

  2. 废除非法定的定额收费(草案第16条)

  3. 事务费委员会(草案第17条)

  4. 废除物业转易工作的定额收费(草案第20条
    及附表2)

  5. 废除规定物业买方须支付卖方法律费用的合
    约条文(草案第18条)

有关的讨论文件计为 ──

  1. 副律政专员于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九日致条
    例草案委员会个别委员的函件,随函附上
    三份有关废除物业转易定额收费的文件;

  2. 副律政专员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二日致个别
    委员的函件;及

  3. 立法局CB(2)857/96-97、CB(2)1083/96-97、
    CB(2)1414/96-97、CB(2)1699/96-97、
    CB(2)1718/96-97、CB(2)1741/96-97(01)及
    CB(2)1741/96-97(03)号文件。

有关的意见书计为 ──

  1. 香港律师会致个别委员的立场书;及

  2. 立法局CB(2)256/96-97号文件;立法局 CB(2)355/96-97号文件附录1至2;立法局 CB(2)361/96-97、CB(2)363/96-97、 CB(2)368/96-97、CB(2)373/96-97及 CB(2)384/96-97号文件;立法局 CB(2)580/96-97号文件,随附行动委员会 就事务费委员会提出拟议改变的有关意见书; 立法局CB(2)613/96-97、CB(2)653/96-97、 CB(2)762/96-97、CB(2)826/96-97、 CB(2)827/96-97、CB(2)838/96-97、 CB(2)845/96-97、CB(2)858/96-97、 CB(2)863/96-97、CB(2)868/96-97、 CB(2)874/96-97、CB(2)1062/96-97、 CB(2)1073/96-97、CB(2)1078/96-97、 CB(2)1087/96-97、CB(2)1308/96-97、 CB(2)1408/96-97及CB(2)1664/96-97号文件。

备注: 如有需要,条例草案委员会将于一 九九七年五月九日的下次会议上继续讨论上述
议题。

II. 其他事项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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