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当局举行会议
- 废除物业转易工作的定额收费
(律政署副律政专员(律政司办公室)于一九九七年一
月二日致个别委员的函件、立法局CB(2)256/96-97
号文件、立法局CB(2)355/96-97号文件的附录1至2、
立法局CB(2)361/96-97、363/96-97、368/96-97、
373/96-97、384/96-97、393/96-97、580/96-97
(当中夹附新加坡物业转易费用检讨委员会一九
九五年四月六日的报告书和澳洲贸易实务委员会
有关法律专业的报告书目录及摘要)、653/96-97、
762/96-97、826/96-97、827/96-97、838/96-97、
845/96-97、857/96-97、858/96-97、863/96-97、
868/96-97、874/96-97、1047/96-97、1062/96-97及
1073/96-97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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