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立法局CB(1)504/96-97(01)号文件──
香港商标师公会提交的意见书
立法局CB(1)504/96-97(02)号文件──
政府当局对(01)号文件的回应
立法局CB(1)504/96-97(03)号文件──
政府当局致秘书处的函件,阐释香港总商会及中华
总商会并未列入当局送交议员的咨询团体名单的原
因(见第3段),并评论香港律师会就「侵犯专利」
的含义(第73(1)条及第74(2)条)而提出的论点(见第
4段)
立法局CB(1)504/96-97(04)号文件──
政府当局提交的文件:比较欧洲及中国在标准专利
方面的专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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