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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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通过九五年十月十一日上次会议纪录
(有关文件容后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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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附属法例法律顾问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号文件容后奉上)
- 九五年十月十一日(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会
期)提交立法局的附属法例
- 九五年七月五日、十二日、十九日及二十
六日(一九九四至九五年度会期)提交立法局的
附属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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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九五年十月十八日立法局会议处理事项
- 问题
(立法局95-96年度第号CB38号文件)
- 声明
未接获拟发表声明的通知。
- 官方动议
未接获拟提出动议的通知。
- 条例草案--首读及二读
- 1995年飞机乘客离境稅(修订)条例草案
- 法律援助服务局(第2号)条例草案
- 1995年防止贿赂(杂项条文)(第2号)条例
草案
- 1995年储稅券(修订)条例草案
- 1995年气体安全(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 1995年银行纸币发行(修订)条例草案
- 1995年建筑物(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 1995年知识产权(世界贸易组织修订)条
例草案
- 「非官方议员条例草案」动议辩论
由朱幼麟议员提出
上述动议的措辞随附于后。
內务委员会将决定会否根据立法局会议常规
第27(A)条,按照立法局內务守则的规定,就
参与是次辩论的议员的发言时间上限作出建
议。议员如欲发言,可于辩论进行期间举手
示意,等待立法局主席点喚其发言。
- 「在本港鼓励推行全面教育及认识现代文
化(例如电脑文化)的重要性」休会辩论
由黃钱其濂议员提出
除非立法局主席批准延长发言时限,否则议
员就是次辩论发言的时间全长为45分钟。根
据立法局內务守则,该段时间将会平均分配
给所有拟就是项辩论发言并已于事前表示有
意发言的议员。提出是项休会辩论的议员最
少可获五分钟时间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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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九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至二十六日立法局会议处理事
项
- 问题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39号文件)
- 致谢动议辩论
议员将有两天时间发言。
按照过往的做法,是项动议将由內务委员
会主席提出。每位议员的发言时间上限为
15分钟。议员如欲发言,可于辩论进行期
间举手示意,等待立法局主席点喚其发言
。倘任何议员因特殊理由拟于某日发言,
须先行通知总主任(立法局事务)(二)李李玉
娣,以征求立法局主席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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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其他事项
-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会期內务委员会暂定会
议日期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10文件)
谨请议员注意內务委员会暂定会议日期。
- 修订立法局会议常规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3号文件)
谨请议员批准于九五年十月十八日举行的立
法局会议,提出一项修订立法局会议常规的
决议案。倘获得通过,届时将会要求立法局
主席准予免却惯常的通知期规定。
- 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拟议选举方式
及任期
(立法局95-96年度第AS12号文件)
- 立法局事务委员会
(立法局95-96年度第PL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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