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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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通过九五年十一月十日上次会议纪录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127号文件容后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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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续议事项
- 任命议员利益委员会主席
谨请议员通过议员利益委员会主席的人选,以
待立法局主席任命。
- 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第7(3)
条提出的决议案
- 分发政府报告及刊物予各立法局议员
由內务委员会主席作出口头报告。
- 內务委员会就区永祥及黃铨明事件派遣代表
团事宜
由代表团团长杨孝华议员作出口头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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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九五年十一月十五日提交立法局的附属法例法律顾
问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25号文件容后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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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的情况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14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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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法律顾问就尚待处理的条例草案提交进一步报告
1995年雇佣(修订)(第4号)条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29号文件容后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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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 根据立法局常规第42(3A)条转交內务委员会的条例
草案法律顾问报告
- 1995年商船(注册)(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30号文件容后奉上)
- 1995年土地注册(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26号文件容后奉上)
- 1995年城市规划(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28号文件容后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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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 将于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立法局会议处理的事
项
- 质询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71号文件)
- 声明
未接获拟发表声明的通知。
- 政府议案
根据《公共巴士服务条例》(第230章)第5(3)
(b)条提出的决议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27号文件容后奉上)
- 条例草案--首读及二读
- 1995年博彩稅(修订)条例草案
- 1995年稅务(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 地产代理条例草案
- 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
及三读
1995年土地审裁处(修订)条例草案
- 「越南船民问题」议案辩论--由周梁淑怡议
员提出
有关措辞已于上次会议审议。
- 「台湾旅客入境签证」议案辩论--由任善宁
议员提出
有关措辞已于上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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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 预先就九五年十二月六日立法局会议举行的议案
辩论给予通知
- 「青少年自杀问题」议案辩论
上述议案(随文附上措辞)将由张汉忠议员提出 。
- 「雇佣政策」议案辩论
上述议案(随文附上措辞)将由郑耀棠议员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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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 |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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