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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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通过九六年六月十四日上次会议的纪要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623号文件容后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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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续议事项
-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布政司会晤的情况
- 《1996年危险药物(修订)规例》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75号文件容后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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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提交立法局会议席上省览的
附属法例法律顾问报告(已于九六年六月十四日
在宪报刊登)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71号文件容后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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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条例草案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的情况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62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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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将于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立法局会议处理的其他
事项
议案
- 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4)条
提出关于《1996年污水处理服务(排污费)
(修订)规例》及《1996年污水处理服务(工
商业污水附加费)(修订)规例》的决议案 由谢永龄议员动议
随文附上上述议案的措辞。
- 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4)条
提出关于《1996年旅馆业(费用)(修订)规例》
的决议案 由周梁淑怡议员动议 随文附上上述议案的措辞。
- 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2)条
提出关于《1996年废物处置(化学废物处置
的收费)(修订)规例》的决议案 由田北俊议员动议
随文附上上述议案的措辞。
- *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2)
条提出关于《性别歧视条例(1995年第67
号)1996年(生效日期)公告》、《残疾歧
视条例(1995年第86号)1996年(生效日期)
公告》及《地方法院平等机会规则》的
三项决 议案 由李卓人议员动议 随文附上上述议案的措辞。
- 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2)
条 提出关于《1996年水务设施(修订)规
例》的决议案 由李华明议员动议 随文附上上述议案的措辞。
- 「工业安全」议案辩论
由曾健成议员动议 随文附上上述议案的措辞。
* 现正等待立法局主席批准将此等事项纳入议事 程序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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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 将于九六年七月三日立法局会议处理的事项
- 质询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3)927号文件)
- 声明
未接获拟发表声明的预告。
- 政府议案
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100A条
提出的决议案 由财经事务司动议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73号文件)
- 条例草案 首读及二读
- 证人保护条例草案
- 1996年废物处置(修订)条例草案
- 平等机会(家庭责任、性倾向及年龄)
条例草案
(由刘千石议员提出的议员条例草案)
- 条例草案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
议阶段及三读
1996年护士注册(修订)条例草案
- 「西部走廊铁路」议案辩论
由顏锦全议员动议
有关措辞已于上次会议上研究。
- 「修改基本法」议案辩论
由杨森议员动议
有关措辞已于上次会议上研究。
VII. | 预先就九六年七月十日立法局会议举行的议案辩
论给予通知
- 「污水处理服务营运基金的检讨」议案
辩论
上述议案(随文附上措辞)将由谢永龄议 员动议。
- 「九七后中国军队驻港」议案辩论
上述议案(随文附上措辞)将由张炳良议 员动议。
| VIII. | 事务委员会/条例草案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提 交报告
- 《1996年污水处理服务(排污费)(修订)规
例》及《1996年污水处理服务(工商业污
水附加费)(修订)规例》小组委员会 报告 由小组委员会主席作出口头报告。
- 《立法局会议常规》中文本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3)881号已于九六
年六月六日发出及随文附上立法局95-96 年度第CB(2)1635号文件)
- 《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第7条
提出的两项决议案及根据《性别歧视
条例》(第480章)第57(4)条提出的一项
决议案小组委员会报告
由陈婉娴议员作出口头报告。
| IX. |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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