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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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通过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会议的纪要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225号文件容后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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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续议事项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布政司会晤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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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日提交立法局会议席上省览的附
属法例法律顾问报告(已于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七
曰在宪报刊登)
(立法局LS1/96-97号文件容后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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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条例草案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的情况报告
(立法局CB(2)3/96-97号文件)
随文附上梁耀忠议员于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五日发
出、关于1996年雇佣(修订)条例草案及1996年雇佣
(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的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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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法律顾问就尚待处理的条例草案提交进一步报告
1996年噪音管制(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局LS2/96-97号文件容后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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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
将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九日立法局会议处理的其他事 项
条例草案 首读及二读
1996年仲裁(修订)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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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
将于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六至十七日立法局会议处理 的事项
- 质询
(立法局CB(3)25/96-97号文件)
- 致谢议案辩论
议员将有两天时间发言。
按照过往的做法,是项议案将由內务委员
会主席动议。每位议员的发言时间上限为
15分钟。议员如欲发言,可于辩论进行期
间举手示意,等待立法局主席点喚其发言
。
议案
根据《1996年精神健康(修订)规例》第34(2)条提出的
决议案 由涂谨申议员动议
随文附上上述议案的措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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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
事务委员会/条例草案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提交报 告
- 筹备成立研讯前人民入境事务处处长
梁铭彦先生退休事件及有关事宜专责
委员会的小组委员会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226号文件)
- 1996年电讯(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立法局CB(1)11/96-97号文件)
- 立法局保安事务委员会报告 遣返越
南船民及非华裔少数族裔人士
(立法局CB(2)14/96-97号文件容后奉上)
IX. | 其他事项
当局提交文件的事宜
由內务委员会主席提出。
2.随文附上立法局CB(2)14/96-97号文件,供议员在议
程第VIII(c)项讨论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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