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务委员会
1996/97 年度


会议议程

日期 :一九九六年十月四日
时间 : 下午二时三十分

会议纪要

项目 事项
I.

通过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会议的纪要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225号文件容后奉上)

II.

续议事项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布政司会晤的情况

III.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日提交立法局会议席上省览的附
属法例法律顾问报告(已于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七
曰在宪报刊登)
(立法局LS1/96-97号文件容后奉上)

IV.

条例草案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的情况报告
(立法局CB(2)3/96-97号文件)

随文附上梁耀忠议员于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五日发
出、关于1996年雇佣(修订)条例草案及1996年雇佣
(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的函件。

V.

法律顾问就尚待处理的条例草案提交进一步报告

1996年噪音管制(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局LS2/96-97号文件容后奉上)

VI.

将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九日立法局会议处理的其他事

条例草案 首读及二读

1996年仲裁(修订)条例草案

VII. 将于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六至十七日立法局会议处理
的事项
  1. 质询
    (立法局CB(3)25/96-97号文件)
  2. 致谢议案辩论
    议员将有两天时间发言。

按照过往的做法,是项议案将由內务委员
会主席动议。每位议员的发言时间上限为
15分钟。议员如欲发言,可于辩论进行期
间举手示意,等待立法局主席点喚其发言

议案

根据《1996年精神健康(修订)规例》第34(2)条提出的
决议案 由涂谨申议员动议

随文附上上述议案的措辞。

VIII.

事务委员会/条例草案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提交报
  1. 筹备成立研讯前人民入境事务处处长
    梁铭彦先生退休事件及有关事宜专责
    委员会的小组委员会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226号文件)

  2. 1996年电讯(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立法局CB(1)11/96-97号文件)

  3. 立法局保安事务委员会报告 遣返越
    南船民及非华裔少数族裔人士
    (立法局CB(2)14/96-97号文件容后奉上)

IX.

其他事项
当局提交文件的事宜
由內务委员会主席提出。

2.随文附上立法局CB(2)14/96-97号文件,供议员在议
程第VIII(c)项讨论之用。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六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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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d on 16 July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