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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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通过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一日会议的纪要
(立法局CB(2)1317/96-97号文件容后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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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续议事项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布政司会晤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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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六日及三月五日提交立
法局会议席上省览的附属法例法律事务部报
告(该等附属法例于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及二十八日在宪报刊登)
(立法局LS120及LS127/96-97号文件容后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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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根据《会议常规》第42(3A)条交付內务委员
会处理的条例草案法律事务部报告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六日提交立法局的
条例草案
- 版权条例草案
(立法局LS129/96-97号文件容后奉上)
一九九七年三月五日提交立法局的条例
草案
- 1997年最高法院(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局LS126/96-97号文件容后奉上)
- 1997年公众娛乐场所(修订)条例草
案
(立法局LS125/96-97号文件容后奉上)
- 1997年义勇军及海军义勇军恩恤金
(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局LS128/96-97号文件容后奉上)
- 1997年刑事罪行(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局LS123/96-97号文件容后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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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将于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九日立法局会议上
处理的事项
- 质询
(立法局CB(3)693/96-97号文件)
- 声明
未接获拟发表声明的预告。
- 政府议案
- 根据《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第7(1)
条提出的1997年临时拨款决议案--由
库务司动议
(立法局LS130/96-97号文件)
- 根据《辐射条例》(第303章)第13条
提出的决议案--由卫生福利司动
议
(立法局LS131/96-97号文件容后奉上)
- 条例草案--首读及二读
- 太平绅士条例草案
- 注册设计条例草案
- 1997年尤德爵士纪念基金(修订)条例
草案
- 1997年陪审团(修订)条例草案
- 1997年劳资关系(修订)条例草案
- 1997年职工会(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 1997年雇佣(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 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
阶段及三读
1997年危险药物(修订)条例草案
- 「中电发电量过剩及管制计划协议」
议案辩论
上述议案将由何敏嘉议员动议。议员的措
辞随附于后。
- 「长远房屋策略评议咨询文件」议案辩论
上述议案将由李永达议员动议。议员的措 辞随附于后。
VI.
| 事务委员会/条例草案委员会/小组委
员会报告
- 逃犯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立法局CB(2)1410/96-97号文件容后奉上)
- 1996年电视(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立法局CB(2)1401/96-97号文件容后奉上)
- 1996年公共巴士服务(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局CB(1)989/96-97号文件)
VII.
| 条例草案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的情况报告
(立法局CB(2)1384/96-97号文件)
随文附上行政署长于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发出的函件,而他于一九九七年三月四日所发
函件的中译本则容后奉上。
| VIII.
| 其他事项
当值议员接获有关低收入公屋住戶贫穷问题的
申诉
(立法局CP123/96-97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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