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 通 过 1997年 5月 24日 第 6次 会 议 的 纪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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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 立 会 321/96-97号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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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续 议 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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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主 席 汇 报 与 临 时 立 法 会 主 席 及 行 政 长 官 办 公 室 政 策 统 筹 局 长 会 面 的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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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在 1997年 7月 1日 及 之 后 临 时 立 法 会 会 议 上 议 员 的 座 位 编 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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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卷 调 查 结 果 一 览 表 随 附 于 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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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临 时 立 法 会 先 前 会 议 的 续 议 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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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法 律 顾 问 就 根 据 《 议 事 规 则 》 第 54(4)条 交 付 內 务 委 员 会 处 理 的 法 案 所 拟 备 的 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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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 1997年 立 法 局 行 政 管 理 委 员 会 (修 订 )条 例 草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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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 立 会 324/96-97号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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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将 于 1997年 6月 7日 临 时 立 法 会 会 议 上 处 理 的 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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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法 案 -- 首 读 及 二 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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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 接 获 有 关 的 预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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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法 案 -- 恢 复 二 读 辩 论 、 委 员 会 审 议 阶 段 及 三 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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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 接 获 有 关 的 预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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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有 关 1997-98年 度 过 渡 期 预 算 案 的 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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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政 长 官 办 公 室 主 任 已 作 出 预 告 , 恢 复 上 述 议 案 的 辩 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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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将 于 1997年 6月 14日 临 时 立 法 会 会 议 上 处 理 的 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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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法 案 -- 首 读 及 二 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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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 接 获 有 关 的 预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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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法 案 -- 恢 复 二 读 辩 论 、 委 员 会 审 议 阶 段 及 三 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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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 接 获 有 关 的 预 告 , 但 国 旗 及 国 徽 条 例 草 案 及 区 旗 及 区 徽 条 例 草 案 委 员 会 建 议 , 在 6月 14日 的 临 时 立 法 会 会 议 上 恢 复 二 读 辩 论 该 两 条 法 案 , 但 行 政 长 官 办 公 室 须 提 交 其 所 建 议 作 出 的 委 员 会 审 议 阶 段 修 正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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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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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 接 获 有 关 的 预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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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 法 案 委 员 会 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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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国 旗 及 国 徽 条 例 草 案 及 区 旗 及 区 徽 条 例 草 案 委 员 会 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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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 立 会 322/96-97号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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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1997年 市 政 局 (修 订 )条 例 草 案 、 1997年 区 域 市 政 局 (修 订 )条 例 草 案 及 1997年 区 议 会 (修 订 )条 例 草 案 委 员 会 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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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案 委 员 会 主 席 陈 鉴 林 议 员 作 口 头 报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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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 其 他 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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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內 务 守 则 》 拟 本 (英 文 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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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 于 5月 26日 发 出 的 临 立 会 289/96-97号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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