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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證據(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文 件
政府當局就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擬稿於1998年12月1日發出的函件[CB(2) 777/98-99](1998年10月29日)
政府當局就"法律改革委員會《民事法律程序中的傳聞證據規則研究報告書》(論題三)第5.66至5.84段"所提供的文件
[CB(2) 465/98-99(01)](1998年10月29日)
助理法律顧問就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擬稿與政府當局互通的函件(只備英文版本)[CB(2) 509/98-99(01)](1998年10月29日)
由政府當局擬備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提稿
[CB(2) 465/98-99(02)](1998年10月29日)
由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在1998年10月27日發出的函件
[CB(2) 512/98-99(01)](1998年10月29日)
由香港大律師公會於1998年5月15日提交的意見書
[CB(2) 217/98-99(01)](1998年10月29日 及1998年9月17日)
政府提供的討論文件
[CB(2) 225/98-99(01)](1998年9月28日及1998年9月17日)
政府當局就英格蘭及威爾士大律師法律改革委員會主席1998年9月9 日有關《1995年民事證據法令》的來函的回應
[CB(2) 260/98-99(01)](1998年9月17日)
由英格蘭及威爾士大律師,法律改革委員會主席於1998年9月9日的來函
[CB(2) 219/98-99(02)](1998年9月17日)
由英格蘭及威爾士大律會屬下民事訴訟委員會秘書1998年9月14日有關《1995年民事證據法令》的來函
[CB(2) 269/98-99(01)](1998年9月17日)
由蘇格蘭訟務律師公會於1998年9月11日發出的函件
[CB(2) 258/98-99(01)](1998年9月17日)
由David Sandison 先生1998年9月16日就《1998年民事證據(蘇格蘭)法令》作出評論的函件
[CB(2) 286/98-99(01)](1998年9月17日)
由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於1998年9月1日提交的意見書
[CB(2) 219/98-99(03)](1998年9月17日)
由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於1998年9月2日提交的意見書
[CB(2) 219/98-99(04)](1998年9月17日)
由蘇格蘭律師會於1998年8月18日提交的意見書
[CB(2) 219/98-99(01)](1998年9月17日)
如欲參閱以上文件,可向
立法會圖書館
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