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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证据(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文 件
政府当局就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拟稿于1998年12月1日发出的函件[CB(2) 777/98-99](1998年10月29日)
政府当局就"法律改革委员会《民事法律程序中的传闻证据规则研究报告书》(论题三)第5.66至5.84段"所提供的文件
[CB(2) 465/98-99(01)](1998年10月29日)
助理法律顾问就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拟稿与政府当局互通的函件(只备英文版本)[CB(2) 509/98-99(01)](1998年10月29日)
由政府当局拟备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提稿
[CB(2) 465/98-99(02)](1998年10月29日)
由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在1998年10月27日发出的函件
[CB(2) 512/98-99(01)](1998年10月29日)
由香港大律师公会于1998年5月15日提交的意见书
[CB(2) 217/98-99(01)](1998年10月29日 及1998年9月17日)
政府提供的讨论文件
[CB(2) 225/98-99(01)](1998年9月28日及1998年9月17日)
政府当局就英格兰及威尔士大律师法律改革委员会主席1998年9月9 日有关《1995年民事证据法令》的来函的回应
[CB(2) 260/98-99(01)](1998年9月17日)
由英格兰及威尔士大律师,法律改革委员会主席于1998年9月9日的来函
[CB(2) 219/98-99(02)](1998年9月17日)
由英格兰及威尔士大律会属下民事诉讼委员会秘书1998年9月14日有关《1995年民事证据法令》的来函
[CB(2) 269/98-99(01)](1998年9月17日)
由苏格兰讼务律师公会于1998年9月11日发出的函件
[CB(2) 258/98-99(01)](1998年9月17日)
由David Sandison 先生1998年9月16日就《1998年民事证据(苏格兰)法令》作出评论的函件
[CB(2) 286/98-99(01)](1998年9月17日)
由香港大学法律学院于1998年9月1日提交的意见书
[CB(2) 219/98-99(03)](1998年9月17日)
由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于1998年9月2日提交的意见书
[CB(2) 219/98-99(04)](1998年9月17日)
由苏格兰律师会于1998年8月18日提交的意见书
[CB(2) 219/98-99(01)](1998年9月17日)
如欲参阅以上文件,可向
立法会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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