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4号)条例草案》
委员会会议

日 期:1999年1月13日(星期三)
时 间:上午8时30分
地 点: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会议议程

I.通过1998年12月7日会议的纪要
(上午8时30分至8时35分)
(随立法会CB(2)994/98-99号文件发出的立法会
CB(2)993/98-99号文件)

II.与政府当局会晤
(上午8时35分至10时30分)

立法会CB(2)1017/98-99(01)号文件-政府当局就1998年12月7日会议上议员提
出的问题所作回应

立法会CB(2)1017/98-99(02)号文件- 法案委员会讨论事项一览表(截至1998年
11月8日的情况)

业已发出的文件

(a) 法案文本;

(b)立法会CB(2)774/98-99(02)号文件- 已标明有关修订的法案文本;

(c)立法会CB(2)807/98-99号文件- 助理法律顾问与政府当局的通信;

(d)立法会CB(2)851/98-99(01)号文件- 香港大律师公会在1998年12月4日的来
信;

(e)立法会CB(2)532/98-99(01)号文件- 对"官方"的提述的适应化修改(已随立
法会CB(2)796/98-99号文件发出);

(f)立法会CB(2)820/98-99(01)号文件-法律适应化修改指引沒有涵盖或与法
律适应化修改指引处理方式不同的条
文;

(g)立法会CB(2)820/98-99(02)号文件- 《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59章)增订的
第3(3)条;

(h)立法会CB(2)820/98-99(03)号文件- 《律政人员条例》(第87章)第3(1)条;

(i)立法会CB(2)820/98-99(04)号文件- 《香港回归条例》;及

(j)立法会CB(2)820/98-99(05)号文件- 《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2A条;
附表7及8。

III.下次会议日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