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第4次会议

日 期:2000年3月13日(星期一)
时 间:上午8时30分
地 点:立法会大楼会议室B

议 程

  1. 续议事项
  2. 立法会CB(2)1315/99-00(01)号文件--以往发出的文件一览(随文夹附)
    立法会CB(2)1315/99-00(02)号文件--秘书处就法律专业证书相关资料致香港大学的函件(內容相若的函件亦已寄予城市大学)(只备英文本)(随文夹附)
    立法会CB(2)1315/99-00(03)及(04)号文件--上述两间大学对CB(2)1315/99-00(02)号文件的回覆(只备英文本)(随文夹附)

  3. 逐项审议条例草案的条文
  4. 条例草案文本
    立法会CB(2)967/99-00(01)号文件--政府当局2000年1月25日的覆函,当中载列其拟提出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已发出)
    立法会CB(2)1183/99-00(02)号文件--政府当局提出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拟稿(已发出)
    立法会CB(2)1183/99-00(03)号文件--已标明政府当局所提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的条例草案文本(已发出)

  5. 下次会议日期
  6. 下次会议将于2000年3月31日上午10时45分举行。


立法会秘书处
200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