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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根据《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第525章)第4条订立的意大利令、南韩令及瑞士令小组委员会
[前称为根据《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第525章) 第4条提出的5项决议案小组委员会]
报 告
研究根据《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第525章)第4条订立的意大利令、南韩令及瑞士令小组委员会向2000年6月9日內务委员会提交的第2次报告
[CB(2)2209/99-00]
研究根据《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第525章)第4条订立的意大利令、南韩令及瑞士令小组委员会向2000年1月7日內务委员会提交的报告
[CB(2)770/99-00]
根据《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第525章)第4条提出的5项决议案小组委员会向1999年10月29日內务委员会提交的第2次报告
[CB(2)182/99-00]
根据《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第525章)第4条提出的5项决议案小组委员会向1998年11月27日內务委员会提交的第1次报告
[CB(2)716/98-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