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档号:PCO/6/21/3

香港湾仔
港湾道12号
湾仔政府大楼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

敬启者:

一九九八年固定电讯服务检讨咨询文件

本公署对一九九八年四月三十日发出的《一九九八年固定电讯服务检讨咨询文件》
(下称咨询文件)有以下意见:

在提供电讯服务方面,就个人资料私隐而言,有两主要方面是值得关注的。第一是
通讯的截取,而第二则是客戶资料的保障。关于通讯的截取方面,我们早前已向在
领导这方面工作的保安局局长,就有关的立法改革提出建议。

我们对咨询文件表示关注的第二方面关乎客戶资料的保障。这是由于在一个竞爭剧
烈的环境中,市场力量导致经营者各出其谋,包括利用前所未有的崭新方法使用客
戶资料,希望藉此在业务发展上比其他竞爭者更占优势。市场愈加开放及竞爭愈趋
剧烈,经营者在这方面所面对的压力便愈大。

有一点值得高兴的,是本公署与电讯管理局已建立了互相谅解及密切的工作关系,
结果是在电讯服务供应商使用客戶资料方面,我们已在若干值得关注的问题上得出
满意的结论,包括推出「来电号码显示」服务,以及采取步骤防止利用显示出来的
号码编成电话目录作商业用途。

至目前为止,电讯持牌人(下称持牌人)对本公署与电讯管理局在该等问题上所同意
采用的手法并无任何抗拒。但是,这并不表示他们日后一定会与我们合作。由于他
们所收集、持有、处理或使用的客戶资料属个人资料,他们因而须遵守《个人资料
(私隐)条例》(下称条例)对该等资料所定下的规定。不过,条例附表1的保障资料原
则所载的基本规定的含义颇广,而且亦可作不同的阐释。故此,有关牌照所载关于
须予保密的规定,例如固网服务牌照中的第12条特别条件,在保障个别客戶的私隐
权益方面是一种非常有用的辅助工具。

鉴于经营者以崭新方法使用客戶的资料的压力可能增加,我们建议应考虑加强有关
规定,特别是我们注意到固网服务牌照中的第12条特别条件,规定只应为提供持牌
人的服务而使用客戶的资料。但是,关于规定內应包括甚么条件这一点,则仍有爭
议余地。故此,我们建议应考虑在牌照上列出明确条文,让电讯管理局局长在与私
隐专员磋商后,可在所涉及的个人资料方面:
  1. 决定客戶资料的甚么用途是为提供持牌人服务所准许的用途;及

  2. 在适当情况下就该等使用制订规定,例如制订像来电号码显示服务所
    制订的规定。
我们建议应在发出或修订电讯服务牌照时,将该等规定纳入牌照內。在此方面,
我们注意到咨询文件的第27、32及33段载有发出新牌照及修订现有牌照的各项建
议。这为作出有关修改提供一个适当时机。

在注明出处的情况下,我们不反对在与咨询文件有关的任何文件中引述我们的评
论。如对评论有任何查询,请与本信代行人联络。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刘嘉敏
(麦敬时代行)

副本致:民政事务局局长(经办人:吴汉华先生)

中文译文

一九九八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