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拟具立法效力的议员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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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透过此类议案辩论,对公众关注的事项表达意见,或吁请政府采取某些行动。此类议案包括根据《议事规则》
第16(2)
或
16(4)
条动议的立法会休会待续议案,以辩论对公众而言有迫切重要性或有关公共利益的问题。
委员会就获立法会通过不拟具立法效力的议员议案所作的跟进工作
辩论时段的申请及编配
议员获编配辩论时段的纪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