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對立法會的行政支援

4.1立法會的行政支援及服務是由一個獨立於政府的法人團體所提供。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下稱"行政管理委員會")於1994年以立法形式成立。行政管理委員會直接聘用職員,為立法會及轄下委員會提供支援服務、管理立法會的辦公地方和設施,並監督為個別議員提供的支援,以便他們履行其立法職能。

4.2本章闡釋行政管理委員會如何透過立法會秘書處向立法會提供行政支援及服務,以及行政管理委員會在支援立法會和議員的工作方面,與政府在財務安排上的關係。本章亦分別闡述政府為確保立法會獲提供適當的會議設施、辦公地方及對該等設施的相關服務支援所具有的責任,以及行政管理委員會在自行管理該等設施和服務方面的責任。本章亦闡述個別議員所得到的支援服務,以及為議員提供的薪津及工作開支償還款額的歷史背景和現有安排。

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

歷史背景

兩局議員辦事處

4.3正如先前章節闡述,1997年之前的立法機關在1994年4月前,一直由政府提供支援服務。當時在立法局的正式架構下的立法局秘書辦事處[1] 直接隸屬政府,負責為立法局及各委員會的會議過程提供支援服務。此外,政府亦借調其人員或由兩局非官守議員辦事處直接聘用職員,為在兩局非官守議員辦事處架構下的各非正式委員會[2] 提供秘書處服務。兩局非官守議員辦事處於1963年成立,當時政府開始協助行政及立法兩局的非官守議員處理申訴制度的運作,並為非官守議員的內部會議提供秘書服務,好讓議員可不時舉行會議,與政府交流意見。當局借調政府人員至兩局非官守議員辦事處,負責提供有關支援。該等人員主要為政務主任、檢察官、行政主任和新聞主任。兩局非官守議員辦事處於1970年脫離政府,並在政府預算內一個獨立開支總目下獲得撥款。該辦事處在行政局及立法局首席非官守議員[3] 的指示下獨立運作。自1985年起,兩局非官守議員辦事處改名為兩局議員辦事處[4]

4.41991年8月2日,為使兩局議員辦事處具備以獨立實體的形式運作的法律行為能力,兩局議員辦事處按照《公司條例》註冊為擔保有限公司。兩局議員辦事處的成員包括行政局和立法局所有非官方議員,並設有執行委員會,由兩局首席議員及不多於9名其他成員組成。成立兩局議員辦事處的主要目的,是在兩局非官方議員履行公職時,為他們提供行政支援及服務。

4.51992年10月7日,總督彭定康在施政報告中表示,行政局與立法局的非官方議員將完全分家,而結束兩局議員辦事處似乎是明智的做法。為確保立法局具備所需的獨立性,以有效地代表市民,總督就有何方法讓立法局明確而獨立地管理本身的事務,邀請議員提出建議。施政報告發表後,政府與當時的立法局副主席施偉賢爵士(其後於1993年2月19日獲選為立法局主席)領導的工作小組進行討論逾一年,研究如何以財政和管理自主方式,安排立法局的行政管理和支援設施。該工作小組名為"處理有關擬議重組立法局秘書處事宜工作小組",原先由立法局主席及另外3名立法局議員組成[5],其後納入了另一個目的相若的立法局議員辦事處[6] 工作小組[7],成員因而增加了6名議員;此舉是避免兩個小組的工作重疊(擴大了的工作小組下簡稱為"立法局主席工作小組")。

監督立法機關行政支援的法定團體

4.61993年4月20日,立法局主席工作小組向內務委員會提交報告。該工作小組在報告中建議成立新的立法局秘書處[8],接管當時由立法局秘書辦事處及兩局議員辦事處提供的服務。工作小組亦建議,為賦予新立法局秘書處法定地位,應按法例成立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以提供所需的法律架構,使立法局能直接管轄其秘書處。行政管理委員會應獲賦予管理及財政自主權,以便安排本身的行政管理和支援設施,並直接僱用職員及釐定其服務條款。為職員訂定薪酬待遇時,主要目標是令有關待遇具吸引力,可招聘、挽留及激勵優秀的員工,而該聘用條款亦可向公眾交代。[9] 由於行政管理委員會使用公帑,它亦一如其他由公帑資助的機構,在財政上須受同樣管制,問責程度亦相同。[10] 政府與行政管理委員會將訂立交換文本,載列一般原則及指引,用以規管行政管理委員會的行政安排,以及與政府的工作關係。[11] 工作小組的建議獲內務委員會通過。

4.7內務委員會亦通過立法局主席工作小組的建議,將當時的行政立法兩局議員辦事處法團重組為立法局秘書處。而在成立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法例獲通過之前,新成立的法團將作為臨時管理委員會。經重組後的法團行政委員會成員應具代表性,以獲得議員的信任。[12]

4.81993年5月20日,行政立法兩局議員辦事處改名為立法局秘書處[13],其組織大綱及章程中對"行政局"的所有提述均被刪除。重組後的立法局秘書處的成員為立法局內所有非政府議員,而其行政委員會則包括立法局主席、內務委員會正、副主席以及不多於8名其他成員。[14] 在行政管理委員會成立前的10個月,行政委員會的主要職責之一是負責有關成立新立法局秘書處的籌備工作,包括制訂人力資源政策、聘任新秘書處的主要職員,以及在不會令立法局服務中斷的情況下,讓從政府借調的職員分階段離任。[15]

《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草案》

4.9《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草案》於1994年3月9日提交立法會。該法案於1994年3月30日獲得通過,並於1994年4月1日生效。當時的立法局秘書處法團被解散[16],受行政管理委員會監督的新立法局秘書處正式成立。憑藉條例第4(1)(d)條,立法局秘書處法團轄下行政委員會的委員(立法局主席、內務委員會正、副主席除外)均成為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他們出任成員至1994年10月21日首次選出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為止。成員的選舉每年舉行一次,立法機關在1997年前最後一屆的成員留任至1997年6月30日。

4.10《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獲採納為香港特區的法律。為順利過渡至香港特區,臨時立法會行政事宜工作小組[17]建議對《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作出修訂,藉以更改立法局的中文名稱,以及因應臨時立法會及其支援架構的設立而作出過渡的安排。工作小組亦建議擴大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成員組合至不多於13名成員。旨在實施這些修訂的修訂條例草案於1997年6月7日獲臨時立法會通過,並隨着《回歸條例草案》[18]於1997年7月1日獲得通過予以確認。《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至今保持不變。

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成員組合

4.11立法會主席和內務委員會的正、副主席分別是行政管理委員會的當然主席、副主席及成員。行政管理委員會亦可有不超過10名[19] 由立法會議員按立法會所決定的方式互選產生的其他成員。[20] 為此,立法會通過決議[21] 述明選舉方法。最近一次的決議(即立法會在1998年7月8日通過的決議)載於附錄4-A。議員亦同意,當選的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必須能夠廣泛代表立法會內不同組別的議員。[22] 當選的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1年,或直至內務委員會下次為選舉管理委員會成員而舉行會議的日期,或立法會下次解散的日期為止,以其中較早的日期為準。[23]

4.12在立法會會期中止期間,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成員維持不變。然而,凡立法會解散,該條例第5(8)條訂明,憑藉其立法會主席、內務委員會正、副主席的身份而分別成為主席、副主席及成員的人繼續留任有關職位,直至新一屆立法會開始之後下次選出該等職位為止。

4.13凡主席因不在香港或因喪失履行職務能力以致不能履行其職能,副主席將署理主席職位。如副主席亦不在香港或不能履行主席的職能,則憑藉內務委員會副主席的身份成為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的成員將署理主席職位。[24]

行政管理委員會的職能與權力

4.14行政管理委員會的職能和權力分別載列於《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第9及10條。

向立法會提供行政支援及服務

4.15行政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透過立法會秘書處(下稱"秘書處")向立法會提供行政支援及服務,並監督秘書處的運作。行政管理委員會是所有秘書處職員的僱主。行政管理委員會以法人團體形式設立,具有與任何一方(不論是受聘為職員的人士,還是提供服務的承辦商)訂立合約或協議的法律行為能力。行政管理委員會有權決定秘書處的架構及職能、秘書處職員的薪酬福利條件,以及人力資源政策。就此方面,該條例第10(2)條訂明,行政管理委員會須確保秘書處職員的職級安排、薪酬及其他服務條款及條件,大致上與政府公務員的職級安排、薪酬及其他服務條款及條件相符,但行政管理委員會有酌情權就其認為合適的情況中作例外安排。

提供辦公地方

4.16行政管理委員會的職能亦包括為立法會議員及秘書處職員提供辦公地方。政府與行政管理委員會簽訂的交換文本述明,政府將會繼續提供合理的辦公地方,讓立法會可其履行職能,並會為議員及其職員提供辦公地方。為達致該等目的,政府以每年1元的收費為行政管理委員會提供合適的辦公地方,讓行政管理委員會可其履行職能。首座為立法會興建的專用大樓所提供的會議場地及辦公設備,詳載於本章較後部分。

就議事過程製備正式紀錄

4.17根據《議事規則》第6(6)條,立法會秘書須根據立法會主席的指示,負責製備立法會及全體委員會所有會議的會議過程正式紀錄。香港立法機關製備《立法會會議過程正式紀錄》(一般稱為"立法會議事錄"[25]),具有悠久的歷史。在1968年以前,立法局秘書製備的會議過程紀要僅載有出席議員的姓名、所作決定及進行點名表決的詳情。1968年的《立法局會議常規》規定,立法局秘書須根據立法局主席的指示,負責製備立法局及全體委員會所有發言的正式紀錄。《立法局會議常規》在1968年經大幅修訂[26] 後,不但着重辯論規則及程序,亦確保適當地把辯論發言逐字記錄下來。為履行此項職能,政府一直設有一組謄錄人員,負責就立法局及全體委員會在辯論及其他會議過程中的發言製備正式紀錄,並自1985至1986年度會期起,該組人員擴大成為立法會議事錄編製組,當中設有翻譯及謄錄人員,負責編製立法局會議過程所有紀錄的中英文版本。立法局秘書辦事處與行政立法兩局議員辦事處於1994年4月合併。自此,編製立法會議事錄的中英文版本成為立法會秘書處工作之一。

4.18在程序上,立法會秘書須根據立法會主席的指示,負責製備《立法會會議過程正式紀錄》,然而,就議事過程製備正式紀錄[27] 是行政管理委員會的其中一項職能。行政管理委員會的責任與《立法會會議過程正式紀錄》適時製備、質素及資源影響較有關連,而編製《立法會會議過程正式紀錄》的實際工作(包括內容,即選詞用字等),則屬立法會秘書按立法會主席指示所負責的職務。2009年3月,行政管理委員會決定就製備立法會議事錄的即場紀錄確定本(即以原來語言表述的文本)及翻譯本訂定新的服務表現承諾,以期可更快地發出《立法會會議過程正式紀錄》,供議員及市民閱覽。[28]

立法會藉決議決定的其他職責

4.19立法會可藉決議就行政管理委員會履行其職能或行使其權力的事宜,向行政管理委員會發出一般性或具體性的指示。[29]立法會在2014年1月8日首次引用此項權力,通過一項決議[30],指示行政管理委員會使用社交媒體網站分享立法會會議過程紀錄所載的資訊,以加強向公眾發放該等資訊。立法會除可藉決議向行政管理委員會發出指示,亦可藉決議決定行政管理委員會須履行的其他職責,即在《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第9(a)至(d)條所訂明的職能以外的職責。

4.20立法會在決定行政管理委員會履行職責的程度範圍時,會考慮有關職責是否屬於其職責範圍內而又符合該條例的宗旨的職責,以及有關安排會否導致立法會本身的職能被侵奪。若考慮轉授職能,與立法會正式會議有關的職責必須轉授予立法會的委員會、立法會主席或立法會秘書,而就作出此項轉授職能的安排提供行政支援,則可由行政管理委員會提供。2014年3月,立法會通過決議修訂《議事規則》,規定立法會秘書就立法會文件及紀錄進行解密覆檢,並就索取該等資料的要求作出考慮。

財政安排

4.21行政管理委員會擁有自行管理其財政及聘用人員的自主權。有關安排載述於《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第12至14條,以及政府與行政管理委員會簽訂的交換文本。

給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撥款

4.22供行政管理委員會履行其職務的撥款主要來自政府的年度撥款。[31] 行政管理委員會可收取捐贈、費用、租金、利息等,但該等收入只佔其總收入的很小部分。行政管理委員會每年透過一個開支總目以整筆撥款的方式獲撥付款項,以支付秘書處的運作開支。有關下一個財政年度的新資源要求,則須視乎政府的周年資源分配計劃是否批准有關的資源要求。

4.23為確認立法機關的獨立和特殊地位,政府和行政管理委員會達成協議,倘若行政管理委員會需要額外撥款推行新服務或改善服務,有關的撥款申請會獲政府按申請的本身理據獨立考慮,儘管政府亦會考慮其整體財政預算的情況。當新資源獲得政府支持後,秘書長作為秘書處的行政首長和指定的管制人員[32],負責擬備行政管理委員會的開支預算,以供納入下一年度的開支預算草案。開支預算是撥款法案的一部分,每年由政府提交該法案予立法會審批。換句話說,雖然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撥款由立法會審批,但行政管理委員會的開支預算建議是由政府經考慮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意見後提交。此安排旨在確認政府具有財政主導權這項在香港行之已久的原則,而此項原則亦在《公共財政條例》中體現,詳情在上文第2章有所論述。

4.24行政管理委員會的開支由總目112項下就特定目的開設的多個分目撥付款項。該總目下有兩項主要的經常帳分目,其一設有現金開支上限,並以整筆撥款形式為秘書處的運作提供撥款;另一分目屬於往來帳戶,為立法會議員酬金及工作開支償還款額提供款項。有關為秘書處運作提供的撥款[33],行政管理委員會可把任何未使用的撥款撥歸其儲備。行政管理委員會可酌情動用儲備,但該等開支不能在未獲政府事先批准前,引致政府有了額外的承擔。[34] 納入開支預算的有關立法會議員酬金及工作開支償還款額的撥款,是用作支付該財政年度的有關費用和申索所需的撥款金額。

4.25在政府與行政管理委員會簽訂的交換文本中,政府亦承諾繼續為行政管理委員會提供若干服務,例如為行政管理委員會管理的處所提供保養和小型維修、改建和裝修工程;審計服務;職員培訓;採購服務;電子服務和資訊科技顧問服務及提供有關意見等。該等服務的詳情載於交換文本。若政府提供有關服務後決定向行政管理委員會收取費用,所需的款項會納入周年開支預算,以供支付有關費用。行政管理委員會亦負責為其物業購置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而支付該等開支所需的撥款亦會納入行政管理委員會的周年開支預算中。

帳目審計

4.26行政管理委員會須就其所有財務往來備存妥善的帳目及紀錄,並在財政年度屆滿後擬備一份帳目報表,該帳目報表須交由一名由行政管理委員會委任的核數師審計[35]。自1994-1995年度起,行政管理委員會就過去一個財政年度的事務報告、帳目報表及核數師報告,均提交立法會省覽[36]

4.27審計署署長亦可對行政管理委員會在履行其職能及行使其權力時使用其資源是否合乎經濟原則及是否講求效率及效驗,進行衡工量值式審計及審核,並向行政長官及立法會主席提交報告[37]

4.282003年4月,審計署署長在第四十號衡工量值式審計結果報告書中,對行政管理委員職員薪酬資助金的撥款計算方法提出意見,認為有關計算方法導致行政管理委員會的儲備大量累積,而行政管理委員會亦沒有就其儲備設定上限。該報告書交付政府帳目委員會作詳細研究。政府帳目委員會於2003年7月9日向立法會提交報告書,當中表明政府帳目委員會察悉立法會的憲制地位及行政管理委員會在財政及管理上獨立自主,並且認同以整筆撥款方式提供撥款,可使行政管理委員會享有自主權,並能把款項靈活地調撥往不同的開支類別而不受政府管控。政府帳目委員會認為,雖然行政管理委員會享有高度財政自主權,但亦應盡量嚴格遵循政府就最佳管理做法所發出的指引,若決定偏離指引,應有充分理據支持及向公眾解釋。政府帳目委員會建議行政管理委員會考慮應否設定儲備上限。鑒於審計署署長的審計結果及政府帳目委員會的意見,行政管理委員會同意更新計算現金津貼及約滿酬金的撥款安排。至於有關儲備的事宜,行政管理委員會認為,行政管理委員會須有足夠資源以供運用,使立法會能有效地履行《基本法》訂明的憲制職能[38]。行政管理委員會並未認為有需要為其儲備設定上限。

行政管理委員會會議

4.29在立法會會期內,行政管理委員會通常每月舉行一次會議。行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由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主持。當主席缺席或披露他在行政管理委員會審議的事項中有直接的金錢利害關係,而過半數出席會議的委員要求他不擔任會議的主席時,會議則由副主席主持。如主席及副主席皆缺席,或皆因直接的金錢利害關係緣故被過半數出席會議的委員要求不擔任會議主席,則出席會議的其他委員須委任他們當中的一人主持該會議或特定議項的討論[39]。委員在委任其中一名委員主持會議時,可考慮《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9)條的條文[40]。主持會議的委員除其原有的一票外,有權投決定票。

4.30在立法會會期內,行政管理委員會每次會議的法定人數為4名委員。如會議在立法會解散後舉行,會議的法定人數為2名委員[41]

4.31出席行政管理委員會或其屬下委員會會議的委員如在會議所討論的事項中有任何直接的金錢利害關係,而該利害關係大於他作為公眾一分子而有的利害關係,則該名委員須披露該利害關係的性質。如過半數出席會議的委員要求這名有直接的金錢利害關係的委員避席,該名委員便應避席。在任何情況下,除非過半數出席會議的其他委員另作決定,否則該名委員不得就該事項表決[42]

4.32行政管理委員會會議以閉門方式舉行。立法會其他議員不可參加行政管理委員會會議,但如行政管理委員會認為某位議員出席會議有助行政管理委員會審議某事項,則可邀請該名議員出席相關事項的討論。行政管理委員會有時會舉行立法會議員諮詢會。這些諮詢會或會對公眾開放,但議員在會上的發言不受《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保障。

4.33行政管理委員會審議的事項可由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任何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或秘書長提出。如獲行政管理委員會或主席同意,立法會其他議員亦可提出事項供行政管理委員會審議。秘書長及秘書處的法律顧問列席所有會議,協助行政管理委員會議事。經主席同意,行政管理委員會可邀請其他職員或政府官員等外間人士出席會議,以協助委員就任何議程項目進行商議。

行政管理委員會屬下委員會

4.34行政管理委員會可設立委員會以履行其職能,亦可向該等委員會轉委或轉授任何屬於行政管理委員會的職能及權力。行政管理委員會決定其屬下委員會的成員、職能、權力及程序[43]

4.35行政管理委員會在1994年成立後設立了3個委員會,即:

(a)人事委員會,負責處理聘任及其他人事安排事宜;

(b)設施及服務委員會,負責監督向立法會及秘書處提供辦公地方及設施的事宜;及

(c)議員工作開支委員會[44],負責就處理議員申領津貼的程序提供意見。

4.36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在任期開始時獲邀參加各委員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擔任全部3個委員會的主席。該等委員會的職權範圍載於附錄4-B。行政管理委員會可在委員會轄下成立小組委員會,以處理該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特定議題。在2004-2005年度,行政管理委員會在設施及服務委員會轄下成立了資訊科技服務小組委員會,就秘書處提供的資訊科技服務給予意見。

4.37除上述3個委員會外,行政管理委員會在有需要時會成立工作小組以處理特定事項。2001年成立的檢討立法會秘書處組織架構工作小組 旨在檢討立法會秘書處當時的組織、架構、人事編制及運作管理程序。在完成有關工作後,該工作小組於2003年12月宣告解散。2002年成立的新立法會大樓工作小組則負責擬備新立法會綜合大樓的規劃及設計規範。由於該年11月當局決定擱置添馬艦發展計劃,所有關於興建新立法會綜合大樓的事務均由行政管理委員會直接承擔。2008年,行政管理委員會成立藝術委員會,就有關新立法會綜合大樓採購藝術作品的事宜提供意見。隨着新立法會綜合大樓落成啟用,該委員會於2012年宣告解散。

4.38在2012-2013年度,行政管理委員會成立了立法會廣場使用事宜委員會,負責考慮和審批有關使用立法會廣場的申請,以及在有需要時施加使用條件。此外,亦成立了立法會廣場使用事宜上訴委員會,負責考慮就立法會廣場使用事宜委員會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

立法會秘書處

4.39立法會秘書處在《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生效後於1994年4月1日成立。秘書處職員直接受聘於行政管理委員會,為立法會及其轄下各委員會提供行政支援及服務。秘書處由秘書長統領,他既是秘書處行政首長,同時亦擔任立法會秘書。秘書處由多個職系的人員組成,為立法會提供專業及一般服務。議會秘書是專業職系之一,該職系的人員擔任秘書,為立法會及其轄下各委員會提供程序方面的意見及秘書支援[45]。以團隊形式與秘書共同工作的是研究主任及法律顧問。研究主任為各委員會以至整個立法會提供一般及特別的研究支援,而法律顧問則就法案、附屬法例及政策事宜為各委員會及議員提供獨立的法律意見。為立法會及各委員會提供支援的秘書長及全體職員,須時刻以完全中立及專業的方式處理立法會所有程序及其他方面的事宜。

4.40秘書處除了為立法會及其轄下各委員會的事務提供服務外,亦提供其他支援服務,例如提供翻譯服務,以中、英文製備立法會發出的所有文件,以及為立法會及各委員會所有公開會議提供粵語、普通話及英語即時傳譯服務[46]。秘書處亦設有一個技術小組,負責管理支援立法會工作的會議及辦公室設施。秘書處另設一個由公共資訊主任組成的團隊,協助傳媒採訪報道立法會及委員會會議,以及透過提供訪客服務及為學校提供教育服務,增進公眾人士對立法會工作的了解。自新立法會綜合大樓於2011年10月啟用後,秘書處在綜合大樓設立了一個憲制圖書館,為議員、職員及公眾人士提供與立法機關發展及其他司法管轄區憲制有關的參考資料。秘書處亦已設置立法會檔案館,為立法會保留珍貴的檔案紀錄,並讓內部使用者及市民查閱。

4.41秘書處亦在立法會申訴制度運作方面為議員提供支援。議會秘書除協助議員處理公眾人士的投訴外,亦協助議員與政府聯絡溝通,並按照當值議員的指示把有待跟進的事宜,轉交立法會相關委員會處理。[47]

4.42秘書處的編制圖及各部的主要職能載於附錄4-C

立法會綜合大樓

歷史背景

4.431997年前的立法局初期會議,在各政府合署舉行,包括在1957年至1985年間,在中區政府合署舉行立法局會議。其後,由於預計立法局民選議員人數在1985年有所增加,政府翻新了位於昃臣道的一座法定古蹟,即前身為香港最高法院的大樓,為由60位議員組成的立法機關提供會議室和其他設施,以及為向立法局提供服務的職員提供辦公地方。該座建築物名為立法局大樓(1997年後稱為立法會大樓),於1985年10月啟用,直至2011年。立法局大樓內的會議設施包括一個設有記者席及公眾席的會議廳,以及供行政立法兩局議員辦事處轄下的委員會舉行閉門會議的兩間會議室。隨着行政立法兩局議員辦事處轄下的委員會正規化,以及這些委員會由1992年起公開舉行會議,不久便發覺立法局大樓礙於結構上的限制,難以提供足夠的會議設施,讓市民可旁聽委員會的公開會議。此外,亦有需要為議員及秘書處日增的職員提供辦公地方,行政管理委員會與政府商討近10年,探討了各項可行方案,務求把議會的會議設施及各辦事處設於同一座大樓內。作為臨時措施,秘書處部分職員辦公室遷到附近的商業大廈,以便騰出地方進行裝修,在大樓內提供額外的會議及新聞設施。

4.44在2002年4月,政府最後決定在添馬艦用地興建一座專用的立法會綜合大樓,連同政府總部大樓及其他設施,組成主要公民及社區設施地帶。鑒於2003年11月爆發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該工程計劃因而被擱置。隨着經濟情況改善,政府於2005年10月重新開展工程計劃,並繼續進行第一期招標工作的預審工作(原於2003年展開)。財務委員會於2006年6月22日通過撥款後[48],添馬艦發展工程的建造工程於2007年年中展開。2009年12月18日,財務委員會批准額外撥款,用以增加立法會的樓面面積及為綜合大樓的所有使用者及訪客提供無障礙通道。[49] 2011年9月,所有議員的中央辦事處及秘書處的職員辦公室均遷入新的立法會綜合大樓。

立法會綜合大樓的設施

4.45立法會及其轄下委員會的會議均在位於香港中區立法會道1號的立法會綜合大樓舉行。立法會綜合大樓於2011年10月正式啟用。綜合大樓由議會樓、辦公室樓,以及毗鄰的休憩用地範圍(即立法會廣場及立法會花園)組成。樓高5層的議會樓在較低的樓層與辦公室樓連接,方便議員及職員在兩座樓宇之間往來。雖然綜合大樓在啟用時的裝置布局只能容納60位議員,但大樓內的會議及辦公設施是為立法會最多有120位議員而設計。會議廳及會議室的間格可更改,以增設更多座位,但議員辦事處及秘書處辦公室若要擴展,則只能透過在辦公樓的頂部加建樓層。2009年9月,城市規劃委員會批准整座立法會大樓可能進行的擴建工程[50],但在2011年完工的添馬艦發展工程,辦公室樓只有一層加建樓層。該加建樓層其後用作2012年第五屆立法會新增10位議員的辦事處。[51] 為此,審計署署長於2013年10月的立法會會議席上提交的第六十一號報告書中表示,在日後進行擴建工程時,宜將餘下的擴建面積在同一個施工階段內建成。[52]

4.46議會樓內設有供立法會舉行會議的會議廳,以及適合委員會舉行公開會議的4個會議室。所有會議室均設有公眾席/記者席及即時傳譯設施。其中一間會議室,即會議室1的設計是在有需要時作為舉行立法會會議的另一場地。會議廳及會議室1均設有電子表決系統,以便在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時,供記名表決之用。這些會議室亦設有進行手語傳譯的設施。另有一間會議室可分拆為兩間設有公眾席/記者席的獨立會議室,以便可同一時間舉行更多委員會會議。會議室的布局亦可讓多個團體出席由委員會舉行的公開聆訊。議會樓會議設施的平面圖在會議廳範圍內展示,並載於附錄4-D

4.47會議及附屬設施的設計已顧及提高立法會工作對外透明度的需要。立法會及其轄下委員會所有公開會議均由秘書處的廣播隊伍錄製及拍攝,並上載於立法會的官方網站及其他社交媒體網站。兩間新聞發布室設於會議廳的同一樓層,附近並有一間相連的記者室,為不同新聞機關及傳媒機構指派採訪立法會事宜的記者及攝影師提供專設的工作站。設於會議廳周邊的電視/電台室可全角度觀看會議廳內會議過程,而該等房間分配予個別電視台、電台及電子傳媒機構使用。在宴會廳及會議廳之間有一個休憩區,供傳媒與議員及出席立法會會議的政府官員會晤及進行採訪。

4.48議會樓亦設有各項供市民使用的設施。除開放予議員、職員及公眾使用的立法會圖書館和立法會檔案館外,還有各項教育設施,包括為3至8歲兒童而設的兒童學習室、可供學生舉行模擬立法會會議的教育活動室,以及多個展覽廳,為所有參觀人士提供有關香港立法機關的資訊,講解其歷史發展、職能及工作。綜合大樓每天(若干公眾假期除外)設有教育導賞團,供市民參加。此外,訪客可享用位於議會樓地下大堂的餐廳和紀念品店的服務。

4.49辦公室樓設有公共申訴辦事處,以及議員和秘書處的辦公室。根據政府與行政管理委員會協定的用途分配表,每位議員在綜合大樓內可獲編配面積為60平方米的辦公地方,供議員及其職員使用。此外,議員亦可使用設於各樓層的共用會議設施,以及相連議會樓天台花園的咖啡閣。

公眾旁聽立法會會議過程

4.50一如第2章解釋,除《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另有規限外,立法會會議均公開進行。除議員或立法會人員外,任何人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內的權利,須受《議事規則》或立法會所通過用以限制或禁止享有此項權利的決議所規限。[53]為維持會議廳範圍的保安,立法會主席可不時發出行政指令,以規限人進入會議廳會議廳範圍 內。[54] 在制訂行政指令時,立法會主席或會考慮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意見,因為行政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督秘書處有否妥善管理立法會綜合大樓。

4.51《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訂明,"會議廳範圍"一詞指會議廳及立法會辦事處及毗鄰的旁聽席以及供公眾人士與報界代表使用或用以容納他們的地方,而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當日,此詞亦包括會議廳所座落的整座建築物,以及為立法會而使用或提供的任何與該建築物毗鄰或屬於它的前院、空地等等。[55] 由於預期立法會於2011年10月遷往立法會綜合大樓,因此在立法會主席發出的《規限獲准進入立法會大樓的人士及其行為的行政指令》(下稱"《行政指令》")中,在"會議廳範圍"的文意中"大樓"一詞的定義已修訂[56] 為指在存放於秘書辦事處的圖則上註明是會議廳所座落的建築物或處所。作出此項修訂後,會議廳範圍可位於任何地點,只要有關圖則經秘書註明和簽署,並存放於秘書辦事處。

公眾及傳媒進入會議廳範圍

4.52市民(包括傳媒代表)須遵守秩序,並遵照立法會任何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以及遵從《行政指令》所訂的指令及規定。訂立指引的目的,是方便作為立法會人員[57] 的秘書處職員確保公眾遵守有關的指令及規定。

4.53訪客如要進入會議廳範圍,必須取得進入會議廳範圍的通行證,並在整段逗留期間佩戴該通行證。除非得到獲授權人士的許可,否則訪客不得進入只限議員或立法會主席或立法會人員使用的地方或一般辦公室。任何人士不得在新聞發布會或公眾席上展示任何標誌、標語或橫幅(包括在衣服上展示)。如某人展示該等項目,或立法會人員相信他展示該等項目,立法會人員可拒絕讓有關人士參加新聞發布會或進入公眾席。

4.54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當日,大約會有100名傳媒代表在綜合大樓內工作,他們是所屬傳媒機構委派的記者及攝影師,負責採訪立法會的工作。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政策,是提供一個環境,方便傳媒代表報道立法會及轄下各委員會的會議過程,以及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內訪問議員。在可行的情況下,亦會提供技術支援,以盡量避免對公開會議造成干擾。

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法律地位

4.55透過與政府簽定的交換文本,行政管理委員會獲豁免繳付稅項及差餉。在適當的情況下,相關法例會作出修訂,使有關豁免具法律效力。如法例規定行政管理委員會須就其處所內舉行的若干活動申領牌照,行政管理委員會亦可要求獲豁免申領牌照。2011年1月,政府當局以附屬法例形式,向立法會提交民政事務局局長作出的一項命令,豁免行政管理委員會遵守《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172章)的規定,可無須申領牌照而在其管理的地方舉辦可構成該條例第2條所界定為"娛樂"的活動/服務。這些活動/服務包括:供市民參觀立法會綜合大樓的教育導賞團、為幼童而設的故事講說和活動環節,以及有關立法會活動的展覽等,有關活動均直接與立法會的工作有關。

4.56行政管理委員會是一個法人團體,具有法律行為能力以其名義提出訴訟或被訴訟。由於立法會是香港特區的立法機關而非法人團體,因而並無法律行為能力在司法覆核程序中被指定為答辯人或被告人[58],因此任何就議事程序而針對立法會提出的司法覆核或法律程序,只可由立法會議員、或有關的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的委員作為答辯人。在此情況下,行政管理委員會的一貫做法,是按秘書處或相關委員會/小組委員會的建議委聘法律專業人士代表個別議員,並承擔法律費用。如有個別議員選擇不採用這做法而另聘法律代表,行政管理委員會會因應個別情況,決定是否承擔法律責任,考慮的因素包括可能涉及的法律費用的性質及範圍、議員向相關委員會及/或行政管理委員會提出希望另聘法律代表的理據、對所招致費用的監管程度、行政管理委員會對另聘法律代表所須負上的法律責任及其他相關因素。如個別議員因與其立法機關職務無關的刑事控罪或民事法律程序而須繳付法律費用,行政管理委員會不會代其支付。鑒於無法預計司法程序所引致的開支,如行政管理委員會該年度的預算不足以承擔該等費用,政府承諾如有恰當理據支持,會予以承擔。

對個別議員的財政及行政支援

4.57立法會議員可獲發每月酬金、每年醫療津貼,以及4年任期屆滿後的任滿酬金。除在立法會綜合大樓獲提供一間議員辦事處外,每位議員亦可就其立法會職務的營運開支申領償還款額,但申領的款額不得超越就不同開支所訂的發還開支指引及開支上限。議員酬金及償還款額的最新水平,上載於立法會網站。

4.58立法會主席的每月酬金為議員的兩倍。立法會代理主席(即內務委員會主席)的每月酬金為議員的一倍半。上述安排反映立法會主席及立法會代理主席須肩負額外的責任及職務。

4.59議員的酬金或營運開支償還款額並無在法例或立法會《議事規則》內訂明。它是一項政府政策,目的是為立法會議員制訂薪津安排,讓社會上不同界別的優秀人才,在與其他事業相比之下,能以立法會議員身分為市民服務,以及向他們發還為履行立法會職務而支付的職員開支和其他營運開支。該薪津安排及任何有關改變須獲財務委員會審批,而改變薪津的建議則須由政府提出。

4.60議員薪津安排的檢討,是一個由行政長官委任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及政治委任制度官員薪津獨立委員會"(下稱"獨立委員會")負責。在正常情況下,獨立委員會每3至5年進行一次全面檢討,而通常是在新一屆立法會開始前一年進行。在工作過程中,獨立委員會可與議員會晤(亦可透過立法會議員酬金及工作開支償還款額小組委員會代為提出意見),經考慮議員及其他持份者的意見後提出建議,並把建議方案提交政府。建議方案在得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通過後,便會向財務委員會提出,以便在新一屆立法會實施。然而,過去亦曾在立法會任期中段改變薪津安排。[59]

4.61立法會議員酬金及工作開支償還款額小組委員會(下稱"小組委員會")是內務委員會轄下的小組委員會。1997年前的立法局在1995年10月成立小組委員會,負責檢討立法局議員的工作開支、償還款額及津貼的使用情況。在小組委員會成立之前,內務委員會轄下成立了一個工作小組,負責檢討立法局議員的津貼,並就立法局會議員酬金及償還款額相關事宜與獨立委員會進行溝通。1998年7月10日,首屆立法會內務委員會轄下成立相同的小組委員會。小組委員會就立法會議員的薪津安排進行檢討及研究海外的做法,在有需要時亦會在徵得內務委員會支持後向獨立委員會提交意見。小組委員會也可邀請行政署長出席會議,了解特定事宜的處理進度,並要求行政署長向獨立委員會轉達小組委員會的意見。

4.62立法會議員酬金及償還款額方案的歷史發展載於附錄4-E

每月酬金

4.63立法會議員每月獲發須課稅的酬金。在立法會4年任期內,立法會議員酬金按照截至同年[60] 8月的過去12個月丙類消費物價指數的平均變動率,在每年10月進行調整。

任滿酬金

4.64立法會議員完成任期後,可在當屆任期結束時獲得15%任滿酬金。如立法會議員通過補選成為立法會議員,其任滿酬金金額相等於他從選舉結果公布當日直至當屆任期結束時所得酬金總額的15%。如某立法會議員在任期內辭職,將不會獲發放任滿酬金,除非他接受政府委任並成為公職人員;或除非立法會主席信納,某立法會議員因嚴重疾病或其他合乎情理的原因而辭職,則立法會主席應有酌情權安排向該立法會議員發放任滿酬金。立法會主席在決定運用這項酌情權時,可決定是否應諮詢一個由立法會議員組成的組織。任滿酬金須課稅。

工作開支償還款額

4.65立法會議員獲提供償還款額,以支付因履行立法會職務而引致的開支。獨立委員會在設立發還工作開支制度時訂明,相關規管原則如下:

"(a)立法會議員必須就所有發還工作開支申請承擔責任;

(b)立法會議員提出的發還工作開支申請須合理可信;及

(c)立法會議員所有帳目須具透明度並有妥善記錄。"

4.66立法會秘書處擬備的《立法會議員申請發還工作開支的指引》(下稱"《發還工作開支指引》")反映這些規管原則。《發還工作開支指引》提醒立法會議員在申請發還工作開支時須避免任何利益衝突,以及在出現利益衝突的情況下作出適當申報。

4.67所有發還工作開支申請須由有關立法會議員核證並由立法會秘書處在秘書長監督下根據《發還工作開支指引》處理。如某立法會議員不同意秘書處對某項發還工作開支申請的處理,可向行政管理委員會轄下的議員工作開支委員會提出上訴。該委員會的成員包括行政管理委員會3名當然委員,即立法會主席及內務委員會正、副主席。該委員會負責制訂政策,以處理立法會議員提交的發還工作開支申請,以及就相關的行事方式及程序提供意見。

4.68立法會議員提出的發還工作開支申請須每年通過審計以決定是否遵從會計規定。所有發還工作開支申請表格、申報表格、證明文件(僱傭合約除外)、顧問協議及分別提供的個人資料均由立法會圖書館[61] 保存,並公開讓公眾查閱。

4.69立法會議員可獲發還的各類工作開支如下文所述。

(a) 辦事處的營運

4.70辦事處營運開支的償還款額是按年撥付的,議員可申請發還用於聘用職員、辦事處設備及傢具、一般辦事處開支、辦事處租金及保險費、顧問服務及活動等方面的開支。招聘職員須按《發還工作開支指引》所訂的公開程序進行。倘職員需要履行與立法會工作無關的職務,便須作出申報,列明處理立法會事務所佔的百分比,並且只可就此部分的職員薪酬申請發還開支。每名職員均須遵從職員行為守則。議員不得聘用其親屬為職員。

4.71議員可申請發還其地區辦事處所引致的辦公地方開支,包括租金、差餉、地租、管理費及公用事業服務收費。倘議員與另一方共用辦事處,除非有其他更公平的準則可循,否則申請發還的租金,只可按用作處理立法會事務的面積所佔比例釐訂。

4.72任何按年償還的辦事處營運開支未用餘額,可轉撥至該屆立法會任期屆滿前使用。

(b) 酬酢及交通

4.73申請發還酬酢及交通開支無須憑單據證明。然而,此類申請的償還款額的50%或以下,可用以支付須憑單據證明的職員開支。某年度任何未用餘額不得轉撥至另一年度使用。

(c) 郵費

4.74議員除可在辦事處營運開支償還款額項下申請發還郵費開支外,亦可直接向秘書處申請發還因處理立法會事務而投寄信件所涉的郵費開支(寄出大量相同郵件的費用除外)。

(d) 開設辦事處及資訊科技

4.75議員可就開設辦事處(包括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內提供的辦事處)及購置和使用資訊科技及通訊設備,申請發還開支。然而,倘議員已於上屆任期內申領開設辦事處開支償還款額,則在現屆任期內只可申領償還款額的50%,以供翻新、搬遷、擴展及/或加設辦事處,以及添置或更換設備及傢具。

(e) 結束辦事處

4.76倘議員因決定不再參選、或因其所不能控制的理由,例如身故、落選或立法會的解散,而不再是立法會的議員,可申領結束辦事處開支償還款額。議員倘辭職或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九(六)條或第七十九(七)條被免職,則無資格申領此項償還款額。

(f) 醫療津貼

4.77每名議員均符合資格獲發每年實報實銷的醫療津貼,以支付個人醫療及/或牙科保險計劃的費用,或使用該津貼支付實際的醫療及牙科開支。

預支營運資金

4.78議員可預支營運資金,以支付辦事處營運開支、酬酢及交通開支及開設辦事處及資訊科技開支,惟預支款項不得超出《發還工作開支指引》所訂的限額。

處理有關議員申領工作開支償還款額的投訴及指稱的機制

4.79繼第三屆立法會內務委員會轄下成立的一個小組委員會[62] 進行研究後,立法會在2006年7月設立了處理有關議員申領工作開支償還款額的投訴及指稱的機制。此機制涵蓋下列各點:

(a)根據《議事規則》第83AA條所訂的規定,議員申請發還工作開支或申請預支營運資金時,必須確保提供或作出的任何資料、申報/聲明或證明是真實、準確及詳盡的,並須依照他已作出的任何承諾行事;

(b)擴大《議事規則》第73(1)條所訂的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的職權範圍,以涵蓋就上文(a)項所提述的議員行為有關的投訴作出的考慮和調查;及

(c)擴大《議事規則》第85條有關作出處分的範圍,以涵蓋不遵從上文(a)項所訂規定的情況。

4.80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接獲投訴後,可按其處理投訴的程序考慮該投訴;經考慮後如認為適當,則可按其調查程序調查該投訴。在考慮或調查此類投訴時,該委員會除考慮任何其他相關事宜外,亦須顧及《發還工作開支指引》的條文。有關規管該委員會(屬立法會轄下其中一個具有傳召證人權力的常設委員會)運作的程序和規則,載列於《議事規則》第73條。任何其他行事方式及程序由該委員會自行決定。該委員會向立法會報告其調查的結果。如該委員會認為被指控的議員未有遵從《議事規則》第83AA條所訂的議員責任,可在立法會動議議案訓誡或譴責該名議員,或暫停其職務或權利。

[1]
立法局秘書是行政立法兩局秘書的屬下人員,行政立法兩局秘書主管在布政司署轄下的行政立法兩局秘書處。
[2]
有關兩局非官守議員辦事處的委員會架構詳情載於第6章。該辦事處的全稱為行政立法兩局非官守議員辦事處。
[3]
傳統上,總督會分別在行政局和立法局內委任一名首席非官守議員。首席非官守議員在兩局內各自享有較高地位。在1985年,隨着《會議常規》在提述非官方議員時把"非官守"一詞刪去,"首席非官守議員"的名銜亦改為"首席議員"。
[4]
兩局議員辦事處的全稱為行政立法兩局議員辦事處。
[5]
政府另外借調了3名政府人員,在工作小組內擔任主席的助理。
[6]
內務委員會於1993年2月2日決定把兩局議員辦事處改為立法局議員辦事處,以便處理擬備政府預算、政府電話簿等事宜。
[7]
內務委員會於1992年10月9日成立工作小組,其職權範圍涵蓋立法局在管理其事務時可達致財政和管理自主的方法和途徑,以及立法局為有效履行該局的職能所需的支援服務種類。
[8]
由立法局議員辦事處和立法局秘書辦事處(在行政立法兩局秘書轄下)提供的各項服務,在立法局秘書處的新架構下合併。
[9]
於1993年4月20日內務委員會會議後發出的新聞稿。
[10]
布政司於1994年3月9日動議二讀《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草案》時的致辭。
[11]
2003年3月31日的審計署署長報告書第5章。
[12]
在1993年4月20日內務委員會會議上提交的立法會2552/92-93號文件。
[13]
根據行政立法兩局議員辦事處在1993年5月7日舉行的第二次特別會議上通過的特別決議。
[14]
在1993-1994財政年度預算中,行政立法兩局議員辦事處的正式名稱已改為立法局議員辦事處。
[15]
為確保能順利過渡,秘書處讓從政府借調的職員分階段離任,過程為期一年至1995年3月31日。
[16]
《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第22條。
[17]
臨時立法會行政事宜工作小組藉立法局決議於1997年2月22日成立,負責監督為在深圳運作至1997年6月30日的臨時立法會提供行政支援的事宜。
[18]
《回歸條例草案》是臨時立法會於1997年7月1日通過的條例草案。該法案旨在確認臨時立法會在1997年7月1日之前通過的條例草案。法案亦旨在因應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而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幫助對香港原有法律在1997年7月1日及之後的詮釋;延續該等法律和確認若干其他法律;設立高等法院、區域法院、裁判法院、其他法院、審裁處、委員會及仲裁處;延續法律程序、刑事司法體系、司法及社會公正至1997年7月1日及之後;延續公務人員體系至1997年7月1日及之後;幫助對若干文件在1997年7月1日及之後的解釋;轉移若干財產及權利的擁有權,並就在1997年7月1日及之後承擔若干法律責任訂定條文;以及就有關連的目的訂定條文。
[19]
《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第4(2)條訂明,立法會可藉決議修訂行政管理委員會的"其他成員"人數。
[20]
《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第4(1)(e)條。
[21]
立法局/立法會先後於1994年6月22日、1995年10月16日及1998年7月8日通過決議,決定立法局/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的選舉方法。
[22]
1995年10月13日內務委員會會議的紀要。
[23]
立法會於1998年7月8日通過的決議。
[24]
《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9)條。
[25]
"立法會議事錄"是議會辯論發言內容的逐字紀錄本名稱。
[26]
請參閱第1章。
[27]
《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第9(d)條所述的"就立法會及任何立法會全局委員會的議事程序[製備的]正式紀錄",是指《立法會議事規則》第6(6)條所述的"立法會及全體委員會所有會議的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28]
行政管理委員會決定,就1天的立法會會議而言,立法會議事錄即場紀錄草擬本的編製時間指標由4個工作天縮減至3個工作天,而即場紀錄確定本由22個工作天縮減至7個工作天,翻譯本則由66個工作天縮減至24個工作天(完成編製各版本所需的日數均在有關立法會會議日期後起計)。
[29]
《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第17條。
[30]
該項獲通過的決議以在政府憲報刊登一般公告(2014年第155號政府公告)的形式公布。
[31]
請參閱第6章。
[32]
為施行《公共財政條例》,秘書長被視作開支預算的管制人員。為維持管理委員會的獨立地位,由財政司司長發出、並適用於政府其他管制人員的規例、指示或指令不適用於秘書長;但財政司司長已就該等規例、指示或指令諮詢管理委員會則除外。
[33]
立法會秘書處2014-2015年度的運作開支預算為7億1,770萬元。
[34]
於2003年3月31日發表的《審計署署長第四十號報告書》第5章第1.10段。
[35]
審計署署長獲委任為行政管理委員會帳目報表的核數師。
[36]
《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第13條。
[37]
《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第14條。
[38]
《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2003至2004年度事務報告》。
[39]
《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第6(2)條。
[40]
上文第4.13段。
[41]
《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第6(2)(a)條。
[42]
《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第7條。
[43]
《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第10(1)(n)11(1)條。
[44]
議員工作開支委員會過往稱為議員津貼事宜委員會。
[45]
根據《議事規則》第6(7)條,立法會秘書須負責為立法會每一個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提供一名秘書。
[46]
《議事規則》第2條訂明,議員在立法會發言,可用普通話、粵語或英語。
[47]
詳情載於第6章。
[48]
工務小組委員會於2006年5月29日通過的PWSC(2006-07)15號文件及財務委員會於2006年6月23日核准的FCR(2006-07)17號文件
[49]
工務小組委員會於2009年12月2日通過的PWSC(2009-10)73號文件及財務委員會於2009年12月18日核准的FCR(2009-10)44號文件
[50]
城市規劃委員會通過政府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第16條提交的申請,核准立法會的可擴建工程,包括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高座加建5層和在高座平台上加建11層、增設共用設施,以及設置進食地方(即茶座)供市民使用。
[51]
部分職員辦公室遷往金鐘道政府合署。
[52]
2013年10月30日發表的審計署第六十一號報告書第4章第4.19段。
[53]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1)及(2)條。
[54]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
[55]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2(1)條。
[56]
有關修訂於2011年10月1日生效。
[57]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24條訂明,為該條例的施行及刑事法律的應用,每名立法會人員在會議廳範圍內,均具有警務人員的所有權力和享有警務人員的所有特權。
[58]
請參閱Glory Success Transportation Limited 訴 Secretary for Justice,HCAL 93/2006及鄭燕芳訴立法會,CACV 378/2008;但亦請注意《版權條例》(第528章)第186條,該條訂明,就版權的持有、進行交易和強制執行而言,以及就與版權有關的所有法律程序而言,立法會須當作具有法人團體的法律行為能力。
[59]
2001年7月,政府建議由2001年10月1日起修訂議員的薪津安排,向議員增撥更多資源,以及讓他們可更靈活運用辦事處營運開支中須憑單據證明的津貼額。該建議於2001年7月6日獲財務委員會通過。
[60]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經財務委員會授權按照丙類消費物價指數變動率調整酬金水平。
[61]
2004年11月,立法會議員酬金及工作開支償還款額小組委員會邀請廉政公署就立法會議員發還工作開支申請的處理進行檢討。廉政公署於2005年3月1日向小組委員會提交報告。
[62]
內務委員會於2004年10月15日成立研究處理有關議員申領工作開支償還款額的投訴及指稱的機制小組委員會。該小組委員會於2005年6月17日向內務委員會匯報其建議。立法會於2006年7月5日通過一項決議案,以修訂《議事規則》的相關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