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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如有議員起立要求就規程問題發言並因此打斷其他議員的發言,而主席認為該議員打斷其他議員的發言之舉屬濫用程序,可依據《議事規則》第39(2)條(插言)指示該議員不得繼續發言,除非主席根據《議事規則》第43條(辯論規則對委員會的適用範圍)命令第39(2)條不適用於事務委員會的會議程序 [《議事規則》第39(2)及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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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決定議員在發言時為闡釋其發言論點而根據《議事規則》第42(e)條(議員在會議進行中的舉止)展示的物件上的標誌、圖像、信息或任何其他資料是否符合《議事規則》第41條(發言內容)及《內務守則》第19B條的規定,除非主席根據《議事規則》第43條(辯論規則對委員會的適用範圍)命令第42(e)條不適用於事務委員會的會議程序 [《議事規則》第42(e)及43條、《內務守則》第19B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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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決定《議事規則》H部(發言規則)下規管立法會會議上發言規則及議員舉止的規定,是否適用於事務委員會會議 [《議事規則》第36至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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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就會議規程問題作決定,而所作決定為最終決定。主席如認為議員提出規程問題之舉屬濫用程序,可決定何時及如何處理該規程問題。此權力亦可由事務委員會副主席行使,但主持該事務委員會會議的任何其他委員則不得行使此權力 [《議事規則》第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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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如發覺有議員在辯論中不斷提出無關的事宜,或冗贅煩厭地重提本身或其他議員的論點,於向事務委員會指出該議員的行為後,指示該議員不得繼續發言 [《議事規則》第4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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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命令行為極不檢點的議員退席 [《議事規則》第4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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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享有原有表決權,而在事務委員會主席及副主席選舉中,除有權作原有表決外,亦有權作決定性表決 [《議事規則》第77(13)及(13B)條、《內務守則》附錄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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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如副主席一職沒有任何有效提名,指示安排另一次會議,以按照《內務守則》附錄IV所載的程序進行副主席選舉 [《內務守則》附錄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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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
只要會議場地可供使用,在指定的會議結束時間之前,決定是否將會議由指定的會議結束時間延長不超過15分鐘,或讓會議在指定的會議結束時間之後繼續進行不超過15分鐘 [《內務守則》第24A(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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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在出席會議的委員不足法定人數時,結束有關會議 [《內務守則》第24(g)及(h)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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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
若8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在會議進行期間發出,結束有關會議 [《內務守則》第28(c)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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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i)
若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在會議進行期間發出,決定結束會議還是繼續舉行會議 [《內務守則》第28(d)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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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ii)
命令將行為不檢或看來相當可能有不檢行為的新聞界或公眾人士驅離會場 [《議事規則》第87條、《內務守則》第24(s)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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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v)
若有委員無經預告而起立動議指明新聞界及公眾人士於當天會議的餘下程序或於審議某些事項的一段時間離場的議案,決定是否同意有關委員動議該議案 [《議事規則》第88(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