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委员会
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


会议议程

日期 :一九九七年一月九日
时间:下午四时三十分
会议纪要

项目 事项
I. 通过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四日及九日两次会议的纪要及续议事项
(将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七日发出的立法局CB(2)850/96-97号文件)
(下午四时三十分至四时三十三分)
II. 上次会议后发给议员的参考文件
(载于附录I的参考文件一览表)
(下午四时三十三分至四时三十五分)
III.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载于附录II的待议事项)
(下午四时三十五分至四时四十分)
*IV.《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及《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
(立法局CB(2)811/96-97号文件)
(下午四时四十分至五时十分)

──「是否适宜交付审判」及「弱能」的定义

──因精神错乱而罪名不成立的被告与作出被控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弱能被告的区别

V.跟进祁以德法官事件的情况
(下午五时十分至五时四十分)
VI.律政署的人员编制建议
(立法局CB(2)841/96-97号文件)
(下午五时四十分至六时三十分)

──开设一个编制以外的副首席检察官(首长薪级第2点)职位

VII.其他事项
(下午六时三十分后)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一月三日

*── 立法局福利事务委员会委员将获邀出席会议,参与此议
项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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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d on 12 Aug,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