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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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通过一九九六年十月七日及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八日会议的纪要及续议事项
(一九九六年十月七日会议纪要的拟稿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随立法局CB(2)341/96-97号文件发出,而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八日会议纪要的拟稿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八日随立法局CB(2)377/96-97号文件发出)
(下午四时三十分至四时三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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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夹附于立法局CB(2)383/96-97(01)号文件的待议事项)
(下午四时三十五分至四时四十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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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上次会议后发给议员的参考文件一览表--仅供议员备悉
(夹附于立法局CB(2)383/96-97(02)号文件、载列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参考文件的一览表)
(下午四时四十八分至四时五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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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1996年持久有效授权书条例草案--律政署作简介
(律政署提交的参考文件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四日随立法局CB(2)326/96-97号文件发出)
(下午四时五十分至五时二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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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跟进祁以德法官事件
(下午五时二十分至五时五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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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 律政署的人员编制建议
保留律政署法律草拟科一个编制以外的副首席检察官职位,以推行法律本地化及适应化,为时由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起,至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一日止。
(律政司提交的人员编制建议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四日随立法局CB(2)337/96-97号文件发出,而该建议的修订本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七日随立局CB(2)382/96-97号文件发出)
(下午五时五十分至六时二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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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 形式上的转变 -- 在法例中使用附表列载定义
(律政署法律草拟科的文件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一日随立法局CB(2)311/96-97号文件发出)
(下午六时二十分至六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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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 其他事项
(下午六时三十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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