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96-97)47


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
讨论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总目92-律政署

分目001薪金

请各委员向财务委员会建议,保留律政署法律草拟科下述
编外职位,由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起至一九九七年九月三
十日止--

1个副首席检察官职位
(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2点)
(102,900元至109,250元)



问题

律政署(本署)负责法律本地化及适应化工作的法律草拟科
副首席检察官(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2点)现有编外职位
,将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到期撤销,但这两项工作,将
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后仍继续。

建议

2.律政司建议保留现有的副首席检察官编外职位,负责法
律本地化及适应化工作,为期六个月,由一九九七年四月
一日起至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止,以便继续有首长级人
员为法律草拟专员提供辅助,专责将目前适用于香港的英
国法例本地化,以及将香港法例适应化,使符合《基本法
》的规定。

理由

3.为使香港的法律制度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后得以延续
,我们必须制定33条条例,将适用于香港的英国法例条文
本地化。这些法例包括民用航空、商船、知识产权、引渡
和航空安全方面的法例,以及用以实施多项涉及香港的国
际协议的法例。至于法律适应化工作,则涉及修订近630条
现行条例和1 000多条附属法例,以确保这些法例自一九九
七年七月一日起能符合《基本法》。

4.本署为处理这些工作,于一九八六年在法律草拟科设立
了一个临时小组,名为“法律本地化及适应化组”,专责
处理法律本地化及适应化工作。该小组设有一名高级助理
法律草拟专员(副首席检察官)、五名高级检察官和两名私
人秘书。法律草拟科的组织图载于附件1。现有副首席检
察官编外职位的主要职务和职责载于附件2。

5.法律本地化及适应化组的工作详载于附件3。迄今,本署
已经制定17条本地化条例,并分别于一九九六年七月和十
月,向立法局提交两条本地化条例草案,又定于十一月提
交其他三条本地化条例草案。至于余下的11条本地化条例
草案,我们还需与中方磋商尚未达成协议的有关咨询文件
,完成这些条例草案的草拟工作,并制定为条例。

6.在法律适应化方面,我们已经向中方提交约120份咨询文
件,详列有关约430条条例的适应化建议;此外,尚要拟
备文件,就余下200条条例,咨询中方的意见。我们也要
就新订实体条例和具有中文真确本的现有条例,拟备适
应化建议和咨询文件;这些现有条例的适应化建议,过
往经已包括在咨询文件內,但由于当时只具英文本,故
须再就中文真确本提出适应化建议和拟备文件。

7.法律适应化计划所引起的有关工作,在一九九七年六月
三十日后仍然会继续下去。我们必须把咨询文件中的适应
化建议,转化为法律草拟指示,以修订所有现行法例的文
本。

8.连贯无间地完成法律本地化和适应化工作,实属重要。
这项工作须由一名首长级律政人员全职处理,而不能由法
律草拟科其他现任首长级人员分担。按照上文第5和6段所
阐述的各项工作,我们显然须要保留上述副首席检察官编
外职位,直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止。

而由于上文第7段所述的工作,以及处理有关本地化和适应
化计划的未完成工作,我们须延长该职位三个月,即至一
九九七年九月底。律政司会在一九九七年七月前,检讨是
否须要保留这个职位,如无必要,便会尽快撤销。

财政影响

9.按薪级中点薪额估计,因实施上述建议而增加的年薪开
支为1,273,200元。

10.上述建议涉及的每年平均员工开支总额,包括薪金和员
工间接费用,合共2,309,016元。

11.此外,如实施上述建议,本署须在该小组保留五个非首
长级职位(四个高级检察官及一个二级私人秘书职位),
按薪级中点薪额估计的年薪开支为3,637,860元,而每年平
均员工开支总额则为6,818,580元。如委员批准这项建议,
我们将保留这些非首长级职位,直至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
日止。

12.经委员批准后,我们会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预算草案
內预留足够款项,支付这项建议的开支。

背景资料

13.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三日,委员同意在法律草拟科开设
一个副首席检察官编外职位,为期三年,以协助处理将适
用于香港的英国法例本地化的工作(见文件EC(1986-87)编号
4)。其后,委员曾先后三次同意保留这个编外职位(见文件
EC(1989-90)编号8、EC(1992-93)编号2和EC(1994-95)编号58)
,直至一九九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当委员考虑上述最后
一份文件时,已获悉在上述职位开设期快将届满时,我们
会检讨是否仍然有需要保留这个职位。律政署已经检讨法
律本地化和适应化工作的进度,并认为有必要保留上述职
位。

公务员事务科的意见

14.公务员事务科经考虑法律本地化及适应化工作的进度后
,认为工作上有需要保留这个编外职位,而职位的职系及
职级安排也属恰当。

首长级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的
意见

15.我们建议保留上述属编外性质的副首席检察官职位。如
委员同意这项建议,而财务委员会又予以批准,我们会按
照议定程序,向首长级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报告保
留该职位的安排。


律政署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


副首席检察官(首长级(律政人员)
薪级第2点)(编外职位)

主要职务和职责

  1. 就草拟本地法例,以取代目前适用于香港的
    英国法例的工作,提供意见;

  2. 就草拟法例以修订香港条例的工作提供意见
    ,确保法例符合《基本法》规定;

  3. 负责督导检察官和高级检察官,以便为英国
    法例本地化及法律适应化工作,草拟文件和
    提供意见;及

  4. 执行法律草拟专员所指派的其他职务。


法律本地化及适应化组
自一九八六年以来所负责的工作

自法律本地化及适应化组成立以来,我们已经完成下述工
作--

I.法律本地化

  1. 拟备建议书和咨询文件,以推行英国法例本
    地化工作--

    1. 我们与外交及联邦事务部和各决策科磋
      商后,已经编定一份一览表,列出300条
      适用于香港的英国法例;

    2. 我们已经确定有153条英国法例不须本地
      化,并提交香港政府內部讨论;

    3. 我们已经拟备多份咨询文件,载述有关
      147条英国法例本地化的建议,并已送交
      联合联络小组中方代表研究。

  2. 草拟‘模拟’条例草案,以说明本地化条例
    的效用;

  3. 与中方代表磋商时,提供意见;及

  4. 在草拟本地化条例草案的过程中,提供意见

II.法律适应化
  1. 提供有关法律适应化的意见--
    --我们经咨询各决策科意见后,已经审核香港法
    典內现有630条条例,并找出须进行适应化的条
    文,以便符合《基本法》。

  2. 拟备咨询文件,阐述法律适应化建议--

    1. 我们已经草拟120多份咨询文件,并送
      交联合联络小组中方代表研究,有关
      文件以中、英文草拟,载列有关430多
      条条例的建议;及

    2. 我们现正传阅/草拟约80份关于200多条
      条例的咨询文件,以便与中方进行磋商

III.一般工作
  1. 就法律本地化及适应化工作,在律政署举办
    研讨会;及

  2. 在有需要时负责一般草拟工作;草拟工作以
    中英文进行。


Last Updated on 12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