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 时 立 法 会

临 时 立 法 会 內 务 委 员 会
1997年 9月 19日 举 行 的 会 议

议   程


  1. 通过1997年9月12日第18次会议的纪要

  2. (临立会CB(2)306号文件)

  3. 续议事项

  4.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政务司司长会面的情况

  5. 将于1997年9月27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
    的其他事项


    1. 质询
      (临立会CB(3)174号文件)

    2. 法案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1. 《1997年香港终审法院(修订)(第3号)
        条例草案》

      2. 《立法会条例草案》

    3. 议员议案

      1.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39A
        (3)条提出的决议案 ─ 由梁智鸿议员
        动议

        议案的措辞随附于后。

      2. 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
        (4)条提出的决议案 ─ 由梁智鸿议员
        动议

        议案的措辞随附于后。

    4. 将于1997年10月8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
      处理的事项

      行政长官发表施政报告

  6. 报告


    1. 《立法会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临立会CB(2)329号文件的附录随附于后,
      该报告容后奉上。)

    2. 选举议员以便任命为议事规则委员会成员
      (临立会CB(1)208号文件)

  7. 其他事项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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