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市政服务(重组)条例草案》委员会会议

日 期:1999年6月25日(星期五)
时 间:上午8时30分
地 点: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议程

  1. 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2. 条例草案

    1. 于1999年4月23日随立法会CB(3)1542/98-99号文件发出的条例草
      案文本


    2. 政制事务局于1999年4月22日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C4/
      17/7
      );及

    3. 法律事务部就该条例草案提交的报告(立法会LS170/98-99号文件),
      该文件已随立法会CB(2)1823/98-99号文件发出。

    1. 就厘定费用的机制进行讨论

      1. 政府当局就条例草案中有关费用的规定提供的讨论文件[立法会CB(2)
        2085/98-99
        号文件];

      2. 政府当局就委员在1999年5月25日会议上所提问题作出的回应
        [CB(2)2204/98-99(01)号文件];及

      3. 政府当局就未来厘定文化康乐服务收费的政策提交的讨论文件
        [CB(2)2374/98-99(01)号文件]随文夹附。

    2. 就向公职人员转授法定权力进行讨论

      1. 政府当局就委员在1999年5月13日会议上所提问题作出的回应
        [CB(2)2088/98-99(01)号文件];及

      2. 政府当局就委员在1999年5月25日会议上所提问题作出的回应
        [CB(2)2204/98-99(01)号文件的附录III]。

    3. 政府当局就委员在1999年6月4日会议上所提问题作出的回应
      [CB(2)2374/98-99(02)号文件]随文夹附。

      先前已发出的文件一览

      附录

  3. 逐项审议条例草案的条文

  4. (条例草案第8(e)条及以后的条文)

    受条例草案影响的法例有关条文的标明修订文本(A、B及C组)。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6月23日

附录

《提供市政服务(重组)条例草案》委员会

已发出的有关文件一览



  1. 政府当局提供的文件

    1. 《香港食物安全及环境卫生服务顾问报告》(1998年11月)及政府
      的初步回应(1998年12月);

    2. 《文化艺术及康乐体育服务顾问报告》(1999年2月)及政府的初
      步回应(1999年3月);

    3. 政府当局就条例草案中有关费用的规定提供的讨论文件[立法会
      CB(2)2085/98-99号文件];

    4. 政府当局就委员在1999年5月13日会议上所提问题作出的回应
      [立法会CB(2)2088/98-99(01)号文件];及

    5. 政府当局就委员在1999年5月25日会议上所提问题作出的回应
      [立法会CB(2)2204/98-99(01)号文件]。

  2. 其他有关文件

    1. 张永森议员就条例草案有关的政策事宜提供的列表[立法会CB(2)
      2124/98-99(01)
      号文件];及

    2. 立法会秘书处法律事务部于1999年5月19日致政府当局的函件,当
      中就条例草案提出了若干问题和建议[立法会CB(2)2164/98-99(01)
      号文件];以及政府当局1999年5月31日的覆函[立法会CB(2)2164/
      98-99(02)号文件]。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