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仲裁(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第3次会议

日期:1999年11月30日
时间:下午2时30分
地点:立法会大楼会议室B

议 程

  1. 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2. (下午2时30分至4时30分)

    先前已发出的文件

    1. 于1999年6月25日随立法会CB(3)1805/98-99号文件送交委员参阅的条例草案文本;

    2. 政务司司长办公室行政署于1999年6月24日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CSO/ADM CR 1/3221/87(99));

    3. 有关条例草案的法律事务部报告(为1999年7月9日內务委员会会议拟备并随立法会CB(2)2529/98-99号文件送交委员参阅的立法会LS226/98-99号文件);

    4. 已标明有关修订的条例草案文本(立法会CB(2)274/99-00(02)号文件);

    5. 助理法律顾问于1999年10月27日致政府当局的函件(立法会CB(2)274/99-00(03)号文件),当中要求政府当局就条例草案的若干事宜作出澄清;

    6. 吴霭仪议员于1999年10月25日致助理法律顾问的函件(立法会CB(2)274/99-00(04)号文件);

    7. 政府当局1999年11月8日的来函(立法会CB(2)351/99-00(01)号文件),当中就助理法律顾问及吴霭仪议员提出的疑问作出回应;

    8. 香港大律师公会1999年11月12日的来函(立法会CB(2)413/99-00(01)号文件);

    9. 香港律师会1999年11月12及15日的来函(立法会CB(2)413/99-00(02)号文件);

    10. 白乐天先生1999年11月15日的来函,当中夹附其于1999年10月23日致吴霭仪议员的函件(立法会CB(2)413/99-00(03)号文件);

    11. 在1999年11月9日上次会议上委员提出的要点一览(立法会CB(2)430/99-00(01)号文件);

    12. 政府当局就委员在1999年11月9日法案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的要点所作的回应(立法会CB(2)444/99-00(01)号文件;

    13. 《仲裁条例》第2GG条(立法会CB(2)473/99-00(01)号文件);

    14. 原讼法庭(Findlay J 法官)就NG Fung-hong诉ABC(1998)一案所作的判决。白乐天先生在其1999年10月23日致吴霭仪议员的函件中曾引用该判决(立法会CB(2)473/99-00(02)号文件);及

    15. 上诉法庭就在香港执行台湾法院作出的破产令所作的判决。政府当局在其1999年11月18日的函件中曾引用该判决(立法会CB(2)473/99-00(03)号文件)

  3. 下次会议日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