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CB(3)1659/98-99号文件

立法会

会议纪要
第37号
在1999年5月19日星期三下午2时30分举行的会议的纪要

出席议员:

主席范徐丽泰议员,G.B.S., J.P.
丁午寿议员,J.P.
田北俊议员,J.P.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J.P.
何秀兰议员
何承天议员,J.P.
何俊仁议员
何敏嘉议员
何锺泰议员,J.P.
李永达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柱铭议员,S.C., J.P.
李家祥议员,J.P.
李启明议员,J.P.
李华明议员
呂明华议员,J.P.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吴霭仪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J.P.
夏佳理议员,J.P.
马逢国议员
涂谨申议员
张文光议员
张永森议员,J.P.
许长青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国强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智思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智鸿议员,J.P.
梁刘柔芬议员,J.P.
梁耀忠议员
程介南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宏发议员,J.P.
黃宜弘议员
黃容根议员
曾钰成议员,J.P.
杨孝华议员,J.P.
杨 森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千石议员,J.P.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G.B.S., J.P.
刘健仪议员,J.P.
刘汉铨议员,J.P.
刘慧卿议员,J.P.
蔡素玉议员
郑家富议员
司徒华议员
霍震霆议员,J.P.
罗致光议员,J.P.
谭耀宗议员,J.P.
冯志坚议员
邓兆棠议员,J.P.

缺席议员:

李国宝议员,J.P.

出席政府官员:

行政会议议员政务司司长
陈方安生女士,J.P.

行政会议议员财政司司长
曾荫权先生,J.P.

行政会议议员律政司司长
梁爱诗女士,J.P.

卫生福利局局长
霍罗兆贞女士,J.P.

财经事务局局长
许仕仁先生,G.B.S., J.P.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
邝其志先生,G.B.S., J.P.

库务局局长
俞宗怡女士,J.P.

公务员事务局局长
林煥光先生,J.P.

民政事务局局长
蓝鸿震先生,J.P.

保安局局长
叶刘淑仪女士,J.P.

工商局局长
蔡莹璧女士,J.P.
列席秘书:
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J.P.

副秘书长
罗锦生先生,J.P.

助理秘书长(三)
陈钦茂先生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据《议事规则》第21(2)条的规定提交:

附属法例法律公告编号
1. 《1999年空气污染管制(车辆设计标准)(排放)
(修订)规例》
121/99
2. 《〈1999年电影检查(修订)条例〉(1999年第9号)
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
122/99

质询

1. 单仲偕议员提出第一项质询。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作答。

7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答覆。

2. 罗致光议员提出第二项质询。

卫生福利局局长作答。

11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卫生福利局局长答覆。

3. 张文光议员提出第三项质询。

财经事务局局长作答。

5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财经事务局局长答覆。

4. 邓兆棠议员提出第四项质询。

卫生福利局局长作答。

9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卫生福利局局长答覆。

5. 陈鉴林议员提出第五项质询。

公务员事务局局长作答。

5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公务员事务局局长答覆。

6. 马逢国议员提出第六项质询。

工商局局长作答。

4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工商局局长答覆。

第七至二十项质询的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交本会各位议员参阅。

法案

首读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2号)条例草案》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3号)条例草案》
《1999年储稅券(修订)条例草案》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4号)条例草案》

上述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依据《议事规则》第53(3)条的规定,受命安排二读。

二读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2号)条例草案》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3号)条例草案》

工商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就上述两项条例草案逐一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54(4)条的规定,上述条例草案
的二读辩论中止待续,而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9年储稅券(修订)条例草案》

库务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54(4)条的规定,上述条例草案
的二读辩论中止待续,而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4号)条例草案》

民政事务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54(4)条的规定,上述条例草案
的二读辩论中止待续,而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6号) 条例草案》

恢复二读辩论

恢复辩论经于1999年3月10日动议的条例草案二读议案。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会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6号) 条例草案》。

第1、2及3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附表1至7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会。

三读

卫生福利局局长报告谓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6号)条例草案》

无经修正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她动议此条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条例草案三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得通过。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7号) 条例草案》

恢复二读辩论

恢复辩论经于1999年1月6日动议的条例草案二读议案。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会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7号)条例草案》。

第1、2及3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附表2、3、5、7、8及9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附表1、4及6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民政事务局局长就附表1、4及6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附表1、4及6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会。

三读

民政事务局局长报告谓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7号)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条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条例草案三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得通过。

由于就议程所载下一事项动议议案及向本会发言的保安局局长尚未抵达会议厅,主席
遂在下午4时34分暂停会议。

本会在下午4时46分恢复会议。

议案

政府议案

保安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本会支持行政长官的决定提请国务院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基本法》
第22条4款及第24条2款(3)项作出解释。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律政司司长及3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李柱铭议员就议案发言,并在无经预告的情况下,根据《议事规则》第40(1)条动议
下列议案:

就保安局局长所提议案进行的辩论,现即中止待续。

李柱铭议员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4位议员及保安局局长就李柱铭议员的议案发言。

另有1位议员就李柱铭议员的议案发言。

李柱铭议员发言答辩。

李柱铭议员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李柱铭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7(1)条命令本会记名
表决。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8人,赞成李柱铭议员议案者8 人
,反对者20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30人,赞成李
柱铭议员议案者 15人,反对者14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I。)由于议题未
获得两部分在席议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李柱铭议员的议案被否决。

本会继续辩论保安局局长的议案。

5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晚上7时05分,代理主席在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会议。

另有5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主席在晚上8时正恢复主持会议。

另有1位议员及政务司司长就议案发言。

保安局局长发言答辩。

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陈荣灿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7(1)条命令本会记名表
决。

主席宣布在出席的39位议员中,赞成议案者35人,反对者2人,弃权者1人。(表决纪录
载于会议纪要附录II。)由于议题获得在席议员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议案获得通过。

议员议案

主席表示陈婉娴议员已撤回就"发展中医药中心"议案所作出的预告。

六四事件

司徒华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本会纪念六四事件十周年,哀悼死难同胞,并认为八九民运必须平反。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5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晚上9时03分,代理主席在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会议。

另有10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主席在晚上9时52分恢复主持会议。

其他3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司徒华议员发言答辩。

程介南议员要求发言,以澄清司徒华议员在答辩时对他所作的一些评论。就此,主席
说由于程介南议员尚未发言,因此可以在她向本会提出待决议题前发言。鉴于这与议
案辩论的既定做法有所不同,她会在这情况下准许动议议案的议员作第二次答辩。

程介南议员发言,以回应司徒华议员的答辩。

何秀兰议员要求发言。主席说在这情况下,她会准许她发言。

何秀兰议员发言。不过,由于她并非回应司徒华议员于答辩时对她所作的评论,主席
遂命令她停止发言。

司徒华议员第二次发言答辩。

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司徒华议员要求进行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7(1)条命令本会记名
表决。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7人,赞成议案者6人,反对者9人
,弃权者12人;在由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中,出席者29人,赞成议
案者14人,反对者13人,弃权者1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III。)由于议题
未获得两部分在席议员分别以过半数赞成,她宣布议案被否决。

下次会议

主席宣布本会将在1999年5月26日下午2时30分举行下次会议。

本会在晚上10时45分休会。

主席范徐丽泰
1999年 月 日

香港
立法会会议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