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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如有议员起立要求就规程问题发言并因此打断其他议员的发言,而主席认为该议员打断其他议员的发言之举属滥用程序,可依据《议事规则》第39(2)条(插言)指示该议员不得继续发言,除非主席根据《议事规则》第43条(辩论规则对委员会的适用范围)命令第39(2)条不适用于事务委员会的会议程序 [《议事规则》第39(2)及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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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决定议员在发言时为阐释其发言论点而根据《议事规则》第42(e)条(议员在会议进行中的举止)展示的物件上的标志、图像、信息或任何其他资料是否符合《议事规则》第41条(发言內容)及《內务守则》第19B条的规定,除非主席根据《议事规则》第43条(辩论规则对委员会的适用范围)命令第42(e)条不适用于事务委员会的会议程序 [《议事规则》第42(e)及43条、《內务守则》第19B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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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决定《议事规则》H部(发言规则)下规管立法会会议上发言规则及议员举止的规定,是否适用于事务委员会会议 [《议事规则》第36至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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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就会议规程问题作决定,而所作决定为最终决定。主席如认为议员提出规程问题之举属滥用程序,可决定何时及如何处理该规程问题。此权力亦可由事务委员会副主席行使,但主持该事务委员会会议的任何其他委员则不得行使此权力 [《议事规则》第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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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如发觉有议员在辩论中不断提出无关的事宜,或冗赘烦厌地重提本身或其他议员的论点,于向事务委员会指出该议员的行为后,指示该议员不得继续发言 [《议事规则》第45(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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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命令行为极不检点的议员退席 [《议事规则》第4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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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享有原有表决权,而在事务委员会主席及副主席选举中,除有权作原有表决外,亦有权作决定性表决 [《议事规则》第77(13)及(13B)条、《內务守则》附录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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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如副主席一职沒有任何有效提名,指示安排另一次会议,以按照《內务守则》附录IV所载的程序进行副主席选举 [《內务守则》附录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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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
只要会议场地可供使用,在指定的会议结束时间之前,决定是否将会议由指定的会议结束时间延长不超过15分钟,或让会议在指定的会议结束时间之后继续进行不超过15分钟 [《內务守则》第24A(a)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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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在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法定人数时,结束有关会议 [《內务守则》第24(g)及(h)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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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
若8号热带气旋警告信号在会议进行期间发出,结束有关会议 [《內务守则》第28(c)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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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i)
若黑色暴雨警告信号在会议进行期间发出,决定结束会议还是继续举行会议 [《內务守则》第28(d)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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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ii)
命令将行为不检或看来相当可能有不检行为的新闻界或公众人士驱离会场 [《议事规则》第87条、《內务守则》第24(s)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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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v)
若有委员无经预告而起立动议指明新闻界及公众人士于当天会议的余下程序或于审议某些事项的一段时间离场的议案,决定是否同意有关委员动议该议案 [《议事规则》第88(1)条]